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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瀚与其他八名社运人士在新加坡地铁车厢默站抗议,2017年6月3日。 © 2017 私人提供

(曼谷)-人权观察今天表示,新加坡有关当局应撤回对社运人士范国瀚(Jolovan Wham)在该国举办三场公开集会而提起的控告。当局预定在2017年11月29日对范提告,罪名包括三项未经警方许可召集公开集会罪,以及一项毁损罪。

“因范国瀚发起和平聚会而加以控告,凸显新加坡公共集会法律的荒谬性,以及政府严惩抗议者的意志,”亚洲区副主任费尔・罗柏森(Phil Robertson)说。“新加坡政府应开始倾听批评意见,停止将和平集会视为犯罪,不再检控集会主办人。”

新加坡《公共秩序法》规定严苛,任何在公共场所举行或开放公众参加的“公益性”集会都必须申请警方许可。主办或参与未经许可的抗议活动,即使采取和平方式且未扰乱公共秩序,一律构成犯罪。该法不仅适用户外集会,也适用在公共场所举行或开放公众参加的室内集会。

因范国瀚发起和平聚会而加以控告,凸显新加坡公共集会法律的荒谬性,以及政府严惩抗议者的意志。
费尔・罗柏森

亚洲区副主任

唯一例外的是完全在建筑物内部或其他封闭场所,主办人和所有讲者都是新加坡公民,而且不涉及“任何(直接或间接)有关任何宗教信仰或宗教,或任何可能导致敌对、仇恨、恶意或新加坡不同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对立”的活动,或在芳林公园演说者角落举办的活动。

未经警方许可举办公开集会的,可处5,000新元(3,715美元)以下罚款,累犯的可处10,000新元(7,430美元)以下罚款及六个月以下徒刑。

37岁的范国瀚因为三次和平集会活动而被起诉。第一次是在2016年11月26日举办的公民不服从与社会运动室内讨论会。由于邀请香港市民黄之锋通过Skype视频参会,范国瀚被控违反《公共秩序法》中要求有外国讲者的活动必须事先申请,及得到警方许可的规定。

范国瀚被控的第二项违法事由是,未经警方许可,发起2017年6月3日的“静默抗议”行动。当天是 1987年22位社运人士及志愿者违反《内部安全法》遭逮捕拘押事件30周年的日子,九名抗议者在地铁(MRT)车厢内自蒙双眼,手持题为《1987:新加坡共党谋反30年》的书籍默站。这九人并一边朗读该书,一边入座空席。其中,范国瀚在车厢内暂时性张贴呼吁平反1987年内安法囚犯、反对行政拘押的两张海报,因此遭当局控以毁损罪,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

最后一项活动是7月13日,在樟宜监狱外举办烛光晚会,声援因运送毒品将被处决的马来西亚人巴峇加兰(S. Prabagaran)及其家人。巴峇加兰的家属、律师以及非政府组织、外国使团和联合国曾多次请求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均遭新加坡当局拒绝。巴峇加兰次晨即被处决。范国瀚因拒绝签署警讯笔录而被检控。

依照国际法,集会自由是一项权利,不是特权,不应受到政府事先许可的限制。任何人不应仅因主办或参加和平集会而受刑罚,已获普遍公认。

新加坡警察部队11月28日发出新闻稿,宣布将对范国瀚提告,并强调新加坡公民毋须申请即可“依照规定”在演说者角落举行公开集会。按照国际标准,政府有义务为和平集会提供便利,使其得以在诉求目标的“视听可及范围内”进行。规定抗议活动只能在远离目标的场地举行,并非对集会自由的合理限制,设立一个演说者角落也不能合理化或平衡集会自由权在国内其他地点受到的过分限制。

“因前述和平集会活动对范国瀚提出刑事控告,显示新加坡政府连最温和形式的公共异议也毫不容忍,”罗柏森说。“当局应当撤回对他的控告,并尽速着手修改《公共秩序法》,充分尊重新加坡所有人的和平集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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