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马来西亚当局应在两名女性因同性恋行为将于2018年8月28日执行鞭刑之前,将该案撤销。这两人于8月12日被法院判决违反该州伊斯兰教法(Shariah)的女子同性性行为罪,各处鞭刑六下,罚款3,300令吉(800美元)。
马来西亚政府应禁止鞭刑刑罚,因为它在国际人权法上构成酷刑。
“两名女性被判处鞭刑,使马来西亚LGBT社群再次遭受打击,而他们原本期待获得新政府的加强保护,”LGBT(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权专案主任葛瑞恩・里德(Graeme Reid)说。“对本案的起诉和判刑只会助长马来西亚近期恐惧同性恋和跨性别人士的风潮。”
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各州有权立法处置穆斯林违反教义的罪行。和马国大多州属一样,女性之间的性行为(或称musahaqah)在登嘉楼州属于非法。当地媒体引述本案检察官说法,本案可能成为该州女性因同性性关系遭鞭刑的首例。
人权观察表示,鞭刑属于国际法上残忍、不人道的处罚,应当加以废除。将女性之间的性关系罪刑化,也违反马来西亚1995年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而负有的义务。2018年3月,马来西亚最近一次接受CEDAW审议时,CEDAW委员会呼吁马来西亚“修改一切歧视LBTI女性的法律,包括刑法和伊斯兰教法对女性和跨性扮装者同性性关系的罪刑,”并且“禁止对女性施以鞭刑。”
本案发生时,马国新政府对LGBT人权的立场正受到密切检视。8月8日,宗教事务部长以政府“不鼓励LGBT人权”的政策为由,下令槟城乔治市艺术节移除一位跨性别社运人士和一位LGBT维权人士的照片。首相署副部长傅芝雅(Fuziah Salleh)为政府做法提出辩护,说LGBT人士不应该成为“他们子女的角色模范。”一位来自槟城的伊斯兰教法学者(mufti)则把LGBT运动等同于争取“禽兽的自由”。
除了歧视性的伊斯兰教法,英国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联邦刑法第377A条处罚“违反自然秩序的性交行为”,其定义为男性与任何性别的他人进行口交或肛交,可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鞭苔一下。刑法第377D条也处罚“与他人进行任何严重猥亵行为”──立法时意指同性性行为──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来西亚新政府应当抵制歧视和暴虐,促进宽容和平等的文化,”里德说。“为达此目的,应该设法废除所有反同性恋法律,永久终结残忍的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