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当局应允许12名在押香港民主抗争者,包括一名未成年人,联络家属和他们自己的律师与医生。这群人从2020年8月23日至今一直被秘密关押在深圳盐田看守所。
该看守所所方表示,这12名在押人士涉嫌“偷越国境罪”,最高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名中国政府发言人则说这12人企图“分裂国家”,这项罪名若属“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中国当局应尊重其本国法律,允许这12名香港在押人士联系家属和律师,”人权观察中国部高级研究员王松莲(Maya Wang)说。 “中国政府似乎决心以其长期以来对待大陆维权人士的同样方式,对待在押的香港抗争者。”
8月23日,中国海警拦下一艘由香港驶向台湾的船只,逮捕船上全部12名人士。这群人年龄介于17岁至33岁,包括8月10日在香港以新定国家安全法“勾结外国势力”罪名被捕的社运人士李宇轩。其他人分别依香港法律被控纵火、暴动、袭警等罪名而遭港警通缉,或以不得离开香港为条件保释中。所有人均尚未被正式检控。人权观察并未掌握相关刑事案件的详情。
中国当局威胁由抗争者家属委托为这12人辩护的内地律师,若不退出可能“对律师执业生涯有严重影响”,并称该案因涉国安法“十分敏感”。其中5名律师已因此放弃代理该案,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的律师也遭拒绝。拘押当局及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声称12人已接受官方指派的律师。但家属表示不同意官派律师。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遭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并与其会见。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未满18岁的嫌疑人,依法必须有法律代表。实务上,特别在政治敏感案件中,看守所和侦查机关经常不许嫌疑人会见律师,使其被强迫失踪长达数月,期间可能遭受酷刑虐待。
依照中国法律,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释放之前,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公民最长37天。由于这12人是在8月25日被警方逮捕,有关当局必须在10月1日前宣布是否正式逮捕或予释放。警方也可以采取名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将他们秘密关押最长六个月。
香港当局虽承诺“积极跟进”该案,但又表示将这12名在押人士引渡回香港“有困难”,而且内地当局对他们有管辖权。香港官员还说,经向内地当局查询,该12人“健康状况良好”,但并未寻求与他们会见。在押人士当中,有三人需要气喘或忧郁症等慢性病药物;家属说,他们担心在看守所中无法取得医疗照护。
在押人士之一,18岁的港大学生郭子麟,拥有香港和葡萄牙双重国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葡萄牙领事官员有权探视在押的郭子麟,并为他安排法律代理。人权观察表示,葡萄牙领事馆若尚未要求与他会见,应立即为之。
另一在押人士黄临福年仅17岁,根据国际人权法,对未满18岁儿童实施逮捕、拘押或监禁只能作为最后不得已的措施,且应限于最短适当期间。在押儿童有权与家属保持联络,包括会见和通信。此外,在押儿童享有的权利还包括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在法庭或其他独立不偏倚当局之前质疑拘捕合法性,以及就前述申请迅速得到裁定。
香港政府应要求会见这12名在押人士,并应提供坚定援助,确保内地有关当局尊重他们的权利。
“香港和海外人士都在关注中国政府如何处置涉港案件,” 王松莲说。 “中国政府必须向世人证明它能遵守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