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 人权观察组织今天表示,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 ,ECCC)的两名调查法官严重违反法律职责及司法职责,应当辞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是为审理红色高棉统治时期的大规模罪行,为柬埔寨人民实现正义而成立的混合法庭。
两位共同调查法官尤本伦(You Bunleng)(柬埔寨)和联合国指定的齐格弗里德•布朗科(Siegfried Blunk)(德国),并没有对三号案件与四号案件进行真实、公正且有效的调查工作。人权观察表示,这两宗案件很可能会未经认真调查就被结案。
两宗案涉及五名嫌疑人,并早在2009年由国际共同检察官送交共同调查法官办公室(Office of the Co-Investigating Judges)。2011年4月,共同调查法官们宣布已结束了三号案件的调查工作。预计即将正式发布一份结束命令,表明不会审判案中的所有嫌疑人。据现任和前任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职工所称,法官们还有意将未经真正、公正和有效调查的四号案件结案、驳回。
人权观察组织亚洲部主任布莱特•亚当斯(Brad Adams)说:“调查法官们未通知三号案件的嫌疑人、未询问关键人、未对犯罪现场作实地勘察,就结束了调查工作。即使如此处理其它一般的犯罪案,都已经会令人震惊,更何况本案涉及20世纪里其中最严重的暴行,这更加让人难以置信。只要有这两名法官继续参与审判,柬埔寨人民是根本没希望为杀戮事件获取司法公正的。”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自创建以来,一直频繁受到执政柬埔寨人民党(Cambodian People’s Party)的政治干预。当前的柬埔寨政府领导人有许多曾任红色高棉官员。柬埔寨法院特别庭是柬埔寨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该制度受控于屡次对调查三号、四号案件表示反对的首相洪森。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消息人士向我们表示,政治干预促使法官们未能妥善调查案件,还导致共同调查法官办公室的几位职工纷纷辞职。
“我们早已对柬埔寨法官共同主持红色高棉罪行审判表示关注,担忧他们不得不服从洪森和其他高级官员的旨意,” 亚当斯说。“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稳固实力取决于其最薄弱的国际环节,而布朗科法官就是这一连接。”
共同调查法官若为两宗案件的其中任何一个发布结束命令,国际检察官可向前审法庭申诉反对。然而,鉴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被政治化,申诉案很可能会被撤销。
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法律表明,该法庭是为审判1975年4月17日至1979年1月6日期间犯罪及严重违反柬埔寨刑事法,以及柬埔寨承认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习惯及国际公约的民主柬埔寨(红色高棉政权)高层领导人和负最大责任者。红色高棉统治时期,多达两百万柬埔寨人遭杀害或死于疾病或饥饿。
至今唯一接受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审判的嫌疑人乃是恶名昭彰的S-21“Tuol Sleng”酷刑中心监狱长康克由(Kaing Guek Eav),又名“杜奇”(Duch)。他被编为一号的审判案,被以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判处35年的刑期,因候审期间被关押又被减刑,因此实际刑期为19年。关于该案件及判决的上诉通知已被提交最高法院法庭了。二号案中的嫌疑人皆为年迈的前红色高棉高层领导——农谢(Nuon Chea)、乔森潘(Khieu Samphan)、英萨利(Ieng Sary)以及英蒂迪(Ieng Thirith),他们被指控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该案件将于2012年开庭审理。
人权观察指出,两位法官布朗科与本伦未能进行正当、遵循善意原则的调查,违反了秉公行事的自身职责。根据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法律及其内部规则和国际法,共同调查法官有责任就检察官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事情进行调查。国际法理学的其中规则要求调查应以独立、迅速和有效方式进行,以便确认及惩罚责任者,还应公开进行。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2003年成立,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当时公认该法庭是否能成功审理红色高棉期间的大规模罪行,联合国起着重大的监督作用。但现任联合国官员却在这方面失职了。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应当就两名共同调查法官的职务执行行为以及联合国对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的监督,开展独立调查,以便从中吸取经验。
人权观察指出,联合国及柬埔寨签订的协议呼吁起诉红色高棉罪行“负最大责任者”,最适用于三号及四号案件的嫌疑人。法庭若仅调查涉及红色高棉高层领导的案件,较下级的大规模杀手将得以继续逍遥法外,而他们往往与受害者家属同住一个村庄。
“声称出现司法行为不当的可信指控如此之多,联合国却仍未妥善应对,简直是对问题视而不见,”亚当斯说。“联合国若再不迅速采取行动,确保这些案件接受全面调查,法庭将丢失仅剩的公信力,而联合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起重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