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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特区,2013年7月4日)-关于前美国国家安全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申请政治庇护一事,人权观察今天发表声明如下。

爱德华・斯诺登揭发两国大规模监控通讯资料,指向隐私权遭严重侵犯的问题。如果他所揭发的是事实,则表示有数以百万计的一般民众,既未涉及违法、也不构成威胁,却被暗中收集通讯、社交和移动的资料。这种毫无区别的资料收集,本质上过于宽泛,即使未来可能有助于相关国家对抗潜在威胁,也无法被合理化。

一般而言,政府雇员或公务员泄露机密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根据国际法,为了公共利益而泄露政府机密,可能是合法的。为了揭发或防止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过分滥用或进行不合理的监控,有时这种泄密是必要的。关于国家安全告密者(whistleblowers)的国际原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告密者泄露属于公众关切的信息,各国政府应当保护他们不受处罚。

美国对于告密者的保护远远不及上述关于国安领域侵权揭发者的标准。美国法律完全没有提供国安告密者适当的保护,以免他们为公共利益泄密而遭到报复或惩罚。
斯诺登在美国联邦法院遭到数项罪名起诉,有些可以判处很长刑期。其中之一是陈旧落伍的美国《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这部法律的条文意义模糊,若依照美国政府的解释,对于揭露重大公益问题的告密者没有任何例外规定或适当的抗辩事由,这是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很少有先例足以指明美国法院在此一案件中会如何解释《反间谍法》。但美国政府过去曾经主张该法并不要求政府负起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告密者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或者被泄露的信息已造成实际损害。

因此,斯诺登可以基于这样的理由申请政治庇护,即一旦将他遣送回美国,可能因他的政治见解而遭严重迫害──他认为政府大规模侵犯隐私权利的行为必须让公众知道。他可以主张,既然法律没有为告密者提供可靠的保护、抗辩事由或例外规定,未来对他的起诉,以及可能的重刑判决,将使他受到严重损害,因此符合国际难民法的要件。

此外,美国的监狱待遇不论在羁押被告或受刑人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例如长期隔离监禁和其他通讯上的限制。任何国家在考虑美国的引渡要求时,必须评估斯诺登若被送回美国受审,是否面临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任何国家若接到斯诺登申请政治庇护,均应秉公处理,并且保护他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最有可能抗拒美国引渡压力的一些国家,或许本身在保护国内批评者与异见人士方面的纪录也不佳,但在处理斯诺登案时,绝不应以此为理由而忽视国际难民法的规定。

任何发声为斯诺登辩护的国家,应当同时保护其本国公民、异见人士和告密者的言论自由权,以及其本国人民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美国也应谨记,数十年来,美国经常给予外国人民政治庇护,以免他们因为批评自己政府而遭受严厉惩罚。美国不应采取双重标准,阻挠他国政府对本案给予政治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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