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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pro-democracy activist Joshua Wong displays a bail paper outside Central Police Station in Hong Kong, Thursday, September 24, 2020.  © 2020 AP Photo/Vincent Yu

(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香港当局应该停止对民主派人士的政治检控。 《公安条例》对言论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加以过度限制,所有相关控告都应立即撤销、定罪判决应予废弃。

警方于2020年9月24日逮捕现年23岁的著名香港民主运动领袖黄之锋,指控他在2019年参与一项 “未经批准集结” ,以及违反香港禁蒙面法。同时被捕的还有资深社运人士古思尧和另外两名未公开姓名的抗争者。黄之锋曾于2017到2019年以非法集会和藐视法庭等罪名入狱两次,共计8个月。

“香港当局不断对黄之锋罗织罪名,企图以强硬手段迫其噤声,” 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 “香港和中国当局应当了解,对民运人士的攻击只会让香港人以更大的决心要求人权。”

对黄之锋的两项最新控罪,来自他在2019年10月5日参加一项未经许可集会,抗议香港特首动用紧急权力制定禁止示威者蒙面的广泛命令。其中“非法集会” 的控告是基于他涉嫌违反香港《公安条例》。该法例规定,参加者超过30人的集会必须在不少于7天前通知警方,并且在集会开始前获得政府发出 “不反对通知书”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批评该法例 “可能有助过分限制” 基本权利。人权观察曾要求香港政府修正该法例,因其不符合保障集会自由的国际标准。

“非法集会”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违反禁蒙面法可处1年以下徒刑和港币25,000元(美金3,200元)罚金。

黄之锋还因为参加另外两次示威而背负其他4项控罪。其一是2019年6月21日示威群众包围并将鸡蛋抛向湾仔警察总部的行动,他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其二是今年首次以防治新冠疫情为由被禁止的六四晚会,他被控 “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

香港政府还违反国际人权法禁止黄之锋参选立法会和区议会,只因他为民主进行和平的政治倡导。自2020年6月起,黄之锋多次遭到疑为内地国安特务的不明人士跟踪、拍照。

2014年 “雨伞运动” 抗争以来,香港发生大量的政治逮捕与检控。 2019年抗争后,这类逮捕行动更是愈演愈烈。 2020年2月,当局以参加2019年抗议活动为由,逮捕支持民主运动的媒体大亨黎智英,以及前立法会议员李卓人、杨森。 4月中旬,香港警方又以在2019年抗争期间“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 为由,逮捕包括81岁大律师李柱铭在内的24位知名民主派领袖。

6月下旬,中国大陆当局在香港实施严酷的国家安全法,在香港成立国安警察部门,并对国际人权法保障的众多权利加以含糊限制。 8月,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以新冠疫情为借口,将原定9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推迟整整一年。

“香港民主派人士和他们仰赖的各项权利正在摇摇欲坠,” 理查森说。 “现在就看法院会否承认——或者驳回——这些政治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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