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本週作出判決,裁定香港政府要求跨性別男性接受「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法定性別註記的規定基於《香港人權法案》屬於違憲。該判決適用於兩名跨性別男子,他們要求在未經完整性別轉變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標記。
法院援引香港政府2017年發表的工作小組文件,以及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裁定強制手術的規定違反兩人隱私權,且未能在「社會效益和上訴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法院舉出世界各國不同做法的實例,駁斥人事登記處處長即本案答辯方指完整手術是唯一「客觀且可驗證的標準」的論點;對於在緊急狀況下使用性別區隔空間的疑慮,法院稱其「不切實際(fanciful)」;法院並指出,跨性別男性懷孕並非常見情況,不足以作為拒絕申請人變更法定性別註記的理由。
判決指,香港現行政策強制「接受各種治療中最具侵入性的手術介入」,這種要求「日漸受到許多司法管轄區拒斥」。法院進一步指出,「有些跨性別人士感到壓力的情況下,為換發身分證而接受這種手術,以避免經常遭受歧視、羞辱、剝奪尊嚴和侵犯隱私。」
法官寫道,「作為變更性別標記的準則而要求接受高度侵入性且在醫學上可能並無必要的手術,原則上是不可取的。」
儘管該判決僅限適用於本案兩名上訴人,法院同時建議香港當局應大幅修正現行的跨性別人士法定性別政策。判詞說:「該政策的社會效益在許多方面是不實際的,充其量是相對薄弱的」,並指該政策造成「像上訴人這樣的人們面臨兩難,只能選擇忍受例常的侵犯隱私權,或者接受高度侵入性且醫學上不必要的手術,令身體完整權受侵犯。」
雖然該判決的適用範圍受限,但已傳達出一個強烈訊息:人事登記處處長應改革香港合法承認跨性別者的過時標準。判決也為獲得合法性別身分的基本權利不應與強制醫療要求混為一談提供了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