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人權觀察今天發表報告指出,日本的「人質司法」制度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正當程序與公正審判權利。
這份101頁的報告《日本的「人質司法」制度》記錄犯罪嫌疑人在審前羈押階段受到的侵犯人權待遇。有關當局奪去嫌疑人保持緘默的權利,審問時沒有律師在場,藉著反覆逮捕和不予保釋強迫嫌疑人認罪,並將他們長期拘留在警察局、遭受持續不斷的監控。日本政府應儘速實施廣泛改革,包括修正刑事訴訟法,以確保被羈押者的公正審判權,並使辦案人員和檢察官負起更大責任。
「日本的『人質司法』制度造成被捕人士喪失無罪推定、迅速且公正的保釋聽證、以及審問時律師在場等權利,」人權觀察日本分部主任土井香苗說。「這些侵犯人權的做法導致人生與家庭破碎,以及錯誤定罪。」
人權觀察從2020年1月到2023年2月在日本栃木、千葉、東京、神奈川、愛知、京都、大阪和愛媛八個都道府縣進行研究。研究員當面或以線上方式訪談了30位正在面臨或曾經遭遇刑事調查與起訴的人士。人權觀察也訪問了多位律師、學者、記者、檢察官和嫌疑人家屬。
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訴前最長可被羈押23天。當局將《刑事訴訟法》解釋為在這段期間內可以持續審問犯罪嫌疑人。即使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調查人員仍設法逼迫他們回答問題、自白認罪。
許多嫌疑人被拘留在警察局,受到警方24小時監視,若遭禁止接見處分則連家屬都無法會面。
法官一般會批准辦案機關申請拘捕和延長羈押。23天的羈押期限對審前羈押並無實際限制作用,因為辦案機關可以將案件拆分成多項較輕罪行,或基於同一套事實提出多項控告,藉以對嫌疑人進行反覆重新逮捕和拘留
T・秀美於2018年涉嫌虐待7個月大的兒子而被控傷害罪,後因證據不足未遭起訴。她向人權觀察表示,她在行使緘默權之後仍遭到審問:「被拘捕時,我立刻告訴警察我要保持緘默。警察非常不滿,繼續審問我,而且不斷試圖逼我承認對兒子施暴。」
審前羈押期間,在押人士依法不得申請保釋。即使被起訴後終於可以申請保釋了,不認罪或保持緘默的被告一般很難說服法官批准保釋。審前羈押可以長達數月甚至數年。
人權觀察指出,2020年法官對檢方申請審前羈押的批准率高達百分之94.7,一審定罪率則是百分之99.8。
日本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規定,因刑事罪名而被捕或被拘禁人士應「迅速」提堂起訴。負責對該公約提供權威解釋的專家機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表示,48小時一般足以將被捕者轉送及準備進行司法聽審,如有任何拖延「必須是絕對例外,而且根據當時情況是正當的。」再者,該公約的一般原則是,等候審判人士不應受到羈押監管。
人權觀察和日本非政府組織日本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 Japan)今天同時宣佈,兩組織預計將在2023年6月發起終結「人質司法」的倡議行動。
「日本當局應儘速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尊重每個人的正當程序和公正審判權利,」土井說。「日本應保障起訴前羈押期間申請保釋的權利,並應改革保釋法規以符合無罪推定和人身自由的國際標準。」
陳述摘錄
佐戸康高於2017年10月被捕,羈押14個月才獲准保釋。他說:
我設法保持緘默,但他們不停辱罵我,對我說「你有罪所以保持緘默」或「你不知道保持緘默會給別人造成多大麻煩嗎?」我每天被檢察官訊問三次,早上9點到中午12點,下午1點到4點,還有晚上7點或9點到10點。連續20天都是如此。只有律師會見或外出就醫才能休息一下。
吉野量哉以「傷害致死」被起訴審判,他描述2010年被審問的情況:
我一五一十跟警察說明我認為的事件經過,但他們好像把它當作另一回事處理。從我一被捕就開始審問到深夜,第二天早上5點半左右,他們把我送進看守所,吃完早飯後又開始審問。拘留第二天,我被帶去見檢察官。檢察官要我承認我在盛怒中向攻擊者多次揮拳加以傷害。從早到晚,警察和檢察官對我輪番審問。警方一問完,馬上把我用繩子綁著、戴手銬送到檢察官那邊,我只能在那裡枯等到晚上8點。檢察官審問其實很簡單,只問我有沒有「改變主意」,要不要「現在說一說」。每天都是這樣——騷擾我、逼迫我認罪。
2015年,N・佳代因串謀詐欺被捕。在她被捕拘押後,法官以防止她毀滅證據為由發出禁止接見令。此後一年,佳代無法見到委任律師以外的任何人,不能收取信件,給兩個成年兒子寫信也必須得到法官許可。她說:
我被移到東京看守所後,從2016年4月到2017年7月都被關在「鳥籠」(單獨囚室)。那裡面冷得好像露宿野外,我都被凍傷了。我每天只有兩次說話機會,報我自己的編號。我覺得自己快要失聲了。禁止接見處分在我被捕一年後解除了,但我還是被單獨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