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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则上,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不准离的。[维护婚姻是]传统的道德观念,” 成都法官张焱彬在驳回一名女性起诉离婚后解释说,“我们做出暂时给男方机会的判决。”

一名女性戴着口罩走在北京空气污染严重的北京街道,2015年12月26日。 © 2015 Reuters

2017年6月,由于对女儿教育问题发生争论,董芳(化名)和女儿遭到丈夫毒打。董芳因此申请到人身保护令。五个月后,她起诉离婚。庭审后,张姓法官驳回董芳的请求,强调婚姻应尊重“传统道德观念”。该法官并表示,由于丈夫并非“长期实施”殴打,他不认为构成家庭暴力。

但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规定加害人必须“长期实施”才能构成家暴;《婚姻法》则肯定家庭暴力可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因此,张姓法官所谓初次申请离婚应一律予以驳回的“原则”,在中国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这位法官的做法贻害甚深,但非孤例。从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包括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于2016年3月生效实施至今,媒体已报导许多女性即使遭受家暴仍无法获准迅速离婚的事例。有些基层法院甚至高调宣传他们如何“挽救”婚姻。2017年,一名妇女因被丈夫“当著孩子面前拿菜刀架在[她]脖子上”而诉请离婚,却被广西省某法院驳回,法院声称“我们挽救了一对可能和好的夫妻”。

这种判决反映中国法院向来轻视女性受暴问题,总是逼迫女性和解而非伸张正义。太多法院仍将一名家属(通常是女性)为全家牺牲自己的权益视为美德。政府要求所有机关配合达成“维稳”的首要施政目标,也是导致法院为“维护家庭和谐”不惜牺牲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依照国际法,包括中国1980年批准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中国政府及其法院有责任保护女性权利而非“家庭和谐”。正如董芳接受《新京报》采访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是人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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