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人权观察今天公布2018年1月31日致新加坡国会议员信函,敦促新加坡国会否决欲扩大适用未经审判拘押的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案,让该法按原定效期走入历史。
修正案若获通过,这部在1955年作为“临时”措施制定的法律,将第14次延长效力。同时,依据新加坡现行法律对拘捕令极为有限的司法审查,也将进一步限缩。
“新加坡国会应当限制,而非扩张,这部已实施六十年,可不经审判将人民无限期拘押的法律,” 亚洲区主任布莱德・亚当斯(Brad Adams)说。“仅凭政府官员认定的犯罪行为而未经法庭论告就可将嫌疑人长期拘押,是一种鼓励严重滥用权力的制度。”
依据该法案第30条,只要内政部长认为一个人“涉及犯罪活动”,并且“为公众安全、安宁与良好秩序,有必要将该等人员拘押”,即可经检察官同意下令拘押人员长达12个月。总统还可以将拘押再延长12个月。
延长拘押的次数,以及不经审判拘押人员的时间,显然都没有限制。政府在1958年制定第30条规定时,称其为“暂时性”措施,目的是打击帮派犯罪,克服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问题。
不经审判的拘押是一种极端措施,在国际法上很难站得住脚。除非有特殊情况,政府能证明相关人员造成直接威胁且没有其他措施足以应对,但仍须由法院或其他独立法庭进行即时和定期审查,才能避免任意拘押。
联合国大会于1988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任何人如未及时得到有效机会,由“地位及任期能够最有力地保证其称职、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审问,就不应予以拘留。
该法并未规定司法审查,而国会审议中的法案还将增列内政部长的有权做“最终”决定,使新加坡法律上原本就极为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受到进一步缩减。依据该法,唯一可对部长决定做出“审查”的机关是政府指派的谘询委员会,部长决定必须在28天之内送交该委员会。谘询委员会无权改变部长决定,只能向总统提出撤销或维持命令的建议。这种行政机关的“审查”缺乏独立性,不足以取代司法审查。
“虽然新加坡政府声称,许多类型的犯罪都需要以不经审判的拘押,以便保护不敢出庭作证的证人,但其他国家却可以起诉这些案件,不需剥夺被告获得正当程序保障的基本权利,”亚当斯说。“新加坡终应承认,不经审判的刑事拘押在尊重人权的现代国家没有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