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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人权观察在今天发布的报告中表示,马来西亚政府应立即著手废除所有歧视跨性别人士的法规命令。跨性别人士在马来西亚可能因违反禁止“男扮女装”的法律而遭刑事检控,同时在就业、医疗和受教育方面均受歧视。

这份73页的报告《惧做女人:马来西亚对跨性别人士的人权侵害(I’m Scared to Be a Woman: Human Rights Abuses against Transgender People in Malaysia)》纪录跨性别人士在马来西亚受到的政府侵害。基于对马来西亚四个州和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的研究,人权观察发现各州宗教局官员和警察经常逮捕跨性别女性,并加以各种侵害,包括攻击、索贿和侵犯她们的隐私权。宗教局官员在拘押场所中对跨性妇女加以肢体或性攻击,并通过媒体示众加以羞辱。

人权观察于2014年1月到马来西亚实地研究,范围包括四个州──雪兰莪、森美兰、槟城和彭亨──以及联邦直辖区吉隆坡。人权观察访问了66人,包括42名跨性别女性和3名跨性别男性,数名律师和艾滋病外展工作者,犯罪学者、心理学者和医师各一名,一名联邦伊斯兰宗教发展局和官方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一名民选州议员。人权观察曾联系卫生部和监狱管理局,欲了解其影响跨性别人士的政策,但未收到这两个单位回覆。

“跨性别人士在马来西亚只要一出家门就可能被捕,只为了他们表现自我的方式,”人权观察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LGBT)人权倡议部主任柏瑞斯・狄翠奇(Boris Dittrich)说。“马国当局不应骚扰、惩罚只想做自己的人们。”

据官方统计占马来西亚人口约六成的穆斯林,除联邦刑事法之外,还受到各州伊斯兰教法(Sharia)的拘束。自1980年代以来,每一州均依据伊斯兰教法制定刑事条例,导致跨性别人士受到制度性歧视。马国全部13个州均禁止男性“扮成女性”,其中三个州也以刑事处罚“女扮男装”。相关法律由各州伊斯兰宗教局执行,但并未定义如何构成跨性别衣著或装扮。

 

 

森美兰州跨性别女性维多莉亚(Victoria)说,她曾在2011年被宗教局官员逮捕,他们剥光她的衣服对她性侵:

“他们很粗暴。其中一人揉捏我的胸部。我感到极度羞辱。…他们剥光我的衣服,使我一丝不挂。其中一人用警棍搓我的下体,其他人都在围观──包括男人〔宗教局官员〕和女人。他们还拍下我的裸照。”

许多跨性别女性被捕后被判处罚金并强制接受“谘商”课程,由该州伊斯兰宗教局官员教导她们如何“做个男人”。由于中央政府国民登记局(Registration Department)例行性地拒绝跨性别女性申请合法变更性别,穆斯林跨性别女性可能一再遭到逮捕。一名跨性别女性告诉人权观察,她已被捕超过20次。

跨性别女性告诉人权观察,有时民警会直接参与逮捕,他们有时援引联邦刑法的一条模糊罪名“公然猥亵”,而且适用于所有宗教背景人士。警察也会陪同宗教局官員搜捕穆斯林跨性别女性。

马来西亚当局经常虐待跨性别女性,既侵犯她们的尊严,也违反了他们的基本人权,”狄翠奇说。“很明显地,宗教局和其他官员认为他们可以对跨性别女性为所欲为,没人能向他们问责。”

尽管没有详尽的统计说明有多少跨性别女性被判刑监禁,有些接受人权观察访谈的跨性别女性说,她们曾被定罪送进监牢,刑期从四个月到三年不等。其中数人被关在男性牢房,面临狱警和其他囚犯的性侵。

艾琳娜(Erina),一名曾在1998到2000年之间以攻击罪名被关进松盖布洛(Sungai Buloh)监狱的跨性别女性,说她曾被迫与不戴卫生套的典狱长和其他囚犯发生性行为,“每周大约两次”。“我向高官〔和〕警官陈情,但他们没有采取行动,”她说。

跨性别人士在马来西亚还会遭受其他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歧视和虐待,包括公共卫生人员、教师和地方政府行政人员。一名吉隆坡跨性别女性夏兰(Sharan)说,当她因发烧到公立医院求诊时,“护士不想碰我。我觉得自己好像得了传染病──难道碰了我,你也会成为变性人吗?”

人权观察发现,官方歧视还会带来其他形式的歧视。跨性别人士会被开革工作、被迫搬家、遭遇肢体和性的暴力,并且因为性别认同而被拒绝医疗照护。跨性别女性告诉人权观察,当跨性别人士遭暴力攻击,不论是来自官员或百姓,而报案时,警方通常不予受理或不愿认真调查。有时,警方甚至威胁逮捕跨性别报案者要或性骚扰她们。

虽然在马来西亚曾经可以施行变性手术,但因伊斯兰保守派势力抬头,导致全国伊斯兰戒律委员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在1982年颁布戒律禁止这种手术。尽管该委员会颁行的戒律并无法律权威,但马来西亚医师从此便不再执行这种疗程。

此后,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国民登记局拒绝了数十名跨性别人士申请变更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性别注记。包括正在接受荷尔蒙替代治疗的人,或已在国外──通常是泰国──进行变性手术的人,都因此而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马来西亚跨性别女性已向法院提出一件突破性的控诉,质疑森美兰州的伊斯兰教法禁止她们表现本身的性别认同。该州宗教局不断利用该法逮捕跨性别女性──最近一次是在2014年6月8日晚间一场婚礼上,16名跨性别女性同时被捕。其中三名跨性别女性诉请法院废止该法,依该法规定,“任何男性在任何公共场所穿著女装或摆出女性姿态”均属违法行为。

本案原告主张,伊斯兰教法违反马来西亚宪法所保障的表现自由、迁徙自由和平等权。布城(Putrajaya)上诉法院预定在11月7日发布本案判决。

马国政府任命的国民团结谘询理事会(National Unity Consultative Council)正在草拟一部全国和谐与和解法案(National Harmony and Reconciliation Bill),据部分理事会成员表示,该法案将禁止性别歧视,包括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然而,该草案尚未定案提交政府审议,当然也没有在国会中进行辩论。

马来西亚禁止“性别扮装”的法律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承认的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和表现及迁徙自由等权利,由于一般认为《宣言》条款为习惯国际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反映,前述各项权利均应受到国际保障。宗教当局和警方对跨性别人士的虐待已违反禁止任意逮捕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的条文。许多相关国际法保障也可在马国宪法中找到,例如表现自由权(第10条)、平等保护(第8条)和迁徙自由(第9条)。

“马来西亚必须立即废除歧视跨性别人士的法律,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并制定完整的反歧视立法来保护他们,”狄翠奇说。“当局早就应该认可跨性别人士和所有马来西亚人享有同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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