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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0日婚姻平权支持者在台湾总统府前游行。 © 2016 Reuters

2017 年5月24日,台湾大法官会议认定现行台湾民法关於婚姻仅限於一男一女之间的条款违宪,并给予有关机构两年时间立法或修法保护婚姻平权,即允许同性别个人之间建立婚姻关係。如果相关机构没有在两年时限内遵照大法官释宪完成相关立法程序,那麽从2019年五月24日起台湾民法婚姻章将自动被认定为涵盖及允许同性结婚。随著2019年5月的临近,台湾政府当局有必要尽快采取措施,遵照释宪意旨实现婚姻平权。

台湾大法官会议2017年的释宪普遍被视为亚洲在平权领域极具突破性的一步。该释宪案使台湾具备迈向婚姻平权“亚洲翘楚”的资格。然而,对於台湾的平权鬥士而言,实现平权的道路并未因此畅行无阻。

2018年11月,反婚姻平权人士发动是否允许同性婚姻的公民投票。这项公投的投票率达到百分之55,其中反对同性婚姻的票数占百分之67。

然而,这并不足以改变台湾政府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大法官解释进行立法或修法的事实。目前,行政院已经依照释宪拟具《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该法将实质上修正民法相关条文,允许同性人士登记结婚。

距离大法官设定的两年期限只剩不到两个月,但政府当局的下一步措施仍令外界捉摸不定。

立法院是否应让该法案通过生效?答案非常明确:必须如此。

立法院必须遵守中华民国宪法,所以执行大法官解释是唯一正办。按照大法官解释文,侷限婚姻关係於一男一女之间的规定“侵害宪法保障之人格权、人性尊严、组织家庭之自由权”,因而牴触宪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叁条等规定。无论个别立法委员对於同性婚姻的观点如何,他们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落实大法官解释。

或许有人会问:这样一来,公投的结果还有意义吗?当然有。公投结果反映了参与投票民众的个人观点以及台湾社会当前对於同性婚姻的整体看法。

但是,公投结果不能被用作推翻大法官解释的理由。

因为,该法案并不仅仅是关於同性结婚权,正如释宪文指出,它的本质是消除歧视、保障平等。

台湾大法官会议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解与国际法和相关人权公约一致。反歧视原则是国际法和人权法的首要原则之一,明定於《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诸多联合国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法院也已做出权威解释,认定基於性取向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违反国际法。

公投的确是民主的重要机制之一,但是公投的实行方式和公投结果的效力不能违反国际法和基本人权。这一点明白楬橥於《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十条,也是宣言的压轴条款: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被理解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公投权固然重要,但它的行使不能用於伤害其它基本人权。在台湾婚姻平权问题上,如果以公投结果为理由牴触反歧视原则、漠视大法官会议解释,那麽这种行使公投权利的方式将严重违反国际法。

当然,行政院目前提出的立法草案也不是完美无缺。草案中关於同性伴侣收养权的用语不够明确,似乎暗示同性伴侣结婚後只限收养其中一方的亲生子女,而不及於其他可收养对象。如果照案通过,台湾刑法上的通奸罪也会适用於同性伴侣,然而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已将通奸除罪。这些问题和漏洞,立法院在未来审议时应当审慎考虑并适当修正。

无论如何,台湾相关机构必须儘速落实大法官解释,使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是在中华民国宪法和国际法下唯一正确可行的道路。归根结底,此一立法并不是在为同性伴侣寻求特权或优待,只是还给同性伴侣最基本的平等待遇,以及对他们人性尊严的尊重。

菲利普・勒度(Philippe LeDoux)是人权观察LGBT权利专案国际法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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