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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企业和人权问题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声明

人权观察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网络对人权理事会第14届会议作出声明

我们在此恳请对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特别代表发表的报告作出声明。该项报告赋予人权理事会一良好契机,使其可以考虑如何采取行动,以实现有效的改进措施;措施旨在:推进国家保护人权的责任、推进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推进受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侵犯人权事项影响的个人和社区的权利。

我们感谢特别代表在报告中特别关注"保护、尊重和救济" 框架中的三项重大原则。他在报告中就国家有责任在商业活动区域内维护人权,指出巨大缺点之一是,各国未能执行现有法律,而"处境危险难和弱势群体的根本问题可能是或缺足够的法律保障" 。我们同意特别代表这一观点。

我们也欢迎报告中确认:"企业尊重人的责任独立于国家职责和能力,该责任是一项普及的人权责任,在所有情形下都适用于所有公司"。尽管如此,特别代表的报告迄今偏向于将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归于一般的社会规范和市场的要求。例如,他写道,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并非是当前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而是 "社会期待的一种行为准则"。这种观点可供公开讨论,况且在任何情况下,法律是高度动态的,可以予以调整,以满足迫切的需求。人权理事会未来有项重要的任务,即,为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提出进一步定义时,考虑国际法律是否可以发挥实际或潜在的作用。

为侵权受害者寻找有效的救济方案这方面,特别代表对企业相关的人权侵犯案例其中的某些司法障碍,提出分析,令我们赞赏。我们赞同他的说法,即,国家和公司如有妨碍司法的话,必须停止该做法;他还说,必须寻找解决方案,为追究责任者解决其面对的法律和实际障碍。当前的联合国人权保护制度可以增进现有的机制和任务,以加强企业相关的侵权行为的申诉和问责制, 并确保被影响的个人和社区有能力维护其权利,从而发挥关键作用,解决维护人权方面的差距。同样地,保护制度也对建立新机制应予考虑。

我们向往特别代表2011年提交给理事会的最后一份报告,该报告将载有其建议。我们注意到,他目前的报告提出一项初步建议。加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人权与跨国公司方面的的咨询、能力建设功能这项建议虽然可圈可点,但是单单依计划支持国家、公司、国家团体和国际团体,是不够的。相反地,特别代表需要确保提议包括一项强大的、受害者相关的组成部分。因公司侵犯人权或参与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应得到国际体系给予其他侵权受害者的相同保障和言语的机会。

我们鼓励特别代表在完成工作任务之际,充分考虑到遭到企业侵权的个人和社区。我们要特别强调,特别代表为理事会准备最终建议、指导国家和公司的原则时,与不同利益相关者--包括原住民和其他被影响的社区--接触是极其重要的。

在此敦促理事会积极讨论以当前授权所取得的成就为基础,制订一项有效和强有力的后续机制,机制也应该解决当前授权未能解决的需求。这一进程应包括企业侵权受害者的观点,并确认理事会本身以及其任务负责人、各项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系统内的其他机构可以发挥的独特作用。

有鉴于此,我们回顾理事会在其第8 / 7 决议(2008年)中,确认秘书长特别代表阐明的"保护、尊重和救济" 框架必须得以"落实",以便为个人和社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使其免受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侵犯人权或它们参与的侵犯人权事项的影响。这也将有益于巩固现有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今后的相关倡议 (如,面的国际框架)。

这一段摘录捕捉到理事会就企业与人权的两大任务:在世界各地捍卫企业侵权受害者的权利,以及阐明全球标准,以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衷心欢迎两项任务在未来任务中享有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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