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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sters react to teargas from the Sham Shui Po police station in Hong Kong, August 14, 2019. © 2019 AP Photo

(紐約)– 人權觀察今天表示,香港警察應該停止對該市民主運動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遵守有關集會執法的國際標準。港府也應該允許對警方執法進行有效的獨立調查。

「香港警方的裝備和訓練足以遵守使用武力的國際標準,」 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但他們明知故犯,反而不斷增強使用武力。」

2019年8月11日,隨著要求民主和完全撤回引渡修例的群眾示威進入第十週,香港警方加大對抗議人士的鎮壓力度。根據傳媒報導和示威者的影像紀錄,警方過度或可能不當使用武力的情況包括:

  • 在葵芳,警方向封閉的地鐵車站施放催淚瓦斯,試圖驅散示威者;
  • 在尖沙咀,一名女性據報遭警員發射布袋彈擊中臉部,導致右眼大量出血;
  • 在太古,據影片紀錄,警員近距離向示威群眾發射胡椒球彈,當時示威群眾正要從地鐵站離開示威現場;以及
  • 在銅鑼灣,警員以膝部將一名示威者的頭部壓制在地,使其臉部浸於本身血泊中。

和平集會與抗議的權利是受國際法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尊重人權和法治社會的基石之一。依照國際人權標準,執法機構應當保護和促進這一權利,原則上不應使用武力驅散非暴力集會。即使在實際上無法避免時,國際法也要求「將使用武力限製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8月13日晚間,在香港國際機場的和平靜坐發生警民衝突暴力行為。兩名被懷疑為中國公安假扮的男子被示威者抓住並予毆打。

雖然根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香港警方可以針對示威者的某些行為使用武力,但警方使用武力應限於盡量減少傷害並保障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方式。

在驅散現行法視為非法的和平集會時,執法人員應反覆溝通,要求示威者自行解散並給予足夠時間。當其他較小威脅手段均證明無效或不可能實現預期結果時,執法官員可以使用武力,但其強度應嚴格相當於示威者對公共秩序造成之危險和執法者所欲實現之合法目標。

《基本原則》允許在控製或驅散非法集會的情況下使用「低致命」武器,但使用方式必須符合國際規範與標準。低致命武器包括催淚瓦斯、胡椒噴霧和布袋彈。但本週末事件的影像紀錄顯示香港警隊反其道而行,以危及示威者生命與健康的方式使用 「低致命」武器和野蠻武力。

香港當局面對示威者遭暴徒攻擊的反應不當,也受到部分香港人詬病。在北角,有數十名紅衫男子叫罵、攻擊示威民眾、記者和急救人員。也有報導指控警隊成員喬裝示威人士。

過去兩個半月,共有600多名示威者被捕。示威者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出五項要求,包括徹底撤回逃犯條例,對警方行為進行全面獨立調查,以及釋放被捕者。林鄭沒有回應任何一項訴求,並在8月1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指責示威者「破壞法治」。

北京官員在8月12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譴責香港示威者出現「恐怖主義苗頭」,顯示中國政府對此次抗議的批判升級。中國當局慣於利用模糊籠統的「恐怖主義」指控,為其在新疆和其他地區的鎮壓措施辯護。

人權觀察一再呼籲香港當局不得使用過度或非法的武力,鎮壓和平抗議活動。 6月28日,人權觀察曾致函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呼籲港府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6月12日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到目前為止,港府拒絕前述要求,並一再聲稱現有警方投訴機制足以處理有關警察濫權指控。然而,警方內部審查單位「投訴警察課」(投訴課)及其監督機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長期以來追究警員被控行為不端事件的成效不彰,早已飽受批評。

近三個月來,部分示威活動獲得香港警方批准,有些則未獲准。根據香港《公安條例》,超過30人的示威遊行,主辦者必須提前七天通知警方,並在活動開始前獲得政府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這一規定在國際法上存有疑慮。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多次關切該條例「可能助長過度限制」集會自由權 ──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各國遵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而該公約已通過《基本法》納入香港法律框架。

「警察暴力在眾目睽睽之下變本加厲,導致公眾憤怒不停滋長,」理查森說。「未來,香港警方必須遵守國際標準,有關當局則必須對警方行為展開可信、有效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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