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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2014年5月13日)-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马来西亚变性妇女已向法院提出前所未有的控诉,质疑法律禁止她们表现性别认同。2014年5月22日,布城(Putrajaya)上诉法院将开庭审理相关法律的合宪性。

三名来自森美兰州(Negeri Sembilan)的变性妇女要求法院废止该州的一条法律,该法禁止“任何男性在公共场所穿著女装或扮成女性”,并且经常被用来逮捕变性妇女。这三名原告自认为女性,但身分证上都被记载为“男性”,她们都曾因穿著被该州宗教官员认定为“女性”的服装而遭多次逮捕。

“在该州的歧视性法律之下,马来西亚变性妇女每天都为了做自己而面临被逮捕的危险,”人权观察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权利高级研究员妮拉・戈夏尔(Neela Ghoshal)说。“马国变性人仅仅和平地过她们的生活,不应该受到政府加以骚扰和惩罚。”

人权观察今年1月对马来西亚四个州和吉隆坡市的研究发现,州政府宗教官员和警察对变性妇女施加各种虐待,包括性侵害和身体攻击、勒索和侵犯隐私权。

被捕者大都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强迫参加“谘商”课程,由各州伊斯兰宗教局(Islamic Religious Department)官员教导她们如何“做个男人”,少数则被判刑坐牢。

据官方统计,穆斯林占马来西亚人口六成。他们不仅要遵守联邦刑法,还必须遵守各州伊斯兰教法(Sharia)的刑事条例。伊斯兰教法由各州伊斯兰宗教局负责执法。马来西亚13个州的伊斯兰教法全都禁止穆斯林“男性”扮成“女性”。法规并未定义何谓男性,也没有规定何谓女装。

有些州仅仅禁止为“不道德目的”穿著女装或“扮成女性”,其他州则绝对禁止。罚则各州不同:在森美兰州,触犯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规(Syariah Criminal Enactment)》第66条者,最高可被判处六个月徒刑及1千令吉(约325美元)罚金。有三个州将“女扮男装”也列为刑事犯罪,尽管人权观察尚未得知有任何变性男人依该法被捕。

“人们因为自己无从选择也无法改变的事情而沦为罪犯──如同仅因肤色而受惩罚,”原告律师艾斯登・帕伊瓦(Aston Paiva)向人权观察说。“这是一个民权议题。它伤害人们的人格尊严,仅因他们的身分而予以轻视和贬抑。”

原告们曾在2012年2月首度针对这项州法规向森美兰州高等法院提出违宪诉讼。该法院法官于2012年10月驳回她们的起诉,理由是上诉人作为穆斯林应遵守该州伊斯兰教法,不适用宪法保障基本自由的条文。

倪夏・阿育布(Nisha Ayub),变性者维权组织“姊妹要正义(Justice for Sisters)”的成员,告诉人权观察:“这个案子对马来西亚所有变性妇女至关重要。法院可以借机表明,我们和其他马来西亚同胞同样享有宪法保障的各项权利。

” 联邦国民登记局(Registration Department)例行性地拒绝变性妇女申请合法变更性别,导致穆斯林变性妇女可能反覆被捕。一名妇女告诉人权观察,她曾被捕超过二十次。引用无法明确定义女装的含糊法条,造成有些变性妇女只因为发型或──因为进行贺尔蒙取代疗程──隆起的胸部就被逮捕,即便身穿男装。

州宗教局官员有时会对被捕的变性妇女施加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偷摸下体或殴打她们。尽管有数名变性妇女在受虐后向警方报案,警方却不愿追究宗教官员的违法责任。警察常将变性妇女和男人关在一起,使她们继续遭受管理员或同牢囚犯的性侵害。

变性妇女告诉人权观察,警察有时依据联邦刑法中定义含糊的“妨害风化罪”直接参与逮捕,有时则陪同宗教局官员突袭穆斯林变性妇女。有时,警察纯粹为了勒索而主动逮捕她们。数人告诉人权观察,变性妇女若拒绝警察索贿,或无力付出贿款,就会被移送给州宗教当局处置。

“马来西亚当局对变性妇女的虐待是对人性尊严的攻击,侵犯她们的基本权利,”戈夏尔说。“令人惊骇的是,听说有宗教局官员拍摄变性妇女的裸照,戳刺她们的下体,殴打她们。”

马来西亚禁止“跨性扮装”的法律违背了反歧视、隐私和言论、迁徙自由等权利。这些权利均已载入《世界人权宣言》,其条文被视为国际习惯法的反映。宗教当局和警方对变性妇女的暴行则已构成任意逮捕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些国际法律保障,许多也可见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例如言论自由权(第10条)、平等保护权(第8条)和迁徙自由权(第9条)。

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Department of Islamic Development Malaysia,简称JAKIM)的一位官员接受人权观察匿名访谈时坦承“逮捕或惩罚无法改变任何人。”然而,该局对各州宗教局的暴行一贯保持沉默。

马来西亚卫生部的一份报告──由马来西亚非政府卫生组织粉红三角基金会(PT Foundation)宣誓书 (affidavit)的一部分所提交──指出,法律禁止跨性别扮装对艾滋病防治有负面影响,因为它使变性人社群转入地下,而该社群是艾滋病毒感染的高危险人群。 本案若败诉,原告将可继续上诉联邦法院,即马国终审法院。

“如果在上诉法院胜诉,三位女士可以做她们自己,使正义获得伸张,那将是马来西亚全体公民的胜利,”设于首都吉隆坡的伊斯兰姊妹(Sisters in Islam)组织执行长拉娜・奥斯曼(Ratna Osman)说。“如此判决不但符合宪法,也符合崇尚人性尊严的伊斯兰基本教义。”

变性妇女人权受害经验谈,详见下文。

背景:马来西亚变性人的法律地位

变性妇女,马来文(Bahasa Malaysia)称为“mak nyah”,早已得到马来西亚传统社会肯认,正如犯罪学者郑懿君(Teh Yik Koon)2002年出版的《变性女:马来西亚由男变女的变性人(The Mak Nyah: Malaysian Male to Female Transsexuals)》书中的记载。1980年代早期,马来西亚公立医院的一组医师曾为少数几名变性人进行性别重置手术,这几名变性妇女后来获准将身分证上的性别注记由男性改为女性。

然而,伊斯兰保守派兴起导致全国伊斯兰法规委员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于1983年颁布教法(fatwa)禁止变性手术。尽管全国伊斯兰法规委员会颁布的教法并无法律效力,马来西亚医师从此便不再执行这种疗程。国民登记局此后陆续拒绝数十名变性人更改身分证姓名和性别注别的请求,包括正在进行贺尔蒙取代治疗或已到国外──大多在邻近的泰国──做过性别重置手术者,使她们被卡在法律夹缝中。

马来西亚法律禁止扮装导致的虐待

性攻击

森美兰州宗教局官员2011年在首府芙蓉市(Seramban)逮捕一名扮装的变性妇女维多莉亚(Victoria)时,对她进行性攻击。维多莉亚告诉人权观察:

他们很粗暴。其中一人使劲揑我的胸部。我受到彻底羞辱…他们把我全身脱光,一人用警棍戳我的下体,其他人在旁围观──他们〔宗教局官员〕有男也有女。他们还拍我裸照。

他们把我当畜牲对待。我说“你们为什么把我当畜牲?我也是人,我也是真神之子。

” 阿迪克(Adik)也是芙蓉市的变性妇女。她在2012年初遭到宗教局官员拘留和性攻击,显然只因他们对她的身体好奇:

我被载上车但没有送到宗教局。他们摸我、猥亵我,然后就放我走。他们开着车四处晃…他们把我塞进车子后座,夹在他们中间。他们〔两个人〕从两边抓著我的乳房,问我“这怎么搞出来的?”他们开车逛了半小时左右才放我走。

身体攻击

色拉芬娜(Serafina)是芙蓉市一位变性妇女。她告诉人权观察,2010年5月,宗教局官员执行夜间临检时在街头逮捕她,因为他们认为她身上穿的睡衣太过女性化:

他们追我进入一家饭店,把我抓住。他们打我,用拳头朝我脸上打,掐我脖子,说我犯法了。我头昏眼花,倒在地上。其中一人想用脚踩我的胸部,但有人把我拉开,救了我。

姊妹要正义组织的倪夏・阿育布描述一位马六甲变性妇女被宗教局官员逮捕的案件:“他们竟然对她拳打脚踢,严重到必须送医救治,因为她有脱肠症状。因为挨了这顿殴打,她必须动手术。”

侵犯隐私权

2012年,宗教局官员执行无令状搜索时,强制进入芙蓉市变性妇女伊扎堤(Izzati)的住家。身为基督徒而不适用伊斯兰教法的伊扎堤,当时正和三名穆斯林变性妇女友人聚在她的公寓楼下。宗教局官员到达当地后,伊扎堤的三名友人便到楼上她的家中把门锁上。伊扎堤自己则留在楼下阻挡那些官员:

当时现场大约有十名宗教局官员。他们分乘一辆厢型车、一辆轿车和六台机车。他们检查我的身分证,发现我不是穆斯林。然后他们上楼到我的房间,因为他们看见我朋友上去我的房间。他们从我的手提包抢走钥匙。他们把我的包包抢过去,在里面翻找,拿出钥匙,打开〔大门的〕铁栅。然后他们上楼,开门,拍照,逮捕并控告楼上的三名穆斯林变性妇女。她们被控的罪名是男扮女装。

勒索

数名变性妇女告诉人权观察,她们被捕时遭到勒索。艾莎(Aisah)2010年在南部柔佛州(Johor)被宗教局官员逮捕:“其中一人因为过去的案件认出我,他叫我把钱和手机交给他,然后就把我放了,还警告我‘我不希望以后再看见你到这里来。’”

勒索可能伴随性攻击。北部槟城(Penang)从事变性人群社区工作的性与生殖健康组织──家庭卫生发展协会(Family Healt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人权观察:“反鸡奸法(sodomy law)的实施是本地的威胁之一。但更大的风险来自禁止跨性扮装的宗教法规。有些人被捕时会付出贿款或提供性服务──因而提高艾滋病毒传播的风险。”

丽娜(Leela),非政府组织的变性人外展工作者,2013年在吉隆坡被民事警察逮捕。她认为警员有意向她索贿:

我刚做完工作,正想去买椰浆饭来吃。我不是性工作者,但当时我走在红灯区。那里有很多警察,常来抓从事性工作的变性人──为了要钱。我被三名警员抓住。我问他们:“我做了什么?”他们想用伊斯兰教法告我男扮女装,尽管他们只是民事警察。

他们把我带到邱奇(Chow Kit)派出所,把我关进拘留室。一名警员为了吓唬我,说要把我移送伊斯兰法庭。我说:“你送啊,我又没犯法。”我觉得他是想吓唬我,要我给钱,但我很清楚自己的权利。于是他叫来一名警官,同样说要用伊斯兰教法控告我。他们没有提到民法。大多数的变性人,若不给钱就会被送上伊斯兰法庭。半小时后,他把我给放了。

任意逮捕

反扮装法的执行具有高度任意性,变性妇女随时随地都可能被逮捕,无论她们是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也无论她们的穿著或言行举止。

艾莎正在接受贺尔蒙取代治疗,她是2009年在柔佛一间迪斯可舞厅被宗教局官员临检时逮捕的76人之一:

有件事我实在搞不懂──我身上穿著T恤、短裤和夹脚拖鞋,他们却告我男扮女装…他们逐一对我们做笔录。我问他们凭什么告我穿女性服装。他们说:“因为你有胸部。”

贝卡(Beka),艾滋防治组织的外展工作者,在吉打州分发卫生套时被捕。宗教局官员把她拦下搜查手袋,发现里面有卫生套,于是说要告她卖淫。然而,她被带到州宗教局后,罪名却变成男扮女装。她说她以前曾因穿著女装被捕,但是“这次我觉得不太害怕〔被控告〕,因为我身上穿的是牛仔裤和T恤──但他们仍然把我起诉,尽管当天我并未打扮成女人。”

贝卡最近一次被捕是在2012年的一场选美活动──那是在吉打州一间高档酒店举办的私人聚会,仅限受邀者参加。尽管吉打州法律只处罚公开扮装,宗教局官员却闯进私人聚会临检。

色拉芬娜,森美兰州案件的原告之一,告诉人权观察,州宗教官员在2009年曾将她三度逮捕。除了身穿被认为女性化的睡衣那一次以外,另一次被捕时她穿的是宽松的T恤和网球短裤,当时她留著长头发并把束发带缠在手腕上。

反扮装法对马来西亚变性者的影响

禁止“男扮女装”或“女扮男装”的法律严重影响马来西亚变性人依照自己感受去过生活的能力,造成他们活在恐惧之中,随时可能遭到逮捕和虐待。该法也阻碍了艾滋防治工作,助长公私部门的歧视。

姊妹要正义组织的倪夏・阿育布说,该法导致遭受暴力侵害的变性妇女在寻求司法正义时遇到阻碍:“许多变性人都面临〔暴力〕,但他们大多不愿报案,因为他们觉得就因为自己是变性人,法律不会保护他们。”

吉打州的贝卡在因“男扮女装”被捕且照片于当地见报之后,丢掉了女服务员的工作。“我的经理早就知道我是个变性女人,”她告诉人权观察。“但他很生气我竟然上了报纸,于是就把我开除。”

妲努莎(Tanusha)这样批评槟城2012年通过的反扮装法──该州是马来西亚最后一个在法典中增列这种条款的州属:“我感到失去保障。我们不是罪犯──我们只是穿上自己想穿的衣服。现在我很担心自己只是走在街上,没有作奸犯科,就会被他们抓走。它对我影响太大了。只因为外表就被逮捕,实在不合理。”

苏拉丝翠(Sulastri),吉隆坡变性者维权人士,说:“政府必须接受我们原本的样子。如果他们期待我们对社会国家有贡献,他们就必须在法律上承认我们。这样才能洗刷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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