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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er trustees of the 612 Humanitarian Relief Fund, following a verdict at the West Kowloon Magistrates' Courts in Hong Kong, November 25, 2022. © 2022 Lam Yik/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組成團體幫助遭遇困難的人,曾經是香港人可以放心大膽去做的事情。現在不行了。

9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維持五名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未申請註冊違反《社團條例》的定罪。而這不過是香港政府把殖民時期法例變成武器、拿來打壓公民社會組織的最新事例。

612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透過公眾捐款成立,用於向在反送中運動中受傷或被捕人士提供醫療、心理輔導和法律等費用,直到2021年停止運作。翌年,五名基金信託人——包括樞機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和歌手何韻詩——被以未申請註冊社團罪名裁罰港幣4,000元。此外,他們也涉嫌違反當時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下「勾結外國勢力」罪而被捕,此案仍在調查中。

612基金案的上訴判決對香港民間組織造成深遠人權影響。《社團條例》對「社團」的定義極為寬泛,幾乎可以套用於任何非正式團體。民間團體若想合法運作,就必須向警察提供個人資料並嚴格履行報告資料更改的義務,從而容許當局監察日常公民活動。然而,上訴庭卻認定這些限制並未對結社自由帶來「極為嚴苛的負擔」。

《社團條例》為英國殖民政府於1911年制定,主要用來規管黑社會組織。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公民社會團體長期批評《社團條例》措辭模糊且適用範圍過寬。

自1997年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的近三十年當中,香港當局開始逐漸頻繁引用《社團條例》對付民主派團體。當局曾以《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起訴工會領袖以及施壓導致民間人權陣線解散。還有其他殖民時期法例,例如煽動罪和《公安條例》,也被轉而用來打壓公民社會。

雖然中國政府於2020年強行實施的國家安全法仍是香港當局對付異議人士的最強大武器,但612基金案顯示,香港當局也選擇性地執行其他法例來限制結社自由權、懲罰倡議行為,以及將日常公民活動置於警方嚴密監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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