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執政黨自由民主黨(自民黨)連同執政聯盟的日本維新會與在野的國民民主黨及參政黨共同於6月16日提出法案,擬將「以令大眾明顯不快或引起厭惡的方式公開損壞、去除或玷污」日本國旗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這項法案擬定的罰則為兩年以下監禁或20萬日圓(約合1,250美元)以下罰金,與日本刑法第92條損壞外國國旗的罰則一致。
自民黨最初起草的條文還包括處罰民眾將自己損壞國旗的影片上傳社交媒體分享的行為,後來因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而刪除。參政黨則加入處罰公開展示已被損壞國旗的文句以供後續審議考量。草案並規定,有關當局在適用這項法律時「不得無理侵害受日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等自由與權利。」
就目前形式而言,這項法案危及言論自由權,從而違反國際人權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權,包括具象徵意義的行為。為維護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而以法律限制這項權利,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明確指出,冒犯愛國感情或被視為「極為冒犯」的言論不足以作為刑罰理由,並特別對涉及「國旗和標誌⋯⋯的法律表示關切」。
如同人權觀察先前指出,有些國家利用國旗損壞罪封堵異議。在香港,處罰損壞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的兩項法律被用來對付民主派人士。2019年,香港法院將一名在民主派遊行現場焚燒中國國旗的13歲女童判處12個月感化令。已故社運人士古思堯也曾至少八次因侮辱國旗和區旗被定罪。
作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日本政府應拒絕這部法案,讓人人享有言論自由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