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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在联合国大会上,美国针对德国和巴西再度提出的数字化时代隐私权决议案大玩双重标准。和去年一样,美国全力支持─只要其它各国在其强压下排除任何暗示美国大量截听通讯是一个人权问题的条文。
 
关键议题之一是各国有无义务尊重境外人士的权利。这本来不是个常见的问题,因为外国政府通常没有能力保护你的权利─那是你的本国政府的工作。但当我们进入全球化、互相联通的世界后,这个问题已较过去更为常见。
 
依据国际法,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同样的人权。当一个国家能够有效控制你或你的自由,它就有义务保护你和你的权利。很简单吧,不是吗?
 
但美国政府花了许多年才逐渐了解,允许阿布格莱布(Abu Ghraib)式的酷刑与不当待遇不仅是不符合美国精神的不道德行为,而且违反美国的国际法义务。直到今天它才不情愿地回应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终于承认在其“以政府权威(as a governmental authority)”控制的地方,比如说关达那摩(Guantanamo),美国应受国际法拘束,不得对囚犯施以虐待或酷刑。即便如此,美国仍远远未达到要求─只要是在一国政府“实质控制(effective control)”某个人的地方,不当待遇就是不合法的,不管它是否具有“政府权威”。不过,美国总算从划地自限的例外主义洞穴跨出了一小步。
 
此时此刻,美国也该在联合国大会爬出这个自挖的洞穴了。当任何外国政府都能窃听你的每一通电话、每一封电邮而不受问责,个人隐私将荡然无存。从海底光缆大量收集讯号,已有效剥夺数百万人的权利。尽管相关各国政府声称此举全为打击恐怖主义,但难以看出这种方式能获取比监听特定对象更多的好处,反而造成外交上元气大伤。
 
既然欧巴马总统已经表示美国应更加尊重盟邦隐私,还有什么好力争的呢?倘若美国可以承认它对它在海外实体捕获的少数外国人可能负有某些义务,或许它也可以承认自己对通讯遭美国无形截取的数百万外国人同样负有某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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