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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停止任意拘押于精神医疗机构

人权疑虑未因首部《精神卫生法》实施而解除

(纽约)-人权观察说,中国首部《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生效实施,但该法仍有重大缺陷,包括未能终结中国的非自愿拘禁制度。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拘禁完全不受司法监督,远远没有达到《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而中国已在2008年通过这部公约。

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经过27年的酝酿,这部法律的实施弥补了一个重要的法律真空。该法甚至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的住院治疗应实行‘自愿原则’。但这部新法并未堵住所有漏洞,以致政府当局和亲属仍然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将人关进精神病院,而且没有救济途径。

人权观察担心,这部法律无法保护人民免于因精神障碍而遭到非自愿的任意拘押。据估计,在精神医疗机构的所有病患中,高达70%到80%是非自愿入院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都可以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有此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如果被认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仅仅依据精神科医师的意见,即可予以强迫住院治疗。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危险,或危险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采取强迫措施,该法并未提供进一步的细节或定义。该法也没有保障寻求律师协助的权利,或提供明确的司法复核程序,以便对这种任意拘押提出申诉。该法还规定,在“急性发病期”或“为了避免妨碍治疗”时,可以限制住院者对外通讯的权利。

关于中国精神医疗机构中的人权侵害,已有广泛记录。患者经常被剥夺就本身的治疗和拘禁做决定的权利;强迫服药和暴力十分普遍。在2008年广受报导的一个案例中,山东省一位老妇人非自愿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结果遭殴打致死。

利用这些机构监禁政治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和上访者的情况,也已见诸各种记录,包括人权观察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危险心灵(Dangerous Minds)》。根据中国人权团体的记录,公安机关和地方当局经常用付费或施压的方式,将他们眼中的麻烦制造者送进精神医疗机构关押。由于缺乏有力的程序保障,新法可能无法改变这种现状。

2011年,武汉钢铁厂工人徐武逃出精神病院,受到全国瞩目。他因为向政府当局抱怨劳动条件,被警方和原雇用单位下令送进精神病院,被关押四年多。

依据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公安机关仍旧负责管理名为“安康医院”的精神医疗机构,而这类机构过去常有殴打、电击患者的记录。安康医院的工作人员,含医护人员在内,通常是当地公安局的全职公务员,其收治的患者则是触犯刑法但在犯罪时可能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到2011年为止,中国各地约有20所安康医院。

在《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之际,迫害仍持续存在。维权网2013年4月25日发布报告指出,黑龙江省工人邢世库被关在精神病院六年多,原因是他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工作单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贪污等问题。他的妻子要求医院放人遭到拒绝。医院当局坚持只有为他支付医院费用的地方政府官员──也就是把他送进医院的人──才能决定是否释放。他的妻子为他的案件不断上访,自己也多次被关进黑监狱

“检验《精神卫生法》的第一道关卡,就是那些因为政治理由被关在精神医疗机构的人能否立即获得释放,”理查森说。“而这部法律的长期价值,端视它能否终结对精神障碍者的任意拘押,确保他们能在自由且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得到精神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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