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2016年起,中國政府突然大幅加速對西藏農牧民的遷移安置。政府聲稱相關安置措施(通常把他們遷移到數百公里之外)純屬自願性質,而且有助於「改善人民生計」、「保護生態環境」。
本報告依據2016年至2023年的逾千則中國官方媒體報導以及政府出版物和實地學術研究,指出中國國內媒體對許多案件的報導均與官方依法取得被遷移者同意的說法背道而馳。
新聞報導顯示,藏區「整村遷移」項目實際上是強迫參與的。據這些報導描述,許多藏人非常不願意隨村搬遷。例如其中一個村子,全村262戶當中有200戶起初不願搬遷到將近1千公里外的新地點。另一個已排定搬遷的村子,除了一名共產黨積極分子之外,所有村民原本都不同意搬遷。但無一例外地,所有搬遷案件據報道都在最後得到村民同意。人權觀察至今未發現任何一個預定搬遷的村子或個別村民能夠免於被搬遷。
官方媒體報導顯示,官員採用各種極端的說服方式(即強制手段)施壓農牧民同意整村遷移。這些手段包括:反覆的家庭訪問;否定村民有足夠智力為自己做決定;暗示可能遭受懲罰;禁止批評;以及威脅地方官員若未達標將予紀律處分。在某些案例,為了獲得村民「同意」而登門拜訪的官員級別逐步升高,有時家庭訪問長達數年不間斷。人權觀察取得的一些官方新聞報導和影片顯示,官員向居民揚言若不搬家就切斷他們目前住所的基本服務。另一些報導顯示,當局公然威脅抗議搬遷的村民,指控他們「散佈謠言」,並命令官員對這種行為予以「迅速、堅決」的打擊(意味行政和刑事處罰)。本報告包含三個案例研究,詳盡說明獲得整村居民「同意」搬遷的時程、目標、論點和方法。
這些強制手段源自上級當局對地方官員施加的壓力,上級當局通常將搬遷計畫描述為中央或西藏自治區政府直接下達的一項毫無商量餘地的重大政治任務。這使得地方官員在地方層級的實施上毫無彈性,而且地方官員被要求取得受影響村民全體同意才能執行搬遷。
除了整村遷移,西藏還有第二種搬遷形式──分散搬遷。這種形式的搬遷通常是由官員挑選較貧困的家庭,將他們搬遷到更適合賺取收入的地區。雖然村民可以拒絕搬遷,但人權觀察在許多案例中發現,官員會提供搬遷可獲經濟利益的誤導資訊以獲取這些家庭的同意。根據先前項目經驗,官員們應已明瞭許多農村人口在搬遷後將無法在新環境中找到可持續的工作。
即使由中國官方學者在西藏搬遷地點進行的調查(通常不會批評政府)也得出不同結論,即許多被搬遷者「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來養家糊口」,而且「對搬遷的滿意度偏低」。2014年對先前西藏自治區東部搬遷計畫的一項審查發現,即使經過十年,仍有百分之69的被搬遷者面臨財務困難,百分之49希望搬回草原上的老家。地方官員故意向西藏農牧民提供搬遷具有經濟利益的誤假資訊,從而造成過分期望,可能是導致人們不滿的原因之一。
無論是整村或分散搬遷,中國法律都要求被搬遷人拆除原有住房,以阻止他們遷回。我們的研究發現,西藏官員經常強制執行這條規定。
官方統計顯示,中國當局將在2000年至2025年之間搬遷安置藏族農牧民逾93萬人(見附錄一)。其中大部分的搬遷(逾709,000人,即搬遷總數百分之76)發生在2016年以後。
同樣在2000年至2025年這段期間,有336萬藏族農牧民受到其他政府計劃影響而被要求重建住房,若屬游牧民則必須改採定居生活方式,不一定需要搬遷。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地區共有455萬藏族居民,前述數據顯示絕大多數藏族農牧民都曾在過去二十年中受到中國政府住房搬遷或重建政策的影響。許多藏人被迫多次搬遷或重建家園。
儘管大規模居民搬遷也發生在中國其他地區的貧困農村,但西藏社區可能因這些行動遭受毀滅性影響。與當前中國政府將西藏教育、文化和宗教融入「中華民族」的計劃相結合,對農村社區的搬遷將對西藏文化和生活方式造成侵蝕或重大損害,特別是因為西藏的大多數搬遷計劃均涉及將農民和牧民遷移到他們無法從事原本生計的地點,從而使他們別無選擇只能轉向非農產業尋求工資勞動職缺。
西藏的搬遷計畫違反國際人權法標準。國際法禁止「強迫搬遷」,即在未予適當形式的法律或其他保護之下,違背個人、家庭或社區的意願將其遷離住所或土地。強迫搬遷還包括缺乏有意義的協商或賠償,以及未考慮「所有可行替代方案」的搬遷。另一方面,合法搬遷也必須遵守相關國際人權法並「遵循合理性和相稱性的一般原則」。
如本報告詳述,中國政府施壓或強迫藏人搬遷的政策未達前述標準。當局既未在搬遷之前探討「所有可行替代方案」,也未確保被搬遷者得到「足夠賠償」、在不滿意時有權返回或其他程序保障。
建議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涉及西藏搬遷項目的各個有關當局應該:
- 暫停西藏搬遷項目,直到現行政策措施經獨立專家審查確認符合中國法律、標準以及有關強迫搬遷的國際法。
- 確保所有搬遷均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方式實施,包括在搬遷前探討「所有可行替代方案」,給予適當賠償,以及向受影響者提供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
- 停止強制或以其他不當壓力使人同意政府搬遷計畫,並適當處罰或起訴任何如此做的官員。
- 取消所有要求官員說服一定人數同意搬遷的配額、期限或指標。
- 處罰任何向預定被搬遷者提出無根據或未核實的搬遷利益的官員。
- 停止要求被搬遷者拆除其原有住房。
- 支持學術機構在搬遷前和搬遷後針對居民意見定期執行並發表獨立的學術調查,並根據居民觀點採取改善措施。
- 為可能被搬遷者提供免費實地考察可能搬遷地點的機會。
- 與可能被搬遷者進行定期、包容性的諮詢,包括關於選址偏好的諮詢。
- 承認並維護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權,確保藏人和其他人能夠參與表達關切和批評(包括針對政府搬遷政策)的和平活動。
- 允許受搬遷影響的人返回原本土地或就近安置以繼續從事原本生計活動。
- 應多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要求,允許訪問所有藏區。
- 根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修改中國相關法律,確保其符合有關強迫搬遷的國際標準。
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採納逾50位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的建議,對中國政府在西藏、新疆、香港和全中國犯下的人權侵害進行公正、獨立的調查。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應本於其獨立監測與報告的職權,就西藏人權狀況收集資訊、就其發現公開表達關切、研擬報告,並定期向人權理事會匯報。
- 聯合國特別程序應本於各自職權,持續記錄並公開報告中國當局在西藏的人權侵犯。
對外國政府
- 敦促中國政府尊重藏人的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權,以便他們能向政府提出質疑,包括有關搬遷政策的議題;
- 呼籲中國政府按照多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請求,允許他們訪問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