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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 人权观察今天说,新加坡当局应立即撤回对四位中国籍巴士司机的控告,这四人因领导一场两天的停工抗争,而于2012年12月6日出庭受审。这些受雇于公共交通企业新加坡地铁公司的司机所遭到的控告,关乎集会结社自由与罢工的权利。

11月26日,171位来自中国的巴士司机因不满受到歧视而拒绝上工。11月27日,又有88位司机拒不上工。司机们指控,比起其他国籍的同事,他们的月薪远远较低,行车路线的选择也较少,而且公司强制要求他们住在简陋且不卫生的宿舍,住宿费直接从月薪中扣除。这些劳工并没有进行任何公开的集会或抗议。

“新加坡用刑事诉讼对付停工的工人,威胁要将他们判刑、罚钱并遣返,已经侵犯了劳工的基本权利,”人权观察亚洲部副主任费尔•罗柏森(Phil Robertson)说。“更严重的是,该国还合理化薪资和劳动条件上的国籍歧视,不准外籍劳工组织或领导工会加以抗争。”

四位司机──何军令、高悦强、刘翔英和王献杰──被控触犯刑法暂行条款第10(a)条的非法罢工罪,将面临每人最高1年的徒刑以及新币2千元(约人民币10,200元)的罚款。12月3日,被控同样罪名的另一位司机包锋善在认罪后被判入监六个星期。当局并且拘押了其他29位参与此次停工的中国籍巴士司机,吊销他们的工作许可,并于12月2日集体遣返中国。

新加坡人力资源部认为,此次巴士司机的停工行为属于社会基本服务的“非法罢工”,构成“妨害公共秩序”。新加坡法律规定,在被视为“基本”的行业中,罢工必须在14天前发出通知。根据媒体报道,新加坡地铁公司共雇用约2千名司机,其中450人是中国籍。这两天的停工,造成全国巴士运量降低百分之五,直到11月28日才恢复正常。

新加坡是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成员国,而该组织指出,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罢工权是“每个劳工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国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曾经决议,各国政府若要限制所谓“基本服务业”的罢工权利,必须对“基本”的概念做最严格的解䆁,即中断这种服务可能危及全国或部分人口的生命、安全或健康,或是在紧急的全国性危机期间。

以上“基本”服务业的要件,都无法合理地适用在新加坡中国籍巴士司机的案件,人权观察说。

具有习惯国际法效力的《世界人权宣言》明文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宣言》中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任何区别,”包括“国籍或社会出身。”但新加坡地铁公司显然存在国籍歧视,它给中国籍移民工的月薪是新币1,075元,给马来西亚籍司机的月薪却是新币1,400元,新加坡籍司机的薪资则更高。

新加坡应尽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ILO Convention No. 111 on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新加坡也有义务尊重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ILO 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该宣言于1998年由国际劳工组织一致通过,要求所有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会员国都必须遵守核心劳动标准──包括消除就业与职业方面的歧视。

罗柏森说,“作为一个高度依赖移民工的国家,新加坡应该知道,允许公私营企业歧视外籍劳工是一种玩火行为。遗憾的是,该国政府对巴士司机罢工事件做了错误的定性。政府应该确保所有劳工享有平等权利,而不是起诉抗议的工人。”

新加坡唯一的全国性劳工组织,全国职工总会(National Trade Union Congress),对政府的立场表示支持,并强调这些中国籍巴士司机不是工会会员。然而,新加坡法律对外籍劳工的结社自由是有限制的。《工会法》禁止任何非新国公民担任全国性或地方性工会的职员、雇员或理监事,除非得到人力资源部长的书面核准。这项法律实际上使劳工无法自己代表自己的权益,只能加入新加坡人领导的工会以寻求代表。

“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急于谴责中国籍巴士司机违法,却未能支持移民工反抗歧视的权利,” 罗柏森说。“新加坡是一个多国籍社会,也拥有多国籍的劳动人口,它的劳动和工会法规应该反映这个事实,欣然终结国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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