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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Glenn Harvey for Human Rights Watch
  • 欧盟成员国境内许多公司生产具侵犯人权危险性的监控技术,这些技术的出口有必要严加控管。
  • 欧盟有关监控技术出口的规管框架在执行和监督方面均有重大缺陷,导致监控技术被销售到那些利用这种技术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买方。
  • 欧盟应强化管控,要求各国加强人权尽职调查,禁止带有风险的出口,并应落实透明和通报义务以促使各国做到实质监督与问责。 

(布鲁塞尔)-人权观察今天发表报告指出,欧洲联盟未能防止成员国将监控技术出口到早有充分纪录利用科技刺探社运人士、记者及其他批评者的国家。欧盟委员会应加强执行欧盟有关网络监控技术出口的管制规则,以确保欧盟科技不致在世界各地助长人权侵犯。

这份全文54页的报告,《视而不见:欧盟未能防止向人权侵犯国输出监控技术》,评估欧盟2021年通过具里程碑意义的《军民两用物品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品管制条例)实际执行情况。 《两用物品管制条例》的部分目的即是防止两用技术(即兼具平民与军事用途的技术,包括商业用监控技术)被出口到任何可能将这些技术用于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人权法的地方。但这一目的未能达成,因为《两用物品管制条例》未被有效实施。

(布鲁塞尔)-人权观察今天发表报告指出,欧洲联盟未能防止成员国将监控技术出口到早有充分纪录利用科技刺探社运人士、记者及其他批评者的国家。欧盟委员会应加强执行欧盟有关网络监控技术出口的管制规则,以确保欧盟科技不致在世界各地助长人权侵犯。

这份全文54页的报告,《视而不见:欧盟未能防止向人权侵犯国输出监控技术》,评估欧盟2021年通过具里程碑意义的《军民两用物品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品管制条例)实际执行情况。 《两用物品管制条例》的部分目的即是防止两用技术(即兼具平民与军事用途的技术,包括商业用监控技术)被出口到任何可能将这些技术用于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人权法的地方。但这一目的未能达成,因为《两用物品管制条例》未被有效实施。

“在防止监控技术从成员国售往其他可能利用这些技术镇压异议的国家方面,欧盟目前做得太少,” 人权观察监控问题资深研究员扎奇・坎贝尔(Zach Campbell)说。“欧盟委员会应采取紧急行动改变这种情况,并为监控技术出口提供极其必要的透明度。”

人权观察透过资讯自由请求程序向欧盟查询全部27个成员国有关监控技术的许可及出口资讯,并取得曾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相关资讯的近半数欧盟国家的数据。人权观察分析这些数据,并分析同样透过资讯自由请求程序取得的欧盟委员会各项公开报告及数据,证明欧盟目前执法方式存在严重缺陷。

欧盟境内许多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监控技术开发商和出口商。欧盟管制出口多种最具侵入性的监控技术,但个案出口许可的决定权掌握在欧盟成员各国当局手中。

欧盟《两用物品管制条例》,又称“新版两用条例”(Dual-Use Recast),规定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通报特定种类监控技术的出口许可决定,并由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委员会2024年向成员国发出建议,提供通报相关出口数据的实施指引。

人权观察发现,欧盟委员会发出的指导原则以有损条例宗旨的方式重新诠释了“新版两用条例”中的资讯公开义务。其结果是,委员会的报告无法提供足够细节以便进行必要查核,评估条例是否发挥应有作用。

尽管如此,人权观察收集到的数据仍包含足够证据,说明某些欧盟成员国允许将监控技术出口到许多早有充分纪录利用这种工具侵犯人权的国家。举例而言,这些数据可以证明:入侵软体和电讯截听系统(分别或两者同时)于2022年由保加利亚出口至阿塞拜疆;电讯截听系统于2023年由波兰出口至卢旺达;以及这些工具被出口到其他利用监控技术镇压异议的国家的其他案例。

人权观察还发现,欧盟委员会未能就相关出口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透明度。为促进透明度及后续研究,人权观察将在网上公布所收到的数据。

针对相关提问,欧盟委员会表示,欧盟各成员国“对两用物品出口许可的决定负全部责任”。委员会说明,之所以决定在前述建议中规定以模糊技术流向的方式收集相关资料,是因为考量到“在该建议通过时,仅有少数企业从事此类品项出口,因此〔公开详细资讯〕可能违反商业秘密或暴露这些企业的身分。”

根据 “新版两用条例” 的规定,欧盟委员会须于2026年稍晚开始评估条例实施成效。欧盟委员会应把握这个机会,强化有关尽职调查与透明度的规定,以确保欧盟不再向全球各地侵犯人权国家出口监控技术。此外,欧盟委员会应确保所有重要的利害相关方,包括人权组织及其他公民社会团体,都能实质参与条例评估过程。

欧盟委员会应颁布更忠于《两用物品管制条例》条文原义的新版实施指引,根据条例,欧盟成员国必须考量监控技术被用于内部镇压或违反国际人道法及人权法的风险。新版实施指引还应要求欧盟成员国对监控技术的出口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并应规定出口监控技术的企业必须进行实质的尽职调查,以确认其产品是否可能被用于侵犯人权。

所有国家的人权义务之一,就是管制监控技术销售与出口的义务。原因在于,监控技术的存在构成对隐私权的固有威胁,以及监控技术的使用对其他权利——从言论与集会自由到生命权和免遭酷刑的权利——的潜在危害,尤其是当监控技术被用来在歧视的基础上打压某些个人或社群之时。人权观察表示,为履行这项义务,各国不仅必须制定相关条例,还必须落实并监督执行,以确保条例能发挥预防作用。

所有企业也都各自负有尊重人权的责任,换言之,企业应进行可信的人权尽职调查并降低人权风险,以确保企业营运不致助长或加剧人权问题。

“尽管欧盟各国和欧盟境内的监控技术业者制定了最进步的法规来管制这项有害技术的销售,但他们似乎仍然重视利润多于人权,” 坎贝尔说。“必须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才能确保两用物品管制条例发挥预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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