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萨达姆•胡森 (Saddam Hussein) 统治下的伊拉克发生了许多极严重的反人权罪行。人权观察在过去几年里对伊拉克所作的调查报告中记载了其种族灭绝和其它反人类的罪行。如今胡森已被擒,更急迫的问题是:那些过去的罪行该如何进行起诉?人权观察建议起诉胡森的法庭应是一个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由此链结可得知更多有关此法庭的资讯
审判伊拉克过去所发生的罪行是极重要的工作。这是受害者及他们的家属应得的司法正义。使犯罪者对其所犯的罪行负责将建立起伊拉克法治系统的威信-这是重建国家重要的一环。然而,任何对胡森及其他被控犯这些罪行者的审判也应同时尊重他们的权利,并且应迅速及有效地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才能保证这些审判在伊拉克,在该区域,在全世界的眼中,是既合法又令人信服的。
此份报告内容讨论的要点:
• 各种性质的法庭— 有着什么样的选择?
• 新“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的缺失
• 为什么人权观察主张一个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
各种性质的法庭— 有着什么样的选择?
伊拉克及其统治团体目前面临一个极重要的问题是胡森及其党羽应在什么样性质的法庭上进行起诉。目前基本上有三种选择:
• 国家法庭,任用伊拉克籍的检察官及法官
• 由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决议设立的国际法庭
•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
新的国际刑事法庭绝不在选择之内,部分是因为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犯下的罪行无法在该法庭起诉审判。大部分过去发生在伊拉克的严重罪行是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犯下的。然而,我们需要了解到国际刑事法庭 (ICC) 是针对某些情况而成立的,正如以下此例:法办残暴专制的统治者虽是必然的,但当这些统治者失去政权后,他们所留下的司法系统也呈一片凌乱。事实上,设在荷兰海牙 (Hague)的国际刑事法庭自备有总检察官,法官及审查员,而该法庭的存在可能有助于阻止类似在伊拉克所发生的严重的反人权罪行。
国家法庭,任用伊拉克籍的检察官及法官
国家的当权者能够持立一个既公平又有效的审判时,国家法庭一般来说是上好的选择。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也较易从中获取审判过程的消息。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决定刑责的重要过程中也有一个“自主”的感觉。然而,传统上,伊拉克的刑事审理过程一直是很简短的,有时前后不过几个小时,最多不过数日而已。事实上,被控犯罪的人有时候直接就被送入监狱,连经审判的机会都没有,有些甚至当场就被处决。
审判胡森及其他被控犯下反人权罪行者的程序将十分复杂,而伊拉克的法界人士(法官,检察官,律师, 及其他司法系统中的人员)缺乏持立一个如此复杂法庭的经验。因此,这个新立的“伊拉克反人道罪犯特别法庭”十分值得商榷。
在审理严重的反人权罪行方面,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国际法庭和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已经付予国际法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极丰富的经验,而这些经验是绝不可置之不理的。
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决议设立的国际法庭
在波斯尼亚和卢旺达所发生的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前南斯拉夫人道罪犯国际法庭 (ICTY) 及卢旺达人道罪犯国际法庭 (ICTR) 。这些法庭的成员主要是国际间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庭人士。出于政治和安全的因素,这些法庭设立在发生罪行的国家之外— ICTY在海牙,而ICTR则在坦尚尼亚的阿路夏市 (Arusha)。此种运作使得受害者,其家属以及那些被借用为犯罪名义的人难以获取审判过程的消息。这些刑事法庭大致而言运行无碍,达其功能,但是其司法成本相当庞大,而且审判的过程也进行地十分缓慢。
联合国安理会的成员极不可能为伊拉克设立如此的刑事法庭。如果安理会在数年前就设立了一个伊拉克国际刑事法庭,那安理会在当时可能就已向全世界及伊拉克人民表态,如此的罪行是绝不被国际社会所容忍的。
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
这类法庭的主要范例便是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SCSL)。SCSL是由国际间和塞拉利昂的法官,检察官和任职人员共同主持的。他们审检发生在塞拉利昂1996年11月后的恐怖内战中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战争法的罪行。SCSL将预期审判约20名来自所有的交战派系,并且对这些罪行得负最大责任的肇事者。审判将于2004年初开始。2002年8月,SCSL起诉当时的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 (Charles Taylor),因其在塞拉利昂冲突中所扮演的角色。之后泰勒离开其职所逃往尼日利亚。尼日利亚至今仍拒绝将泰勒交给 SCSL。
有关塞拉利昂这个范例
SCSL于2002年7月开始运作,其间已经起诉了13名来自各交战派系,犯下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肇事者。构成SCSL的几项关键要素如下:
•法庭位于塞拉利昂,自由城 (Freetown)
•法庭是在塞拉利昂与联合国达成协议下组成的
•法规,程序规则及证据均按国际标准,而在处刑上,禁止死刑
•法庭的所有机构均由塞拉利昂和国际间的人员来任职
-审判分庭是由两名塞拉利昂的法官和一名国际法官组成
-上诉分庭是由两名塞拉利昂的法官和三名国际法官组成
-检察官办公室,约有一半的调查人员和三分之一的检查人员为塞拉利昂人
-辩护处负责处理被告者无法出资聘顾法律代表的事项,该处有许多塞拉利昂人。有几名被告者则由塞拉利昂的律师出面代表
-登记处负责法庭全盘的行政和服务的运作,而大部分的行政人员为塞拉利昂人
•在塞拉利昂的联合国特派团也提供了一些安全保障和其它的支援
•法庭不具安理会引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迫使他国与SCSL配合的强制权力
•法庭的经费是来自国际社会自愿的捐助,非从经评估后,会员国应缴的联合国会费而来的
至于伊拉克,人权观察则主张一个由联合国设立的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于此得知其原因)
新立的“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有时被叙述形容成一个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但实质上并非如此。
新“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的缺失
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2月组建伊拉克反人道罪犯特别法庭(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这个法庭从基础上与前所讨论的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迥然不同。SCSL是由塞拉利昂的政府与联合国达成协议下组建成的,而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是在伊拉克被占领的情况下建立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的,联合国并没有参与其组建的过程。
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并没有让伊拉克和国际间的法官和检察官共同审判案例,不但如此,所有的检察官和调查法官还必须是伊拉克籍。法律上虽有允许派任非伊拉克籍人士为审判和上诉分庭法官的可能,但是这些都必得经得伊拉克临管委员会的同意才能实行。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的法律条规虽也提供一些国际间的顾问和监视人员的参与,但这并不能与派任拥有相关专门知识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和伊拉克法界人士一起工作的成效相比。
除此以外,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上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法律也有甚多的问题。法律中并不要求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且死刑也不被摒除在外。伊拉克1971年的刑事程序法在此也可运用,那就是允许法庭采用“人身强制”的手法来取得供状,而且还允许法庭举行秘密审判。
伊拉克临管委员会在发布伊拉克问题特别法庭的法律时,没有机会取得多范围的咨商和公众的评论。人权观察深信法庭法律的草拟案应是清晰透明的以便确保一个合法且可信的究责程序。
伊拉克的法界人士和国际间的专家应共同提议一个最合适的法庭形式来审判伊拉克过去所发生的一些最严重的罪行。人权观察已建议伊拉克临管委员会与联合国协力来组织一个团体包含伊拉克及国际的专家。如此组合的专家团体将能让伊拉克的法界人士采用现存的国际经验来发展一个运作公正和有效率的法庭。
为什么人权观察主张一个由联合国组建的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
任何一个起诉胡森或其他被控犯下严重违反人权罪者的法庭均必须备有根据国际刑事,人权和人道法所需的专门知识来审理这些罪行。然而,这样的法庭也应参与伊拉克人,并且也应让伊拉克人民能自由地获取其讯息。
国家的任职员与国际间的专家一起审理这样的案例能够增强未来国内法庭的效能。一个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在伊拉克将可留下一个十分正面的影响。
一个混合国内-国际形式的法庭可在伊拉克举行,并以阿拉伯文作为其正式的语言,在法规上还能应用一些相关的伊拉克法和国际法。 所有的这些要素都能保证法庭的程序既合法且具信服力。
然而,审判伊拉克过去严重罪行的法庭也不应完完全全地复制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伊拉克受害者的人数远超过塞拉利昂:人权观察估计约有290000的人民在胡森的统治下被杀害。审判伊拉克过去严重罪行的法庭不能像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只审判少数被指控的犯人或只起诉那些负有最大责任的人。
联合国应参与法庭的组建和运作。为伊拉克所设的特别法庭,其经费来源应来自所有的联合国会员的捐助或来自一些其它一定程序的专款,而不该依赖少数国家的自愿捐献。的经费来自自愿捐助的决定让该法庭陷于一个财务不稳定的困境。除此以外,安理会最好能认可授权与这个混合式的伊拉克特别法庭。如此一来,安理会能要求其他国家与此法庭相配合。这对法庭在强制要求他国拘捕在伊拉克国外的犯人时,将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