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政府的新法规扩张行政机关的酌情权,让当局可以任意禁止人们离境,侵犯了国际法所保障的离境权。全文共19条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5日生效实施。
这部新法规以各式各样定义不清的国家安全和风险为由,限制中国公民和非公民离开中国。然而,根据国际人权法,以法律限制个人出境必须是为达正当目的而有必要并符合比例原则。
“中国政府收紧出入境规定,以便任意决定谁能离境、谁不能离境,违反了受国际法保护的离境权,” 人权观察亚洲区副主任王松莲说。“中国当局不断增加对人权捍卫者和少数民族出国旅行的限制和审查,但包括外籍人士在内,每个人都得担忧自己是否能够自由离开中国。”
《规定》汇整了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和其他法规中的出境限制条文。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原已广泛授权主管部门禁止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民出境,但这部新法规似乎进一步将出入境许可纳入日益严密的国家安全法规体系。
《规定》第2条授权移民管理机构,在处理中国公民申请旅行证件或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必要时”应当“劝阻”公民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规定并未说明“高风险”的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何种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劝阻,完全交由主管部门酌情决定。第3条明定申请出境必须提出“真实、合法”的事由,却没有定义何谓“合法”出境目的,也没有具体说明何种证据方属充分。
《规定》还扩增了限制出境的理由,并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主管当局完全不发给通知,剥夺正当程序权利。第4条明定,对于在境外从事未指明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民,行政当局有权作出三年以内禁止出境的决定。
第6条明定,作出禁止出境决定的机关应向当事人 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但又允许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时不告知当事人。 《规定》并要求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例如移民顾问公司)不得从事定义模糊的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行为。
此外,第4条授权行政主管机关禁止“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公民出境。据官方说明,新规则是为了打击 “向境外非法转移技术”的活动。中国当局曾于2026年3月禁止中国人工智能新创公司Manus的两名共同创办人离境,随后成功阻止这家公司被Facebook收购。
第 5 条则允许当局在外国人因“危害中国国家主权”或其他定义不明的行为而“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时,禁止他们离境。
中国当局曾在毫无理由下禁止外国公民出境。 2025年7月,当局禁止一名美国联邦政府雇员和一名富国银行高层离境,尽管二人并未被控任何刑事犯罪。
自从2002年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开始实施“按需申领”制度,简化护照申领程序以后,中国公民(新疆和西藏地区居民除外)出国旅行普遍更加便利。然而,近十年来,中国政府陆续收紧出境管制,包括对宗教少数群体和人权捍卫者新增出境限制。
2016年,新疆当局全面回收既已发出的护照,作为镇压新疆地区的措施之一。虽然现在部分维吾尔人可以获准出国,但他们仍受严格限制。
中国当局也日益频繁要求政府员工将护照上交“保管”,经官方批准才能取回。这种在高阶官员中施行已久的措施,现在扩及较低层职工,包括中小学、大学和医疗机构。当局表示,这种措施可以防范贪腐及泄露国家秘密。
近年来,当局要求其大致认为属于网络诈骗或“非法”移民风险较高地区的居民,在申领护照时必须提交额外文件并通过多个政府部门审批。
《世界人权宣言》列明:“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指出,政府限制离境自由的措施必须“依据法律”,并在 “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权利与自由”而有必要时才能实施。限制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且为达成预期目标的各种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选项。
人权观察表示,中国相关法规允许主管机关以模糊理由广泛限制公民和外国人的出境权利,不符合前述标准。
“中国的出境限制将进一步打压言论与学术自由,造成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因担忧被限制出境而加剧自我审查,” 王松莲说。“关注此事的各国政府应施压促中国政府取消这些侵犯人权的规定,并向受到这种任意限制影响的本国公民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