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香港政府广泛禁止抗议者蒙面的命令是对和平集会权利的不合比例限制。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港府引用紧急权力“是为了阻止情势升级,遏止暴力。”
这项禁蒙面令没有范围或期间的限制,而且立即生效。
“广泛的蒙面禁令似乎旨在吓阻抗议,而非发挥必要的执法功能,”人权观察中国部高级研究员王松莲(Maya Wang)说。“香港政府应当维护而不是侵害人权。”
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授权行政长官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从暂停出版到下令驱逐出境。该条例系由港英政府于1922年制定,最近一次于1967年动用,藉以平定一场导致51人死亡的暴力抗争。
根据这项禁蒙面令,任何人皆不得在集会游行活动现场使用可能阻止辨识身分的蒙面物品,不论相关活动是否合法,但因“工作”、“宗教”或“健康”理由需要蒙面者不在此限。是项命令显然禁止使用防毒面具,许多抗议者使用这种面具保护自己,防御警方即便在和平示威场合也例常使用的催泪烟。
违反是项禁令可处监禁1年或港币2万5千元罚款(约美金3,190元)。该禁令并允许警员在任何公共场所要求蒙面之市民除去相关蒙面物品,若不从者可处监禁6个月或港币1万元罚款(约美金1,280元)。禁令于2019年10月5日凌晨0时起生效。林郑表示该禁令可以“对蒙面的暴力示威者和暴徒达致吓阻作用,协助警察执法。”
香港教育局已发函全港学校单位,要求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原则上”不应在校内或校外以口罩或其他方式遮盖脸孔。
依据业经《基本法》纳入香港法律架构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基本自由,包括集会自由,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达致正当利益所“必要”,并应与所欲达到的目标成比例。监察各国遵行前述公约情况的独立专家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亦指出,“限制性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必须适合于实现保护功能;必须是可用来实现预期结果的诸种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一个;必须与所要保护的利益成比例。”
香港的抗议活动早已受到《公安条例》过分限制,抗议和集会发起人必须得到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此一要求违背香港依据国际人权法所负有的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已一再关切该条例“可能有助过分限制”和平集会权。
香港当局自7月以来已驳回至少17起抗议活动的申请案。抗议者担忧参加游行可能遭到报复,特别是当局以“非法集会”逮捕民众,以及部分公司辞退参与抗议员工,许多人因此不得不使用蒙面物品。
在动用紧急权力前,大体上和平的抗议已持续17个星期。这些抗议活动起初是针对允许将嫌疑人由香港引渡到中国的法例修正,后来演变为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压制港人自由的运动。香港当局不愿对抗议期间过度使用警察武力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也不愿重启普选进程,或与和平抗议者进行有序对话以讨论其诉求。进一步限制抗议活动又不回应民众诉求的决定,可能导致紧张情势更加恶化。
“蒙面禁令显示政府有意加强侵犯人权以压制抗议,” 王松莲说。“各有关国家政府应大力抗议对香港基本自由的新限制,否则更加严酷的措施恐将接踵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