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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犯罪法案強化審查、監控

模糊罪名、更嚴格的實名制、侵犯人權的域外管轄

A person standing before an imag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flag in Beijing, October 23, 2017. © 2017 Greg Baker/AFP via Getty Images

(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中國政府草擬的網絡犯罪法案遠超過解決正當執法問題所需,其中並包含嚴重威脅人權的寬泛條款。

2026年1月31日,中國公安部發布共計68條的《網絡犯罪防治法(徵求意見稿)》。這部法案一旦通過,將把中國有關電信、互聯網和金融系統的法規整合進同一框架,從而加強當局跨平台追蹤用戶活動的能力。這部法案並擴大公安機關(警方)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網絡犯罪案件中暫停金融帳戶和通訊服務、禁止人員離境的權力,而且缺乏有效的監督或補救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這部法案包含帶有隱患的域外效力。

「網絡犯罪法草案反映習近平多方致力限制數位和物理空間,任由國家安全部門擴大並加強社會控制,甚至超越國界,」人權觀察中國部研究員亞力坤・烏魯堯勒說。「這部法案將進一步破壞網絡匿名性、扼殺言論自由並限制資訊取得。」
法案中許多限制性的監管措施早已存在於中國法律,例如2016年《網絡安全法》和2021年《數據安全法》。然而,這部法案將相關措施整合並進一步正式化。條文內容旨在解決正當的執法問題,例如詐騙、兒童色情和非法金融交易等在線犯罪活動,但也威脅到隱私、言論自由和資訊取得等受國際法保護的權利。

這部法案整合並強化電信、互聯網和金融系統服務現有的強制實名註冊制度(第11至13條)。雖然這種規定已存在中國其他法律,但這部法案要求相關平台在處理犯罪高發地區或期間的帳戶、或發現帳戶「異常操作」時,應進行持續或「動態」的身份核驗,包括採用自動化或基於演算法的身份驗證(第16條)。中國的實名註冊制度使當局能夠識別在線評論者,或根據行動裝置使用情況追溯到特定使用者,從而限制匿名表達、侵犯隱私權並扼殺言論自由。

第19至33條列舉「網絡犯罪生態治理」所禁止的行為,其中一些條款的措辭含糊,例如「發布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信息,獲取⋯⋯廣告收益的」(第28條第4款)。其中部分條款還包括不當限制合法的網絡安全研究(第24條和第25條)。這些條文可能被用來對記者、人權捍衛者和安全研究人員的合法活動定罪

第62條還允許警方和其他行政當局將個人違反這部法案而受到的處罰「記入信用檔案」。第57條則允許警方在沒有明確的移除機制、透明度或申訴機制的情況下,將某些人列入「黑名單」,禁止他們使用諸如開通SIM卡之類的基本服務,這種做法可能被用來懲罰異議人士

聯合國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2018年的報告指出,各國政府不應制定「要求『主動』監測或過濾内容的法律或協議,這種要求既違反了隱私權,又有可能構成發表前審查」。強迫解密而缺乏保障措施也會增加大規模監控的風險。中國當局不但可以「阻斷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違法信息」,還要求網絡運營者應及時封鎖這種資訊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第44條)。

上述條文違反被公認為體現習慣國際法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即「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中國已簽署但尚未批准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款。

法案規定,對於涉及網絡犯罪「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處以最高人民幣500萬元的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當局並可限制「中國公民⋯⋯自處罰完畢後六個月至三年内不准其出境」(第56條),這種規定侵犯中國公民受國際人權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權。中國刑法第285條、第286條和第287條已對網絡犯罪定有處罰,包括拘留、監禁和罰款;此外,刑法也廣泛處罰和平的言論與活動。

人權觀察表示,這部網絡犯罪法草案不符合中國的國際人權法義務,侵犯了中國境內和境外網絡使用者的權利。
「這部網絡犯罪法草案是中國政府『數位威權主義』的一環,當局正通過一系列法律來限制人們在網絡空間中原本享有的殘存自由,」烏魯堯勒說。「關切此事的各國政府應該施壓促中國政府撤回這項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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