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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香港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对三名学生领袖判刑,违反他们和平表达与集会的权利。周永康被判监禁三周、缓刑一年,黄之锋和罗冠聪分别被判处80小时和120小时社会服务令。依照香港《公安条例》,周永康和黄之锋被裁定“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的罪名则是“煽惑他人参加非法集会”。他们都是因为在2014年领导和平静坐,引发历时79天、争取民主的“雨伞运动”而遭控告。

学生领袖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到庭聆判前在法院前高呼口号,香港,2016年7月21日。 © 2016 路透社

香港政府应该撤销对这些学生的定罪,并依照国际人权标准修正《公安条例》。

“将这些学生判刑,使香港当局的行为更加类似北京政府;”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领导和平抗议不是犯罪,对这三人的控告应被撤销。”

该静坐行动于2014年9月26日发生在香港政府总部前的公民广场。该广场原本是向公众抗议开放的空间,但政府在2014年基于未叙明的“安全理由”将其封闭。当局在广场周围架设三公尺高的围篱,仅在星期日或公共假日开放公众集会,且须经政府核准。香港专上学生联合会(学联)当时由周永康和罗冠聪领导,曾两度申请在2014年9月23日到10月3日期间使用公民广场,均遭政府以未叙明的“安全理由”加以驳回。2014年9月27日,当局逮捕61名抗议者,包括黄、周、罗三人。

2016年7月21日,法院裁定这三名学生罪名成立,理由指抗议者在静坐抗议前为强行进入该广场而做出“爬栏和推闸”等行为,是“扰乱秩序并带有威吓性的行为”。法院认为,前述行为“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忧虑如此集结的人群会破坏安宁,或害怕他们会激使其他人破坏安宁。”

香港素有容忍和平示威的传统,但近来报导显示抗议人士遭拘捕起诉的人数日渐增多,部分是依据《公安条例》。除了使黄、周、罗三人遭到不公平的处罚,本案也向香港社会送出了一个有关参与和平公众抗议的更广泛信息。

“如果学生因为‘非法集会’而遭检控,还有什么其他行为现在是逾越界线的,人们会不会在行使和平表达权利时感到迟疑?”理查森说。

“本案的检控与判刑将令所有关注香港基本人权之存亡的人士加深忧虑。”
索菲・理查森

中国部主任

香港《公安条例》被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批评,可能“[有助于]过分限制”基本权利。该法例规定,凡是30人以上游行和50人以上集会都必须事先向政府提交申请,并获发“不反对通知书”,但这项限制不符合适用于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5年,英国殖民地政府曾修改该法例,使其符合前述标准;示威活动主办方只要通知警察,不需要获得许可。但这项法案连同其他有益的修正,都在为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做准备时,被中国中央政府废弃。恢复限制的修正案虽在香港遭遇强烈反对,仍于1997年通过。

根据在香港具宪法功能的基本法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香港民众有权以普选决定特区首长。然而,中国和香港政府通过1997年以来的一系列决定,背弃了这一承诺。2014年8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筛选机制,实际上造成中央政府不满意的人选无法获提名参选特首。该决定引发2014年的“雨伞运动”。2016年7月,香港政府对个人选举权利施加了更大限制,要求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声明承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政府随后以其主张独立为由取消六名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香港的未来有赖当局尽力维护──而非削减──公民与政治权利,”理查森说。“本案的检控与判刑将令所有关注香港基本人权之存亡的人士加深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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