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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黎智英被編造國安罪名成立

殘酷對待《蘋果日報》創辦人反映蔑視基本人權與新聞自由

Jimmy Lai with a copy of Apple Daily's July 1, 2020, edition in Hong Kong. © 2020 Vincent Yu/AP Photo

(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香港高等法院對現已停刊的《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的定罪,再次說明香港已遭劇烈改變,由尊重新聞自由轉為支持公然敵視媒體。香港政府應撤銷無據定罪,立即釋放黎智英。

2025年12月15日,高等法院判決黎智英(78歲)被控兩項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和一項《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名全部成立。他將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

「黎智英被單獨監禁五年後以莫須有的罪名定罪,是一場殘酷的司法鬧劇,」人權觀察亞洲區主任伊蓮・皮爾森(Elaine Pearson)說。「中國政府殘酷對待黎智英,目的是讓所有膽敢批評中共的人們噤聲。」

法院認定黎智英是三項控罪背後的陰謀「主腦」。判決稱黎智英與其他人串謀實施「勾結外國勢力」,方式包括參與「國際遊說」以及透過他的文章、談話節目和媒體專訪促使外國政府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院並認定黎智英與倡議團體「重光團隊」串謀,該團體在海外發起呼籲制裁中國和香港當局的行動。

關於煽動罪名,控方稱《蘋果日報》有161篇文章(其中33篇為黎智英撰寫)涉及助長公眾不信任和憎恨政府當局,因此構成煽動刊物。法院同意起訴理由,認定黎智英利用他「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致⋯⋯削弱〔中國和香港政府〕的合法性」。

對個人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行為進行起訴,違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實質憲法《基本法》納入香港法律架構,並明載於《人權法案條例》。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體制並不符合相關人權保障。

同案被告的六名前《蘋果日報》高級主管和編輯先前已就相同罪名認罪。法院定於2026年1月12日開庭聽取求情,然後擇期判刑。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若「勾結外國勢力」罪名成立,「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可處兩年以下監禁。

對黎智英的起訴存在多項嚴重違反公平審判權的問題,包括由香港政府特別挑選的法官審理,剝奪陪審團審判,長期審前羈押以及禁止他自行選擇法律代表。2023年,高等法院維持政府禁止英國籍律師歐文(Timothy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的決定。當局還剝奪黎智英身為英國公民獲得英國領事探視的權利,違反中國締結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黎智英已遭「欺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判刑五年九個月。他身患糖尿病,且自2020年12月至今遭受足以構成酷刑的長期單獨監禁。他的家人多次請求關注他的健康惡化,包括心臟問題和身體衰退跡象

自從2020年6月中國政府對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至少14家獨立媒體被關閉,包括《蘋果日報》(2021年6月)和《立場新聞》(2021年12月)。這兩家深具影響力的媒體被迫關門前,均遭警方高調搜查並以國安罪名拘捕編輯。

《立場新聞》兩名記者於2024年8月be被判《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罪名成立。香港政府還一再騷擾香港記者協會和個別記者,無憑無據要求補交稅款。

「面對黎智英案的鬧劇,各國政府應施壓香港當局撤銷案件,立即釋放黎智英,」皮爾森說。「中國和香港政府應為處心積慮扼殺香港新聞業的措施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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