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局局長楊潤雄一定沒有修過兒童權利課程。
本週,楊局長宣佈禁止學生在校演唱或演奏特定歌曲,還說兒童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雖然沒有人享有絕對的言論表達自由,但依照國際人權法,限制自由表達權利只能是為了維權他人名譽權或為了真正的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理由。任何限制都必須與可能造成的威脅相稱。
然而,國際人權法並沒有任何漏洞可以禁止政客不喜歡的歌曲。同時,兒童的言論自由權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保護。
所以,沒錯,學校可以不准兒童在上課時大聲唱歌──不論是示威者國歌《願榮光歸香港》或是香港流行音樂──以免干擾其他同學學習。但一概禁止在校園中演唱任何帶政治意涵的歌曲,是不合理的。
政府也不該像DJ一像挑選音樂。儘管我們不知道楊局長心目中的熱門金曲為何,但他對宣揚香港憲法的歌曲《熱愛基本法》倒是相當肯定。對於學校必須懲罰學生「不尊重」中國國歌的法律規定,他也毫不保留地支持。
楊局長的禁唱令緊跟著中國新制定的國家安全法,該法以寬泛條文禁止一系列和平行為,而且當局已經依據該法逮捕十多名香港人。但我們實在無法理解,小孩子唱歌怎麼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楊局長還說,「絕不容許任何人慫恿學生對具爭議及正在發展的政治事件上表態。」但這種說法違反國際人權法上的真正教育目標:發展兒童的人格、身心能力、文化認同與價值觀以及對人權的尊重,並為其在自由社會裡過有責任感的生活作好準備。國際法也保障兒童有權對攸關其自身的事務表達自己的觀點。
換而言之:兒童應當享有自由形成與表達意見、恐懼、喜好與欲望的權利。
兒童應當被允許甚至鼓勵把他們的意見在課堂上發表出來、在學生媒體上刊登出來、在美術課上描繪出來、在校園中互相辯論。
或者,唱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