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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運動領袖羅冠聰(中)、黃之鋒(右)和周永康在法院外回答記者詢問,香港,2016年9月21日。 © 2016 Bobby Yip/路透社
 
 
(紐約,2017年8月16日)-人權觀察今天表示,香港政府應撤銷2016年對三名和平抗爭學運領袖的有罪判決。 2017年8月17日,香港上訴法庭將就港府律政司要求將周永康、羅冠聰和黃之鋒判處監禁一案做出裁決。
 
依照香港法例,凡被判處三個月以上徒刑者,五年內不得參加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
 
 “香港當局自始就不該以和平抗議行為起訴這三位學運領袖,”人權觀察中國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說。 “律政司以牽強理由提出刑期覆核,並非考量公共秩序,而是一種心虛的政治動作,目的是阻止這三人參選立法會,同時嚇阻未來抗議活動。”
 
2016年7月21日,香港初審法院裁定周永康和黃之鋒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羅冠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周永康被判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被判80小時和120小時社會服務,兩人均已服刑完畢。
 
去年10月,香港律政司以不尋常舉動申請覆核三人刑期,要求改判監禁。控方主張“本案罪行極為嚴重”,而且“被告既無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不符原則且顯有不足。”
 
“香港當局自始就不該以和平抗議行為起訴這三位學運領袖,律政司以牽強理由提出刑期覆核,並非考量公共秩序,而是一種心虛的政治動作,目的是阻止這三人參選立法會,同時嚇阻未來抗議活動。”
索菲・理查森

中國部主任

在另一類似案件中,上訴法庭對2014年因另一起反政府示威觸犯非法集會罪的13名被告改判較重刑期。這13人原先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在律政司提請覆核刑期後被改判8至13個月監禁。
 
這三位學運領袖都是因為領導和平靜坐,引發2014年長達79天的“雨傘民主運動”而遭檢控。當時,香港當局引用《公安條例》宣稱該示威為非法活動,但該條例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批評“有助過分限制”基本人權。按照該條例,出席人數在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和50人以上的集會都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此一規定與香港適用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顯有不合。
 
人權觀察早已敦促香港當局,應依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該條例進行修正。
 
黃之鋒和羅冠聰均已服完社會服務令,對他們加刑可能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所闡明的“一罪不二罰”(double jeopardy)原則,即同一罪名不得“再予科刑”。
 
2016年11月到2017年7月,香港法院先後取消共計六位民主派人士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發布的司法解釋,致使香港實質憲法(《基本法》)在審判程序進行中遭到修改。其結果導致香港民主派在半民主的議會中失去足夠議席,無法否決其他議員提出的動議或法律修正案。香港政府即將為空出的六個議席舉辦補選。前述三位學運領袖中至少已有兩位表達參選意願。
 
根據人權觀察紀錄,自2014年12月雨傘運動落幕至今,香港民主派領袖遭政治檢控的案件急劇增加,罪名大多為參與或領導和平抗議。人權觀察同時紀錄到反對黨人士遭受其他形式的官方騷擾,例如以政治理由延擱或否決政黨註冊。亦有許多報導指出,民主派人士疑遭內地公安跟踪、恐嚇與襲擊,尤其是在2017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訪問香港期間。
 
 “人們對香港司法系統的中立性已漸失信心,”理查森說。 “香港當局應該撤銷對和平抗議人士的定罪,因為這些案件令人對香港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前景感到嚴重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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