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坦布尔)-土耳其政府应该尽快停止非法封锁网站。
2012年12月18日,欧洲人权法院就阿合莫.伊迪林对土耳其案(Ahmet Yıldırım v. Turkey)做成判决,认定在土耳其境内封锁谷歌协作平台(Google Sites)违反言论自由权。土耳其法院因为某人张贴的一篇文章,下令全面封锁谷歌协作平台。但欧洲法院认为土耳其的法律架构不完备,无法预防滥权和任意适用封锁处分。
人权观察网络与人权部高级研究员辛西娅・黄(Cynthia Wong)说:“欧洲人权法院送出一个强烈信息,即对网络服务进行不分内容(wholesale)的封锁是任意的、过分广泛的,且违反线上言论自由。由于当前有40多个国家对网络进行某种程度的过滤,这项判决建立了一项极其必要的先例。”
此案是由阿合莫・伊迪林提出,他的个人网站寄存在谷歌协作平台,即一种低成本的网站创建与寄存服务。2009年6月23日,代尼兹利(Denizli)刑事法院对另一个人拥有的网站发出封锁命令,因为他触犯了侮辱凯末尔(Mustafa Kemal Atatürk)名誉罪。凯末尔是土耳其国父,依土耳其法律,这是一条刑事罪名。人权观察曾一再建议土耳其政府废除一些违背其国际义务的法律罪名,以保障言论自由,侮辱凯末尔罪即是其中之一。
被代尼兹利法院封锁的那个网站,也寄存在谷歌协作平台。负责执行封锁命令的政府当局,即通讯传播局(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orate,简称通传局),于是请求法院将封锁命令扩张到整个谷歌协作平台服务,声称唯有如此才能封住引发争议的那个网站。虽然这么做将使土耳其所有架设在谷歌协作平台的网站都遭到封锁,包括那些和争议网站毫无关联者,但法院同意了政府的请求。结果,伊迪林发现大家再也连不上他的网站了,他的学术论文和个人创作都放在上面。
“如同欧洲人权法院明白确认的,互联网是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权的首要途径之一,因此限制近用即为重大的干预,”黄说。“数百万用户依赖谷歌协作平台及其他服务以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土耳其政府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这项裁定,并改采更符合比例原则的做法。”
在本案中,代尼兹利法院和通讯传播局的作为是依据土耳其关于互联网封锁的规定,即《5651互联网法(Internet Law 5651)》。欧洲人权法院则认定封锁网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10条,因为这项法律并未适当保障人民不受任意适用或滥用封锁处分。5651法并未要求刑事法院具体评估不分内容地封锁该项服务是否合理,或通传局能否采取较小范围的处分。
欧洲人权法院同时还说,代尼兹利的法官在判决前应考虑相关处分将会限制同一网络服务所储存的大量合法信息,因而直接影响到更多互联网用户的权利。
土耳其在2007年通过该国的互联网封锁法。根据互联网过滤问题研究组织“开放网络联盟(OpenNet Initiative)”所做的测试,被土耳其政府封锁的网站数目自该法通过后即“迅速激增”,据估计,仅在最初两年内就有大约2,600个网站被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媒体言论自由代表(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 representative on freedom of the media)的一份报告也证实此一趋势,但因通讯传播局自2009年5月起已停止发布相关统计数据,被封网站的实际数目难以确定。
估计被封网站中约80%是依据通传局的行政处分,未经司法监督,且被封的网站不会得到事前通知。专门公布在土耳其被封锁网站清单的一个网站engelliweb.com,目前列出22,536个被封网站,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通传局的处分,而且可以看出在过去两年内被封网站的数量有上升趋势。
遭到封锁命令处分的包括几个存有大量用户内容的国际性网站,例如YouTube、Blogspot、和WordPress。此外,通传局和各地方法院还封锁了一些支持库德族政治立场的新闻网站,以及土耳其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LGBT)社群常用的几个线上论坛,即便根据5651法并无明确的法律基础可以封锁这些网站。5651法规定,只要政府“充分怀疑(sufficient suspicion)”某个网站触犯了该法所列的一些特定罪行,即可加以封锁。
鉴于土耳其经常任意或过分广泛地封锁互联网,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媒体言论自由代表、欧洲理事会人权专员(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和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一致呼吁土耳其政府大幅修改或废除5651法。人权观察说,欧洲人权法院既已做出判决,土耳其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执行法院决定,包括改革国内法律,终止对网站或网页寄存服务的不分内容封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