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政府收回护照的新政策,使许多新疆居民出国旅行受到限制。该政策至少从今年10月起实施,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有居民,并赋予警察广泛权力对居民出国旅行进行审查。
中国政府在当地全面回收护照的做法,和西藏自治区对护照的限制类似,同样以“集中管理”为名,但显然并未在中国其他地区实施。新疆居民包括1千万主要信奉伊斯兰教的维吾尔人,他们遭受普遍的民族与宗教歧视,以致有些人逃出国外。
“中国当局没有提出合理原因就收走护照,已经侵犯人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把全区居民的护照收走,无异连坐处罚,将会对这个原已高度紧张地区的反政府情绪火上添油。”
2016年10月20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官方微博贴出公告,宣布该地区所有居民都必须将护照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年审”,年审后则一律收归公安系统“保管”。该公告发布日期为10月19日,内容警告不交护照者可能被禁止出境。今后若欲调取护照,必须先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才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告附件指出,上交护照的期限是2017年2月28日。10月19日在网上贴出的公告原件已被删除,但仍可在别处浏览。
该政策的存在,已于10月26日通过电话得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境管人员证实;新疆其他七个不同地点的境管办公室──阜康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塔城地区、玛纳斯县、阿克苏地区和墨玉县──也在10月27日到11月2日之间通过电话对该政策加以证实。然而,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似乎尚未宣布该政策。除了达坂城区官员以外,乌鲁木齐市其他各区的多名境管人员都说尚未收到回收护照的命令。
根据向人权观察证实回收护照的官员表示,该命令是由该自治区公安厅发出,并已下达新疆各地。他们同时证实将对护照进行“年审”,然后由公安部门留下“集中管理”或“集中保管”。官员们并未向致电者说明为何由警方保管护照更为安全,仅表示这样“比较便于管理”,或说“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所有接通电话的官员,除石河子市以外,都说护照必须在10月底前交回。
此一护照政策似乎并未在新疆各地一体适用。石河子市发出的说明文件指出,在国外居留并已获外国长期签证的人士不需交回护照。其他官员则表示,护照持有人应“等候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电话通知”再交回护照。在塔城地区,官员说他们可能容许例外情况,例如即将出国旅行者;11月2日,同地区官员接通跟进电话时则说,回收工作尚未展开。
当被问到这项新政策的正式说明,其中一名官员回答:“文件不是给你们看的。”
“有关当局连这项限制性政策都不愿加以解释,遑论其背后依据,显然又是一椿限缩新疆居民权利的粗糙措施,”理查森说。“我们很难看出这种手段有何必要性──但倒是很容易理解它为何引起强烈反弹。”
官员们并未详细说明以后民众应如何调取护照。其中两人说他们只收到护照回收的命令──但没说怎么发还。另两人说,护照持有人必须就取回护照的目的向派出所“说明情况”,或向其提出申请。但另两名官员则说,必须出示街道办公室的“旅行证明”文件;还有一名官员说,这种文件也可以向合格旅行社购买。
新疆居民申请护照,本来就比中国其他公民更加困难。据媒体报导,新疆申请人必须向公安部门缴交生物数据,包括血样(DNA)、声纹、3D照相和指模。通过电话询问四地境管局,以及一家政府许可旅行社,均证实该自治区所有护照申请人,不分民族,都必须交纳前述各项生物数据。此外,新疆申请人必须提交多于中国其他地方一般要求的附带文件,例如他们欲出国探视的亲友的身分证件副本。
以往,公安部门也会“集中保管”新疆居民通过旅行社办理的护照。在这种情况,持照人每次出国都必须申请并交付费用才能取用护照;新疆当局曾在2015年8月宣布取消这种限制,让持照人自己保管护照。此次回收不但恢复前述政策更扩大适用,并使公安部门──原本就已掌握全国护照申请的准驳权──获得批准每人每次出国旅行的额外权力。
此次护照回收在中国法律上并无任何依据。
中国《护照法》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第15条规定,只有在“因办理案件需要”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才能扣押护照,而且只能针对“案件当事人”为之。
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国,中国政府不得采取措施妨害“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的权利。对该权利加以限制,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而且必须是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所绝对必要,且不抵触该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缺乏法律依据的全面性限制,并不符合前述标准。该政策对维族穆斯林人群造成迥异影响,则属歧视。
“没收整个地区的居民护照,违反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理查森说。“这种做法无助于打击犯罪或维护北京口中的‘稳定’目标。有关当局应该立即放弃这种任意性、歧视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