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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block a street in Russia’s capital, Moscow, on July 15, 2020, during a protest against the results of voting on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The mayor’s office had banned the protest, citing the need to prevent the spread of Covid-19. © 2020 AP Photo/Alexander Zamlianichenko

(日內瓦)- 人權觀察今天表示,全世界至少83個國家藉口新冠肺炎疫情限制行使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權。各國有關當局攻擊、拘捕、起訴甚至殺害批評者,驅散和平抗議,關閉新聞機構,並且制定含糊法律對其認定危害公共衛生的言論處以刑罰。受害者包括記者、社運人士、醫療保健工作者、政治反對派團體和其他批評政府防疫作為的人士。

「抵抗新冠肺炎疫情,各國政府應當鼓勵民眾戴口罩,而非上口枷,」人權觀察危機與衝突部主任葛里・辛普森(Gerry Simpson)說。「毆打、拘禁、起訴和審查和平批評人士,違反了言論自由等多項基本人權,對防疫毫無助益。」

人權觀察表示,各國政府和其他有關當局應該立即停止以防疫為由過度限制言論自由,並對嚴重違反及侵犯人權的人員追究責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2021年2月22日開始的會期中,應該責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提交報告,檢討各國防疫措施是否符合人權義務,包括限制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影響。

Police officers block a road in Russia’s capital

At least 83 governments worldwide have used the Covid-19 pandemic to justify violating the exercise of free speech and peacefu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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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審視世界各國政府針對新冠疫情的防治措施,發現非法干涉言論自由是最常見的濫權形式之一。有些國家的侵權情況並不嚴重,但在中國、古巴、埃及、印度、俄羅斯、土耳其、委內瑞拉和越南和其他某些國家,受到政府濫權危害的人高達數十、百萬。

在有些國家,例如孟加拉中國埃及,許多人只因批評政府防疫不力就被關押好幾個月,至今未獲自由。

例如37歲的公民記者張展,就因20202前往武漢報導新冠疫情而被控「尋釁滋事罪」,並於同年12月遭上海法院判刑四年。據其代理律師表示,張展自5月被捕後不久就開始絕食抗議,遭官員強制灌食,導致她的健康惡化。

「基本上每天都在恐懼中度過,」張展被判刑前表示。「比如說當有穿迷彩服的人威脅你的時候,警察喊著要打死你的時候,還有朋友說國保在整理你的資料要收拾你的時候。[]我覺得這個是事實嘛,我為什麼不能拍事實?」

人權觀察發現下列趨勢:

  • 至少18個國家的軍警部隊以暴力攻擊記者、博客和示威者,有些人只是批評政府的新冠肺炎防疫措施,諸如醫療經費不足、封城和醫護人員缺少口罩、手套。所涉暴行包括向和平示威群眾發射實彈、圍堵毆打、拘留施暴,而且公然免除罪責。大多數案例中,軍警部隊都自稱是為了執行防疫規定。在烏干達,安全部隊殺死了數十名示威者

  • 至少10個國家的有關當局任意禁止或中斷——有時以社交距離為由——抗議政府新冠防疫措施的示威活動,或以新冠疫情為由,驅散批評政府防疫政策的示威或其他集會。無一例外,當局在干涉這些活動的同時卻放行其他大型集會。

  • 20201月起,至少24政府制定了模糊的法律法規,將散播疑似不實信息或報導有關新冠疫情或其他公共衛生危機而被當局認為有礙公共福祉的行為列入刑事犯罪。各國政府可以輕易利用不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壓迫工具。至少五個國家也以將出版有關公共衛生及其他主題的疑似不實資訊列為刑事犯罪。

  • 至少51有關當局利用為防治新冠疫情而制定的法律法規,以及疫情發生前的反恐怖主義及其他法規,對批評政府防治新冠病毒措施或其他防疫政策的人士進行任意逮捕、拘禁和起訴,並處以罰金或監禁。遭打擊對象包括記者、博客及其他網上發文者、反對派及社運人士、示威者、學者、醫護工作者、學生、律師、漫畫家和藝術家。

  • 至少33政府利用各種新法律、疫情前既有法律或根本不依據法律,對批評政府防疫作為的人士進行威脅,有時並加以起訴。其中八個國家曾對公開評論當局防疫作為的醫護人員進行調查、威脅和撤職。至少八個國家暫停或限制向政府當局要求或取得資訊的權利,包括公共衛生方面的資料。至少12國曾封鎖特定的新冠疫情媒體報導,或因為有關疫情的報導內容而關閉新聞機構。

各國政府有義務保障言論自由權,包括尋求、接受及傳遞所有線上線下有關公共衛生或其他方面資訊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為享有集會自由——包括公開抗議——所不可或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等人權條約規定,對言論與集會自由的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必須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或其他合法目的而有嚴格的必要性及相稱性,並且不得歧視。其他合法目的包括:為維護他人名譽權而限制言論自由,或為保障他人的「權利與自由」而限制集會自由。

當各國政府面臨「威脅國家生存」或其「獨立或安全」的公共緊急事故,無法僅靠前述限制達成其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政策目標,主要國際人權條約均允許暫時提高限制或甚至暫停某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這些國家可以克減本身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當宣布緊急狀態,說明必須實施更「嚴格」限制的理由,而且相關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並附有落日條款,以確保額外限制僅屬暫時性質。如同任何對權利的限制,在克減之下實施的限制必須不構成歧視。國家克減人權義務的行為應當向聯合國以及(若為歐洲或美洲區域人權文書締約國)歐洲委員會或美洲國家組織進行登記,以便有關機構審查克減的合法性並對相關限制實行監測。

人權觀察發現,在83個曾經侵犯言論或集會自由權的國家當中,只有44個國家宣布緊急狀態。然而,其中沒有任何國家為有關言論自由的權利克減進行登記,只有八個國家曾就有關集會自由的克減進行登記。由於沒有登記克減,這些政府更容易迴避遏制濫用緊急權利的國際監督。作為《公政公約》締約國的國家,若宣布緊急狀態而未登記克減,仍將受到相關國際法的拘束

各國政府也有義務提供管道,使公眾可以獲得有關衛生威脅的正確資訊,包括預防及控制這種威脅的方法。對言論自由的過分限制,可能導致更難反擊有關新冠肺炎的不實資訊,包括泛濫於社交媒體和線下的各種錯誤與危險偏方的陰謀論。

「政府對於批評言論進行過度甚至暴力的鎮壓,反映出假借抗擊新冠病毒而排除基本自由的危險意圖,」辛普森說。「各國政府保障公眾免於致命疫症的義務,絕非可以任意鉗制資訊、壓制異議的尚方寶劍。」

更多有關藉新冠疫情之名侵害言論自由的資料,詳見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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