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 人權觀察今天表示,印度當局應禁止保安部隊在查謨和喀什米爾地區使用散彈槍發射金屬丸粒驅散群眾。印度警察和民兵部隊於2020年8月29日在斯利那加(Srinagar)的什葉派穆斯林儀式上發射散彈槍和催淚彈,造成數十人受傷。
保安部隊依據新冠防疫禁令向穆哈蘭姆(Muharram)遊行群眾下達解散命令,遭群眾拒絕後開火。此舉引發暴力抗爭,部分示威者抛擲石塊,警方稱造成15名安全人員受傷。
「印度執法部門一次又一次在喀什米爾使用散彈槍,導致示威者和旁觀者飽受驚嚇和嚴重傷害,」人權觀察南亞區主任米納克希・甘古利(Meenakshi Ganguly)說。「印度當局必須認識到,用這種武器向群眾開火,即使是暴力的示威者,也必然導致無區別和過度的傷害,違反國際標準。」
自從印度當局採用這種表面上「非致命」的武器取代實彈作為控制群眾的方案,十年來以散彈槍發射的丸粒已造成數千人受傷,包括眼睛失明。最初改用這種武器,是因為2010年長達數星期的暴力抗議活動造成喀什米爾近120人喪生。
安全部隊通常使用12鉛徑壓動式散彈槍,發射裝有數十或數百顆金屬丸粒的彈藥,因常用於狩獵而被稱為「鳥彈」或「鴿彈」。發射時,丸粒最初緊密集中,射出後即成片散開,可在相當大的半徑範圍內造成無區別傷害,連旁觀者也難逃波及。
印度當局宣稱,安全部隊僅在反擊暴力抗爭且確有必要時才會使用散彈。然而,國際法禁止使用任何無區別或不必要的武力,包括對抗暴力示威者。
安全部隊在喀什米爾使用散彈槍已造成許多人員傷亡。儘管缺乏散彈槍丸粒造成人員傷亡的準確數據,但據內政部2018年2月向國會提出的報告,從2015到2017年共有17人因散彈喪生。數據新聞網站IndiaSpend報導,從散彈槍發射的丸粒在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之間導致139人失去視力。查謨和喀什米爾邦首席部長穆夫提(Mehbooba Mufti)於2018年1月告訴州議會,在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之間,有6,221人遭丸粒射傷,其中782人傷及眼部。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表示,使用散彈槍「發射金屬彈丸是喀什米爾最危險的武器之一」,並呼籲立即停止將其用於人群管制。
2017年,內政部答覆國會有關丸粒使用問題時表示,該部曾研究其他非致命的群眾驅散方法,但是「若這些措施證實無法有效驅散暴民,就可能採用丸粒散彈槍。」最高法院於2016年12月表示,這種武器不該「無區別或過度地」使用於喀什米爾,有關當局必須經過「適當考量」才能加以運用。
2016年8月,安全部隊答覆查謨和喀什米爾邦高等法院,其所使用的彈藥每顆裝有450個金屬丸粒。基於國家安全顧慮,政府拒絕公佈這種彈藥以何種金屬製成,但斯利那加當地醫師表示通常是「鉛丸」。雖然較小的丸粒通常只會造成疼痛和表皮傷害,但若擊中身上脆弱部位(例如眼睛)也有可能致命。另據官方說明可知,查謨和喀什米爾邦的民兵部隊只受過為期三天的培訓,學習使用包括散彈槍在內的低致命性武器。
聯合國《使用武力與火器基本原則》「禁止使用會引起不必要傷害或產生不必要危險的火器和彈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遵行情況的機構——在其第37號一般性意見中表示:「槍支不是維持集會治安的適當工具,決不能僅為驅散集會而使用…執法人員在集會場合使用槍支攻擊人員,必須限於對抗致死或嚴重傷害之迫切威脅而絕對必要的情況。」
2020年聯合國關於為執法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指導原則規定:「同時發射多枚彈丸是不精確的,而且其使用一般不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絕對不能使用金屬丸粒,例如散彈槍的彈藥。」
「印度領導人既然聲稱其政策正在改善喀什米爾人的生活,就不能忽視安全部隊造成人民受傷、失明和喪命。」甘古利說。「印度政府應停止使用散彈槍發射金屬丸粒,並檢討其人群控制技術以符合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