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 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香港警察应该停止对该市民主运动示威者使用过度武力,遵守有关集会执法的国际标准。港府也应该允许对警方执法进行有效的独立调查。
“香港警方的装备和训练足以遵守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但他们明知故犯,反而不断增强使用武力。”
2019年8月11日,随著要求民主和完全撤回引渡修例的群众示威进入第十周,香港警方加大对抗议人士的镇压力度。根据传媒报导和示威者的影像纪录,警方过度或可能不当使用武力的情况包括:
- 在葵芳,警方向封闭的地铁车站施放催泪瓦斯,试图驱散示威者;
- 在尖沙咀,一名女性据报遭警员发射布袋弹击中脸部,导致右眼大量出血;
- 在太古,据影片纪录,警员近距离向示威群众发射胡椒球弹,当时示威群众正要从地铁站离开示威现场;以及
- 在铜锣湾,警员以膝部将一名示威者的头部压制在地,使其脸部浸於本身血泊中。
和平集会与抗议的权利是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尊重人权和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依照国际人权标准,执法机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这一权利,原则上不应使用武力驱散非暴力集会。即使在实际上无法避免时,国际法也要求“将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8月13日晚间,在香港国际机场的和平静坐发生警民衝突暴力行为。两名被怀疑为中国公安假扮的男子被示威者抓住并予殴打。
虽然根据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香港警方可以针对示威者的某些行为使用武力,但警方使用武力应限於尽量减少伤害并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方式。
在驱散现行法视为非法的和平集会时,执法人员应反覆沟通,要求示威者自行解散并给予足够时间。当其他较小威胁手段均證明无效或不可能实现预期结果时,执法官员可以使用武力,但其强度应严格相当於示威者对公共秩序造成之危险和执法者所欲实现之合法目标。
《基本原则》允许在控制或驱散非法集会的情况下使用“低致命”武器,但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国际规範与标准。低致命武器包括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和布袋弹。但本周末事件的影像纪录显示香港警队反其道而行,以危及示威者生命与健康的方式使用 “低致命” 武器和野蛮武力。
香港当局面对示威者遭暴徒攻击的反应不当,也受到部分香港人诟病。在北角,有数十名红衫男子叫骂、攻击示威民众、记者和急救人员。也有报导指控警队成员乔装示威人士。
过去两个半月,共有600多名示威者被捕。示威者向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提出五项要求,包括彻底撤回逃犯条例,对警方行为进行全面独立调查,以及释放被捕者。林郑没有回应任何一项诉求,并在8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责示威者“破坏法治”。
北京官员在8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谴责香港示威者出现“恐怖主义苗头”,显示中国政府对此次抗议的批判升级。中国当局惯於利用模糊笼统的“恐怖主义”指控,为其在新疆和其他地区的镇压措施辩护。
人权观察一再呼吁香港当局不得使用过度或非法的武力,镇压和平抗议活动。6月28日,人权观察曾致函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呼吁港府成立独立委员会,调查6月12日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到目前为止,港府拒绝前述要求,并一再声称现有警方投诉机制足以处理有关警察滥权指控。然而,警方内部审查单位“投诉警察课”(投诉课)及其监督机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长期以来追究警员被控行为不端事件的成效不彰,早已饱受批评。
近三个月来,部分示威活动获得香港警方批准,有些则未获准。根据香港《公安条例》,超过30人的示威遊行,主办者必须提前七天通知警方,并在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发出的“不反对通知”。这一规定在国际法上存有疑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多次关切该条例“可能助长过度限制”集会自由权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遵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而该公约已通过《基本法》纳入香港法律框架。
“警察暴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变本加厉,导致公众愤怒不停滋长,” 理查森说。“未来,香港警方必须遵守国际标准,有关当局则必须对警方行为展开可信、有效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