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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

王松莲是人权观察亚洲研究员

自从广州著名维权人士郭飞雄于2013年8月8日被拘留至今,他的律师们一直无法顺利前往探视。当他们在10月11日第六次申请会面失败后,律师们在10月15日向检方提出申诉。过程中,他们终于得知,以令人存疑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名遭到拘捕的郭飞雄,现已被正式批准逮捕。

根据最近修改并于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郭飞雄的律师们应该可以自由地会见当事人。允许接触律师,曾被中国官方媒体称颂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主要“亮点”之一。《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要求会见不需事先约定或官方批准,且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但它有个严重漏洞:如果案件被认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便可以禁止律师会见。对此警方可以任意裁量,且没有多少管道可以质疑其决定。

郭案正是掉进了这个法律黑洞。虽然他被控的罪名和国家安全毫无关联,警方却对他的律师们说,郭案与另一件国家安全案件“相关”──因此剥夺他会见律师的权利。然而,警方并未就郭案与国家安全有何关联给出可信的说明。郭飞雄的律师已对警方违反《刑事诉讼法》提出行政起诉,但法院拒绝受理。总之,郭案凸显中国安全机关享有不受制衡的权力,以及司法系统的高度政治化。

中国政府应该立即释放郭飞雄,他在拘留期间非常可能遭受酷刑──一个在中国司空见惯的问题。由郭案的司法乱象可见,在中国政府将《刑事诉讼法》的漏洞堵死之前,对任何官方宣扬的改革措施都必须加以更严谨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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