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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马文·威尔逊(Marvin Wilson)于原定时间8月7日被处决,此前德克萨斯州州长里克·佩里(Rick Perry)和美国最高法庭都拒绝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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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特区)— 人权观察组织今天说 ,德克萨斯州不应该处决一名患有严重智障的人。马文·李·威尔逊于原定时间2012年8月7日被执行死刑,该男子于1992年因诱拐并谋杀一名警方毒品线人而被判处死刑。

2002年Atkins v. Virginia,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的判决中禁止对智障人士处以死刑,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中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之规定。虽然大多数州目前在判断是否智障时依赖于一种临床测试,但德州允许对那些临床上被诊断为智障,而同时仍能达到某些模糊的社会标准(即布里塞尼奥因素)的人进行处决。威尔逊的律师已经穷尽了所有德州法院系统的上诉途径,并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缓刑并在Atkins案例下重申此案。

人权观察的美国倡导事务部主任安东尼奥·吉纳达(Antonio Ginatta)表示,“马文·李·威尔逊患有智障,因而在美国法律中应该可以免于死刑。德州这是在设法绕开宪法中对于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的禁令。”

这个被德州法庭称为是“布里塞尼奥因素”由七项被德州认定为残障指标的 “证明性因素”所构成。这些因素包括被告人是否可以设计并实施计划、具有领导力、有能力撒谎或包庇事实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并有恰当和连贯的应答。似乎只要达到一项布里塞尼奥因素,德州就允许判处其死刑。

测试表明威尔逊的智商是61,这远低于Atkins一案中的法定标准和诊断值70。在上诉过程中,威尔逊由神经心理学家通过临床测试诊断为智障。一些亲属和朋友也都在宣誓书上签字证实他具有智障的社会行为表现。

然而,通过使用布里塞尼奥因素,德州法院先后两次判决威尔逊符合被处决的标准。法院将威尔逊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和他向警察说谎以保护自身利益为依据,得以对他判处死刑。

“德州法院似乎认为智障人士没有能力不能够结婚、不能有小孩,甚至没有不能说谎的能力,”吉纳达说,“布里塞尼奥因素纯属毫无事实根据即是无稽之谈又带有歧视性。”

美国精神发育迟缓协会在最近的一份“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简报摘要中指出,布里塞尼奥因素“是基于错误的刻板印象……除了实际上把除智商残疾程度最严重的人之外,其他的所有人都不属于从智障范畴剔除出去了。”

除联邦宪法外,美国还须遵守国际人权法对于不能处决残障人士的规定。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1年进行美国的普遍定期审议美国审议期间,美方还曾就反对处决“某些智障”人士的建议表示过支持。

在2006年人权理事会(用于监督各国对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遵守情况)对美国的结论意见中称其“欢迎美国最高法院在Atkins v.Virginia(2002)中所作的判决,其中认为对智力利迟缓的罪犯处以死刑是残忍和不寻常的刑罚。”

人权观察反对在任何情形下使用死刑,因为死刑处罚不符合和人的固有尊严并不一致。这种处罚形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残忍性和终结性,而这种处罚也普遍不可避免地受到武断、,偏见和谬误等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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