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 人权观察今天发表报告指出,越南政府正在系统性地打压劳工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尽管越南政府曾在多项自由贸易协定中向贸易伙伴作出承诺,至今却仍未推行实质改革,以确保工会能够自由成立及运作,并经常打压劳工独立组织的活动。
这份49页的报告《 ‘越南没有独立工会’:越南政府持续打压劳工组织权》记录越南政府持续援引含义模糊、范围过广的刑事法律,打压人权及劳工权利捍卫者的活动,同时维持高压环境,阻挠劳工独立组织活动。政府通过发布法令和在官方媒体刊载文章,重申越南所有劳工组织均受政府管辖,并将独立工会描绘成危险的反国家组织。
“越南政府官员一再就劳工权利发表虚假、误导和欺骗的言论,同时吹捧越南所谓的改革,声称工会因此才得以成立,” 人权观察亚洲区倡导主任约翰・席夫顿(John Sifton)说。“实际上,越南政府对独立工会这个概念本身仍然抱持强烈敌意。这正是越南至今没有任何独立工会的原因。”
人权观察采访了30多名劳工、人权组织者、劳工权利及法律专家,以及其他熟悉越南劳工权利状况的人士。人权观察还分析了越南的法律及法规,并审阅越南官方媒体有关劳工议题的文章。
越南政府官员一再公开声称,2021年的法律改革容许劳工进行组织活动,而越南也已经有数以千计的 “基层”工会。这些说法主要是在越南与贸易伙伴处理各项经济协定相关事宜时提出,包括2020年《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ropean Union-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 )、其后与英国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达成的协定,以及2019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此协定成员国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巴西和墨西哥等)。
这些协定要求越南政府推行改革,容许独立工会存在。 2021年,越南政府修订了部分法律,名义上准许成立独立的 “劳工组织”,但其后并未建立任何监管框架,让劳工能够成立这类组织。
越南劳工若要通过法律机制处理劳工权利问题,只能诉诸越南劳动总联合会(Vietnam 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Labor)管辖下成立的组织,即所谓的“工会”。根据越南法律,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及辖下单位明确受执政的越南共产党控制。各级领导人均由党的官员挑选或批准,政府则提供经费,资金来自雇主和劳工必须缴纳的费用。人权观察指出,这些劳工组织并不符合国际法对独立工会所定的标准。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辖下组织有时会从事表面上处理劳工问题的活动,但作用有限,无法真正代表劳工,而且最终仍以共产党的利益为依归。这些组织从未号召罢工,也从未领导任何抗衡雇主的行动。
一名流亡海外的劳工组织者告诉人权观察:“工会必须享有自主权,也要有发展的自由。但在越南,党仍然领导一切。
人权观察指出,即使独立劳工组织得以在越南成立,越南现行劳工法律条文仍不符合国际标准,也不足以保障劳工权利。
人权观察指出,越南政府对独立工会的零容忍态度也损害了越南劳工的其他权利。由于缺乏成立独立工会的自由,越南劳工更难进行有效谈判,争取加薪和改善工作条件,或就个人及集体的工作申诉寻求补救或赔偿。
劳工表示,即使政府制定程序允许成立独立劳工组织,当局仍会滥用越南刑法条文打击组织者。越南政府长期利用刑事法律起诉争取劳工权利和人权的社会活动人士,并打压成立独立组织的行动。
数十年来,越南当局一直监禁知名独立记者、博客作者和社会活动人士,其中多人曾倡导劳工权利。过去10年间,越南当局一直羁押着至少150至180名政治犯,他们有的正等候法庭审判,有的在不公正的审判中被定罪后遭监禁。近年,打压情况更进一步加剧:仅在2025年和2026年,当局已监禁超过50名异议人士。
当局特别针对曾就2021年与欧盟签订的贸易协定提出权利议题的人权捍卫者及劳工组织者,甚至监禁部分曾参与和欧盟就劳工权利问题进行谈判的越南官员。
越南政府官员发表的大量越南文声明和文章,显示出当局对独立工会抱持负面看法及强烈敌意。受政府控制的媒体引述官员的说法,将独立工会描绘为反对共产党的“反动”势力,策划“颠覆”及“险恶”的阴谋,企图削弱和破坏政府,而它们的“真正目的”是削弱由政府控制的工会、 “与国家对抗”,并“制造社会不稳定”。其中一篇文章的标题为《犯罪警示》。
人权观察表示,越南政府应立即批准并实施国际劳工组织所有相关公约,并制定明确时间表,说明当局何时才会允许成立真正独立的工会。越南的贸易伙伴应敦促越南政府履行这些承诺,并要求当局释放所有因行使言论自由而遭监禁的人权及劳工权利社会活动人士。
“越南许多贸易伙伴并未仔细审视便已接受越南政府有关改革的说法,有些至今仍声称贸易协定改善了越南的人权纪录,” 席夫顿说。“越南的贸易伙伴必须正视现实,并向越南政府明确表明,背弃劳工权利承诺将招致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