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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2013年1月30日)-人权观察今天说,中国政府应立即减免李彦的死刑判决,她因遭受持续数月的家庭暴力而杀死丈夫。李彦的死刑判决已得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她最快可能在未来几天内遭到处决。

人权观察要求中国有关当局遵循其他国家的作法,将家庭暴力幸存者在案发前所遭受的暴力行为纳入考量,做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或量刑时减轻刑度的因素。人权观察并指出,缺乏一部完整周延的法律,对家暴进行预防、调查、并为幸存者提供协助,造成中国的家暴问题更形复杂。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说:“中国政府没有调查李彦丈夫的暴行,也没有保护她免于家暴,却把她判处死刑,实在既残忍又不合情理。中国的司法体系必须考虑到,某些情况可能导致家暴幸存者为自卫而采取暴力。”

2010年11月,来自四川省的李彦,在激烈争吵后杀死丈夫谭勇。据李彦的律师指出,谭勇用脚踢李彦,并且威胁用空气步枪射她,结果李彦抢下步枪,用枪管反击谭勇,造成谭勇死亡。事后李彦肢解了谭勇的遗体。

李谭两人于2009年3月结婚,婚后不久,谭勇就开始对李彦施暴。根据李彦的律师和弟弟说,谭勇在命案前数月不断虐待李彦:拳打脚踢、白天把她反锁在家里没吃没喝、冬天把她锁在阳台过夜、用烟头烫伤她的脸和腿部、还有一次拽着她的头发拖下三层楼梯。李彦早在2010年8月起,即不断向警察、居民委员会和官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诉。有关她受家暴的证据,包括派出所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目击者证词、受伤照片和向妇联求助的记录等,都曾在法庭上提出。警方和妇联都不曾就此案进行调查。据李彦的弟弟说,警察曾向李彦表示这是“家务事”,叫她到居委会寻求帮助。

然而,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彦遭受家暴的证据不够充分。由于李彦受伤的所有目击证词全都来自她的家人或朋友,而李彦曾经求助的官方机构都未经调查确认施暴者是否谭勇,该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定是否曾经发生家暴。该法院乃判决李彦“蓄意谋杀”,并以其谋杀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为由判处死刑。

上诉法院在2012年8月维持原判。李彦案随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据了解案情的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已批准死刑,但尙未签发执行命令。一旦执行命令发出,李彦将在七日内被处决。

最近几星期,李彦案广为人知后,近400位中国公民、律师和学者联署请愿,要求暂缓处决。另外,自11月7日起,已有逾8000人联署呼吁制定反家暴法。根据2013年1月中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四个妇女之中,就有一个遭受家暴,包括婚内强暴和殴打。自2000年至今,中国各地方政府已陆续通过家暴相关法规。但这些地方法规仅列出原则,欠缺能有效保护妇女免于家暴的具体条款。在李彦居住的四川省,当地反家暴法规没有受害者保护令的制度。

越来越多要求制定反家暴法的呼声,已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一议题展开调查。2013年1月公布的调查结果发现,现行法规不足以保护妇女免于家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展开侦查起诉,目前没有明确标准;因此,相关案件很少得到侦办与起诉。即使有些案件进入了法院,法官仍倾向将家暴视同夫妻争吵,对施暴者从轻发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调查还指出,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例当中,执法单位通常不会采信女性受暴的抗辩,也不会把受暴状况纳入量刑考量。

自2008年起,全国妇联不断向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要求立法防治家庭暴力。但政府除在2012年初将起草反家暴法律列入工作计划外,从未透露任何条文细节、立法时机或法案审议出台的时间表。

作为数项保障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办法,解决家暴和照顾受暴妇女。有效办法应包含:有效的法律措施,如刑事制裁、民事救济和补偿条款;预防措施,包括透过公众信息和教育方案,改变大众对男女角色地位的态度;以及保护措施,如庇护所、法律咨商、复健和支持性服务。中国应根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立法手册》制定一部周延的法律,对抗家暴。

人权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反对死刑,因为它是一种结果不可逆转的不人道刑罚。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止使用死刑。联合国大会也已在2007年12月18日以高票通过一项决议,呼吁全世界停止执行死刑。

理查森说,“在这可怕的事件中,处决李彦并不能伸张正义。更糟的是,这件事向全国受暴妇女传达出一个讯息——施暴者不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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