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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就职迄今,中国政府紧缩对社会控制,加大力度打压独立维权人士、律师和其他中国共产党认为有威胁的人员。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2017年7月在重兵警戒下病逝医院,更凸显当局日益蔑视基本人权。中国还处心积虑破坏国际人权制度,其人权纪录恶化的影响已超越国界。

中国政府在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但迄今尚未付诸实行。中国也接受了保障意见表达自由的建议,但当局持续逮捕发表和平言论的记者、作家和维权人士。政府还进一步紧缩网络管制,并出台新规定限制使用翻墙工具,这些工具可以帮助网民绕过国家防火墙,自由使用全球互联网。

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政府曾承诺“防止酷刑”,但迄今拘留场所仍照常发生酷刑虐待。中国政府亦同意“立即将逮捕和有效法律代表事宜告知被捕者亲属”,然而,仍有众多案件的在押人员遭侦查机关禁止会见自己委托的律师,并被切断与外界联系

中国也接受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建议,但某些少数民族区域的情势只见恶化。在新疆,尽管并无实据证明组织性威胁存在,当局却持续加强群众监控并增派安全部队进驻。约自2016年4月左右起,有数以万计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未经检控或审判就被送入“思想教育中心”,遭到无限期法外羁押且断绝与外界联系。

中国政府还接受了禁止性别歧视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的建议,却仍然敌视女权团体LGBT(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团体的维权行动。

 

拘押死亡

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曾接受多项有关尊重人权护卫者的建议,包括容许他们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程序和国际机制而不致遭受报复;确保监所系统达到国际标准;以及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然而从那时至今,多位人权护卫者或者在狱中亡故,或者释放不久即告去世,令人怀疑中国是否有诚意落实在审议中接受的相关建议。案例包括:

  • 曹顺利,资深人权活动者,以要求中国政府允许独立公民社会参与撰写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而闻名,2014年3月14日在被关进看守所数月未获所需医疗后病逝。
  • 丹增德勒仁波切,德高望重的藏族喇嘛,毕生致力捍卫藏族文化与自然环境,2002年遭构陷入狱,被剥夺会见家属及获得医疗照护、践行宗教信仰等权利长达13年。家属于2015年获知其已圆寂。
  • 刘晓波,长期倡导民主而获颁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2017年7月13日病歿。他因参与起草《零八宪章》而被罗织罪名,判刑11年,去世时刑期仅馀两年。
  • 杨同彦,异议作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2年,2017年8月被确诊脑瘤而获取保就医,剩馀刑期不足四个月;出狱仅三个月即于2017年11月病故。
  • 穆罕默德・萨利・阿吉,伊斯兰学者和维吾尔文化与宗教权利倡导者,因不明原因被拘留一个月后于2018年1月中旬去世。

建议

  • 立即邀请联合国相关特别报告员、工作组和专家,调查前述死亡案件并公布报告;
  • 公开承诺不再打击报复人权护卫者,包括参与联合国程序及其他国际问责机制的人士;以及
  • 适当惩处或起诉前述五起死亡案件的涉案官员。

 

任意拘押和强迫失踪

中国在2013年作出同意的事项还包括:遏止酷刑;立即将逮捕和有效法律代表事宜告知被捕者亲属;完善规范框架,以便律师执业不受阻碍;保障在押人员迅速会见自行选任的辩护律师;尊重表意自由权;以及促进法治,深化司法制度改革。

虽然中国政府已作出上述各项承诺,却持续有无数人士仅因和平执行业务或表达观点而遭到任意拘押。例如:

  • 艺术家刘霞,自2017年7月,其夫诺贝尔奖得主刘晓波去世后,继续被软禁至今。
  • 人权律师王全璋,2015年7月9日遭强迫失踪至今。
  • 书商桂民海,瑞典公民,2015年10月在泰国被强迫失踪,目前仍遭任意拘押。
  • 西藏文化权利与教育倡导者扎西文色,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被羁押,尚待宣判。
  • 维吾尔族知识分子伊力哈木・土赫提,2014年以莫须有的“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建议

  • 立即确认上述人士的生死和下落,保障他们完全且不受限制地会见家属和律师,以及自行选择医师的权利,其中外国公民并应允许会见使领馆代表;
  • 撤回所有控告,终止一切强制措施;以及
  • 适当惩处或起诉在前述案件中涉及侵权的官员。

 

群众监控

在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时,中国曾接受尊重基本人权、废除任意拘押的建议。然而,中国政府持续强化群众监控的措施,不仅违反隐私权和言论、结社自由等个人权利,且让官员可以任意拘押人民。

据人权观察纪录,中国政府积极利用生物特征采集、人工智慧和大数据等最新科技,在全国各地加强群众监控,而且缺乏监督、透明或隐私保护机制。

公安机关已采集逾4千万人的DNA样本,存入全国连网的可搜寻数据库。根据人权观察纪录,许多未经定罪、甚至从未涉嫌犯罪的普通民众,也被公安人员强迫采集血样和DNA。新疆官方文件显示,当地政府对所有12岁以上、65岁以下居民强制采集DNA样本、指模、虹膜和血型。采集血样是以免费年度健康检查的名义实施,因此无法确知居民是否了解当局收集、存储或使用DNA敏感数据的目的。

中国政府正在构建大数据警务平台,汇整、分析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个名为“警务云”的系统,是公安部最具野心且侵犯隐私的大数据项目之一。它从民众的就医病历、超市会员、快递纪录等各种渠道捞取信息,用途包括追踪、预测维权人士、异议分子、少数民族以及当局所谓“极端思想”人员的动态。

在新疆,当局正在构建和部署一种大数据预测性警务系统,名为“一体化联合作战平台”。通过视频监视器、“WiFi嗅探器”、乃至医院、银行与法院的纪录等多种信息源,该系统可汇集个人数据──当事人通常不知情──并标示其认定具有潜在威胁性的人员。有些人因此遭法外羁押,送进“思想教育中心”。

2012年,中国当局启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政府藉著对公民从购物习惯到线上言论等各方面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计划在2020年全面实施后,达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目标。信用评价偏低者可能四处碰壁,不论是应征公务员或为孩子选择优质学校。

此外,中国政府在国内最大语音识别业者科大讯飞(iFlytek)协助下,正在收集公民个人的“语音模式”样本,并将建成全国性语音生物特征数据库,开发由电话通讯自动识别目标说话人的系统。

建议

  • 立即释放因大数据平台推送而遭关押在“思想教育中心”的新疆居民;
  • 停止未经充分知情同意而大规模采集中国公民的DNA和其他个人数据,并将所有已收集数据销毁;以及
  • 制定隐私和数据保护法,保障个人身分识别信息不被滥用,尤其不被政府滥用。

 

扭转治疗

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时,中国曾接受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歧视的建议。尽管在中国,同性恋既不是犯罪,也不是官方认定的疾病,但中国当局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公营医疗机构或私营诊所提供非法的“扭转治疗”,其目的是改变个人性取向,由同性恋或双性恋改为异性恋。

中国心理学会已于2001年将同性恋从精神病诊断标准中排除。依中国2013年《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应遵循诊断标准。既然同性爱慕并非精神障碍,则依该法规定,扭转治疗应属非法。该法并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应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然而,中国当局没有采取遏止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扭转治疗的积极措施,例如:发出明确通知,说明扭转治疗违反现行法律;监督相关机构,确认是否实施扭转治疗;或者,当发现业者违法时,追究其责任。

根据曾接受扭转治疗人士的访谈资料,人权观察纪录到扭转治疗涉及多方面的人权侵犯,包括心理的强制和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任意拘禁、强迫服药和注射及使用电击。人权观察发现,扭转治疗时常发生在政府经营的公立医院。也有少数案例是在私营精神病院或心理治疗机构进行,其执照和营业行为受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

建议

  • 制订规则或指导原则,明确禁止公营医院和私营诊所实施扭转治疗;
  • 加强对国营医院和私营精神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有效的申诉系统,以及通过实地视察禁绝扭转治疗;以及
  • 依法追究继续实施扭转治疗的机构,包括给予警告,并对屡犯者给予最重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香港

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时,中国接受了“依据[香港]法律”对香港市民的“各项权利加以维护”的建议。然而,中国政府却不断干涉这些权利和“一国两制”安排。

据人权观察记录,自“雨伞运动”于2014年12月落幕以来,香港民主派领袖大量面临政治性起诉。他们大多因为参与或领导和平抗争而遭检控。

人权观察还记录到官方以其他形式骚扰在野政治人物,例如基于政治因素延宕或否决注册新政党。民主人士遭疑似内地国保警察跟踪、恐吓和攻击的报导日益常见,尤其是在2017年中,国家主席习近平访港期间。

北京统治香港已逾20年,非但未实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或称特首)普选的承诺,反而频频干预半民主的香港立法会,使港人的选举权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2016年起,北京和香港當局取消民主派活跃人士参选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或在他们当选后剥夺其议席。

2016和2017年各有一人在香港被失踪,一位是英国籍书商李波,另一位是加拿大籍富豪肖建华。李波事后已返回香港,肖建华则仍音讯杳然。两起案件均有可靠证据表明,当事人是在香港遭内地国安人员绑架。香港当时特首梁振英曾表示,内地执法机关在香港执法即是“违反《基本法》”因而“不能接受”的。但直到今天,中国政府仍未回应质疑,说明内地人员在这两起案件中的角色。

建议

  • 撤回所有控告和平抗争参与者及其他带有政治动机的案件;
  • 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项选举中,实施真正的普遍、平等投票权;
  • 对内地国安人员据报在香港执法的案件,启动全面调查;以及
  • 尊重在香港已经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应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通过国内立法落实该条约,包括明文规定应予国际刑事法院即时且充分的合作,以及应在国内法院依据国际法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为加以调查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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