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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强迫跨性别人士绝育

保障权利不应以接受手术为前提

日本政府已采取某些积极措施,加强保障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LGBT)人士的权利。但该国法定性别认定程序──跨性别人士根据自己的性别认同办理登记的法规──仍是日本人权纪录的一大污点。

东京同性恋骄傲游行一景。2015年10月22日,全球各地有数以百计人权组织集会纪念第八届跨性别脱病理化国际日。尽管有所进步,日本和世界许多国家仍继续采取将跨性别人士视为“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与政策范式。 ©2015 路透社/Thomas Peter

在日本,跨性别人士若欲办理合法性别变更,必须依照2003年法律第111号向家事法庭(家庭裁判所)提出请求。该法律的制定有如一道分水岭,开启了日本对性和性别少数议题的公共讨论。

然而,性别变更程序带有歧视性,它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单身状态,没有未满20岁子女,并经心理评鉴确诊为“性别认同障碍”(性同一性障害),而且要完成绝育手术。

该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性腺永久失能”才能依法登记,无异于强迫绝育。这是一种全球各大健康与人权机构,包括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一致谴责的措施。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曾于2013年指出,以“接受通常并非自愿的绝育手术”做为跨性别人士“性别偏好获得法律认可的前提”是一种人权侵犯,并呼吁各国政府禁绝这种措施。

2016年,日本参议院跨党派小组曾考虑修正法律第111号,放宽法定性别认定的条件──但始终未获审议。同年,为答覆联合国健康权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针对法律第111号的来函,日本厚生劳动省回函表示,该国在LGBT权利方面的进步值得骄傲。但日本政府为其医疗模式辩护,表面上的理由是需要“客观且确定不变”的标准,以决定当事人是否确属跨性别而得变更性别登记。

强迫人们为取得身份证件而接受非自愿手术,既违反日本的人权义务,也有损其大力倡导LGBT权利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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