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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荷蘭經驗談婚姻平權

发表于: Taipei Times

十一月底的臺北,上萬人上街遊行,反對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他們手持標語,指責這將「破壞家庭制度」,「改變婚姻定義」。相同的說法,其實在其他國家反對同婚平權者的口中,老早就出現過,但這些恐憂,都是空穴來風。讓我們仔細看看,在已經實踐同婚平權的國家,現狀到底如何。

2016年12月10日婚姻平权支持者在台湾总统府前游行。 © 2016 Reuters

臺灣立法院目前正在審議三宗來自不同政黨的修法提案,以決定是否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該修法草案共同點都是直接修改民法,將同性伴侶納入現行婚姻制度之保障適用範圍。審議持續進行中,並可望於2017年2月有進一步投票結果。

假如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確實是婚姻制度的立法基本原意,那是不是,在立法賦予同婚平權的國家,婚姻的社會功能已經逐漸被破壞侵蝕了呢?事實卻非如此。仔細觀察賦予同婚平權的23個國家以及同婚平權後的社會現狀,可以確認的是,現在正是讓臺灣也同樣在民法上平等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時機。

就拿15年前,於2001年賦予同性伴侶締結法律上婚姻的荷蘭為例。我當時擔任荷蘭國會議員,而我也很榮幸地正是當時同婚平權草案的提案者。

那種根深蒂固的恐懼,擔心同婚平權後,家庭與婚姻制度將土崩瓦解的情形,最後並沒有在荷蘭出現。即便是信奉基督教的反對者,最後也承認當初他們是錯誤的。當2006年基督民主黨在荷蘭重新執政,也沒有想要翻盤,修法廢除同婚平權,因為荷蘭民眾已經接納民法同婚平權的事實。

根據調查,荷蘭的社會秩序並沒有因婚姻平權而遭到破壞,婚姻制度的功能也沒有受到侵蝕。事實上,2001年同婚平權後,荷蘭的離婚率沒有改變。近10年來,離婚對數都在2005年的31905對及2015年的34232對之間起伏。過去反對同婚平權者,也以保護兒童權利來正當化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事實上,有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兒少在同性家庭,同樣能健康快樂的成長,與在異性家庭並無不同。

2007年歐盟一份從2001年開始統計的研究報告便指出,在荷蘭,約76%的絕大多數兒童,都在已婚雙親的家庭中成長。

荷蘭實證研究也破除了由一男一女扶養長大,對兒童較有利的說法。例如一份2009年的研究便指出,兒童的心理健康狀態,與其雙親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兩者間並無實質關聯。該研究亦指出,雙親的性傾向對於其子女的自我價值認同也沒有任何影響。

甚至報告也指出,在女同志媽媽撫養長大的子女,比較不會發展出性別優越感。總而言之,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並沒有帶給荷蘭社會任何負面影響。

事實上,剝奪同性伴侶結婚與收養子女的權利,反而有可能損害兒少權利與人格發展,因為這妨礙了兒少獲得真正有能力、願意付出愛的雙親,與一個真正需要他們的家的可能。這也將使得所有兒童會認為,社會歧視是正常的,有些人就是不值得平等對待。同時也讓LGBT的兒童以為,他們是二等公民,沒有能力彼此相愛與相互扶持。

所有反同婚遊行,像在台北所見的一樣,都在利用長期的社會歧視與刻板印象。時至今日,非常確定的是,對兒童權利最佳保障的方法,就是不分性傾向,同等尊重與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利。

從2001年開始,已經有其他國家陸續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包括阿根廷、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英格蘭、法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蘇格蘭、南非、西班牙、瑞典、美國、烏拉圭、威爾斯以及墨西哥部份省市。

臺灣立法委員們不應該聽信不實論證與亡國滅種的說法:這些說法,已經被證實是錯誤的。臺灣應該加入上面的名單,成為亞洲第一個賦予同性伴侶婚姻平等保障的國家。

(作者Boris Dittrich現任國際人權觀察組織HRW同志人權倡議主任,授權張宏誠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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