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中國政府的新法規擴張行政機關的酌情權,讓當局可以任意禁止人們離境,侵犯了國際法所保障的離境權。全文共19條的《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9月15日生效實施。
這部新法規以各式各樣定義不清的國家安全和風險為由,限制中國公民和非公民離開中國。然而,根據國際人權法,以法律限制個人出境必須是為達正當目的而有必要並符合比例原則。
「中國政府收緊出入境規定,以便任意決定誰能離境、誰不能離境,違反了受國際法保護的離境權,」人權觀察亞洲區副主任王松蓮說。「中國當局不斷增加對人權捍衛者和少數民族出國旅行的限制和審查,但包括外籍人士在內,每個人都得擔憂自己是否能夠自由離開中國。」
《規定》彙整了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護照法》和其他法規中的出境限制條文。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第5項原已廣泛授權主管部門禁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民出境,但這部新法規似乎進一步將出入境許可納入日益嚴密的國家安全法規體系。
《規定》第2條授權移民管理機構,在處理中國公民申請旅行證件或實施出境邊防檢查時,「必要時」應當「勸阻」公民前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規定並未說明「高風險」的判定標準,也沒有說明何種情況下有「必要」進行勸阻,完全交由主管部門酌情決定。第3條明定申請出境必須提出「真實、合法」的事由,卻沒有定義何謂「合法」出境目的,也沒有具體說明何種證據方屬充分。
《規定》還擴增了限制出境的理由,並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主管當局完全不發給通知,剝奪正當程序權利。第4條明定,對於在境外從事未指明的「違法犯罪活動」而「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民,行政當局有權作出三年以內禁止出境的決定。
第6條明定,作出禁止出境決定的機關應向當事人「書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救濟途徑」,但又允許在「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刑事案件偵查」時不告知當事人。《規定》並要求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例如移民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定義模糊的「危害國家安全、利益」行為。
此外,第4條授權行政主管機關禁止「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公民出境。據官方說明,新規則是為了打擊「向境外非法轉移技術」的活動。中國當局曾於2026年3月禁止中國人工智能新創公司Manus的兩名共同創辦人離境,隨後成功阻止這家公司被Facebook收購。
第 5 條則允許當局在外國人因「危害中國國家主權」或其他定義不明的行為而「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時,禁止他們離境。
中國當局曾在毫無理由下禁止外國公民出境。2025年7月,當局禁止一名美國聯邦政府雇員和一名富國銀行高層離境,儘管二人並未被控任何刑事犯罪。
自從2002年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開始實施「按需申領」制度,簡化護照申領程序以後,中國公民(新疆和西藏地區居民除外)出國旅行普遍更加便利。然而,近十年來,中國政府陸續收緊出境管制,包括對宗教少數群體和人權捍衛者新增出境限制。
2016年,新疆當局全面回收既已發出的護照,作為鎮壓新疆地區的措施之一。雖然現在部分維吾爾人可以獲准出國,但他們仍受嚴格限制。
中國當局也日益頻繁要求政府員工將護照上交「保管」,經官方批准才能取回。這種在高階官員中施行已久的措施,現在擴及較低層職工,包括中小學、大學和醫療機構。當局表示,這種措施可以防範貪腐及洩露國家秘密。
近年來,當局要求其大致認為屬於網絡詐騙或「非法」移民風險較高地區的居民,在申領護照時必須提交額外文件並通過多個政府部門審批。
《世界人權宣言》列明:「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内。」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指出,政府限制離境自由的措施必須「依據法律」,並在「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權利與自由」而有必要時才能實施。限制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為達成預期目標的各種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選項。
人權觀察表示,中國相關法規允許主管機關以模糊理由廣泛限制公民和外國人的出境權利,不符合前述標準。
「中國的出境限制將進一步打壓言論與學術自由,造成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因擔憂被限制出境而加劇自我審查,」王松蓮說。「關注此事的各國政府應施壓促中國政府取消這些侵犯人權的規定,並向受到這種任意限制影響的本國公民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