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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圣荷西)-人权观察今天在集束弹药公约缔约国会议召开时发布报告表示,世界各国应制定有力法律落实该公约。

这份81页的报告《坚定不移:集束弹药公约立法的关键要素与有效先例(Staying Strong: Key Components and Positive Precedent for 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 Legislation)》敦促各国尽速通过强有力的国内立法落实公约条款。该报告说明周延立法的要素,并指出既有立法例中的条文范例。该报告与哈佛法学院国际人权诊所共同发布。

“为使全球集束弹药公约发挥最大影响力,所有国家均应通过国内立法,将公约的高标准适用到国内,”人权观察武器部资深研究员及该报告主要撰写者邦妮・达契提(Bonnie Docherty)说。“可由国内法院执行的禁止规定有助确保这些致命武器不至伤害平民。”

集束弹药是一种大型武器,可散播数十或数百枚子炸弹。它在攻击时造成平民伤亡,特别当用在人口稠密地区时,因为它的子炸弹落点涵盖大片范围。此外,许多子炸弹落地时不会立即爆炸,实际上变成地雷,在最初攻击后的长时间继续造成平民伤亡。

各国政府、联合国各机构和集束弹药联盟(Cluster Munition Coalition)的代表正聚集在哥斯大黎加圣荷西市,从2014年9月2日到5日,召开第五届集束弹药公约缔约国会议。他们将讨论有关公约现况的各项议题,包括国内立法。

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国内法,对违反公约绝对禁止集束弹药条款者处以徒刑或罚金。该公约还要求销毁库存弹药、清除未爆弹和援助受害者。迄2014年8月止,《集束弹药公约》有84个缔约国,另有29个国家已经签署。

根据《2014集束弹药监察(Cluster Munition Monitor 2014)》,即该公约现况的年度报告,已有22个缔约国为施行公约而完成国内立法,另有19个国家正在草拟、审议或通过法案。有26个缔约国认为国内已有其他更为一般性的法律足以执行公约条款。

由于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代表最佳实务,人权观察和哈佛诊所特别凸显既有施行法规中对立法各必要部分有所帮助的条文。这两个组织指出,国内立法既应包含禁止规定,也应纳入将集束弹药导致人道危害降至最低的积极义务。

相关立法应禁止使用、生产、研发和储存集束弹药,并将任何协助上述活动的行为视同违法。

相关立法还应该明定下列情况为违法:容留他国库存弹药;允许集束弹药通过境内转运;或投资生产集束弹药。

“立法过程是一个机遇,有助解决公约解释与适用范围上的争议,”身兼哈佛诊所法学讲师的达契提说。“国内法应明确规定各国不得协助集束弹药的使用,即便是在与可能使用这种武器的盟邦协同作战时。”

国内立法亦应为销毁库存弹药和清理遭集束炸弹未爆弹污染的区域设定期限。法律应为援助受害者的全国性方案奠下基础。最后,施行法适用范围应足够广泛,凡与国家存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追究其责任,即使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

尽管尚未看缔约国违反公约禁令的报告或指控,但据《2014集束弹药监察》指出,叙利亚政府军从2002年年中就开始使用集束弹药,造成数千平民死亡。2014年也出现集束炸弹攻击发生在南苏丹乌克兰的报导,但不确定应由这两地冲突中的哪一方部队负责。上述三个国家均未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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