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当局大幅扩张警务活动,包括在西藏自治区各地市镇与农村任意采集居民DNA。
外泄资讯显示,警方不必握有可靠的犯罪证据,就可要求居民提供DNA,而后者无法拒绝。拉萨市公安单位2022年4月发布的报导说明,DNA血液样本采集工作按计画展开,包括幼儿园学童在内的基层民众都属于采集对象。青海省藏区玛沁县公安局2020年12月发布的报导说明,所有5岁以上男童都要被采集DNA。
“中国政府早已使藏人遭受无所不在的压迫,” 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现在当局更为了提升监控能力,不经同意就对人进行采血。”
这些大规模DNA采集行动,似乎正在西藏自治区(地理位置涵盖青藏高原西半部)全部七个行政区实施。没有公开证据表明人们可以拒绝参加,或警方握有足以支持采集行为的可靠犯罪证据。经过人权观察研究的多则报导显示,该区所有居民都要被采集DNA,包括暂住居民在内。在这些报告当中,找不到任何居民可以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的条件。
根据人权观察分析,有关采集工作的报导来自14个不同地方(1个地区、2个县、2个镇、2个乡和7个村),分别位于西藏自治区七个地级行政区,显示同样的活动正在、或即将在整个自治区铺开。根据政府采购文件表明,自治区公安厅于2019年7月公告招标一项区级DNA数据库建设工程,进一步显示官员当时正在预备展开全自治区的采集工作。 2019年11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安局也曾发出该市DNA数据库采购公告。
在七个地级行政区之一的昌都市,官方说明采集DNA是为了 “提高查核效率,帮助抓捕逃犯”。自治区其他地方对居民的说明均大同小异,指采集DNA有助侦查犯罪。如同一则官方报导所说,普遍采集DNA可以“为公安机关侦破各类违法案件提供依据,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中国境外研究机构于2020年指出,西藏自治区大规模采集DNA始于2013年。这一说法是根据中国官方媒体有关“全民健康体检工程”于2013年在西藏自治区开始实施的报导。据称,该计划旨在改善医疗服务递送,但在新疆,人权观察2017年取得的官方文件表明,当局[在新疆,]利用该计划作伪装,秘密对当地 12至65岁居民的DNA进行集体采集。人权观察未曾发现任何资讯表明西藏自治区当局曾利用这种计划进行DNA采集。
中国其他地方的警察机关也从2010年代开始实施大规模的DNA采集。但公开证据表明,相关采集工作仅限于警方认为可疑的少数居民,例如外来移民、出狱人员、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被安全部门列为“重点人员”的社会群体,或是基于2017年开始的一项全国警务计划,估计收集全国百分之8.1至26.4男性人口的DNA。
强迫人们提供血液样本,或在非属知情、有意义且自由同意或有合理依据之下采集血液样本,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尊严和保持身体整全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为维护安全而对整个地域或族群实施强迫DNA取样则是严重的人权侵犯,不可能证明其具备必要性或相称性。
尊重医疗资讯保密的权利也是健康权的核心原则之一。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各国“所有医疗设施、物资与服务必须⋯为尊重保密而设计。” 虽然隐私权并未确立医疗资讯保密的绝对规则,但干预或违反保密必须具备严格的正当理由,当采集资讯的目的是与警方及任何其他有权访问该数据库的机构例行共享时,并不符合前述标准。
DNA是高度敏感资讯,若不经同意被采集或分享,可能助长各式各样的人权侵犯。任何由政府实施的强迫采集或利用,都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犯。尽管政府采集DNA的行为有时可以作为合法侦查手段而具备正当理由,但这种对隐私权的干涉必须受到严格管制、范围尽量缩小,并与所欲达成的正当安全目标相称。
然而,中国政府采集DNA数据的行动是以全民为对象,不分是否涉及犯罪侦查,而且显然没有征求知情同意或说明DNA样本的用途。
儿童的隐私对于维护他们的安全、主体性和尊严至关重要,对儿童隐私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合法、必要与相称的标准。
遗传资讯的采集、处理和利用,为儿童隐私带来特别高的风险。 DNA含有高度敏感的资讯,能够独特并永久地识别儿童的身分、亲属关系以及可能导致身心障碍或重大健康问题的先天医疗状况。
当局未经儿童或其照顾者知情、有意义且自由作出的同意即采集其DNA,而且在教育场所进行抽血,以致儿童无法有意义地选择退出或拒绝提供个人健康资料,这是对儿童隐私的侵犯。再者,当局声称相关数据将用于侦办犯罪,并不构成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正当且相称目的。
最近有报导指出,农村的DNA采集活动是中国当局自2022年1月起在西藏自治区推行“三大活动”的一环。根据来自自治区七个不同地方——洛扎县(山南市)、加查县(山南市)、乃东区(山南市)、琼结县(山南市)、曲水县(拉萨市)、城关区(拉萨市)和巴宜区(林芝市)——的官方媒体报导,这一活动属于当前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而开展的多项工作之一,主要是促使公安机关深入村级单位,突破过去仅止于乡级行政中心的局限。
全称为“大走访、大调研、大化解”的这项行动,要求新建的村级警务室或邻近的乡镇派出所逐户走访,收集居民意见。藏南洛扎县公安机关受命在开展“三大活动”中做到“走村入户,开展拉网式的排查摸底”。
“若真要为西藏人做‘大事’,就该立刻停止这些可怕的人权侵犯——并且调查起诉加害者,” 理查森说。
更多详情请见下文。
根据官方媒体报导,对特定地区全体居民采集DNA的活动从2019年起就在西藏自治区逐步展开。
- 2019年5月起,据西藏自治区官方网站报导,昌都市(自治区七个地级行政区之一)公安局实施了为期一年的基本数据及资讯收集活动,建成了全市居民指纹与DNA样本数据库。
- 2020年5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公安机关在村级单位实施DNA血样采集活动。
- 2021年6至7月,公安机关对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的尼玛县和阿扎镇居民实施DNA血样采集。
- 2021年11月,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公安局在辖区开展居民DNA血样采集工作。
-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底,公安局在下列地区实施居民DNA血样采集:拉萨市格达乡、当雄县;日喀则市萨迦县分属4个乡的6个行政村;山南市琼结县拉玉乡。
- 2022年4月,拉萨市尼木县公安局开始对居民采集DNA,包括该县至少三所幼儿园的学童。
昌都市2019年5月发出的报导指明,采集DNA的对象是全体居民,并强调公安机关奉命 “不漏一村一寺,不漏一户一人”。截至2019年5月,昌都市3,737名警力共采集至少524,500人的数据,达全市人口百分之69。昌都公安从这些数据中得到 “1,500条线索”,因此逮捕到 “各类逃犯26人,特别是‘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
山南市琼结县公安局发出的报导指出,当地公安民警从2021年12月到2022年1月底开展 “大走访、大调研、大化解”专项活动,按照 “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标准,进行 “基础信息”登记和DNA采集等工作。拉萨市尼木县公安局2022年4月报导,当地官员已完成全市几乎所有居民的DNA采集工作,未采集的多属外地就业人员。
据人权观察取得的其他官方报导记录,DNA采集活动也包括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人。只有两则这样的报导——2021年发自同属青海省的果洛州门堂乡和玉树州治多县——指明DNA采集是针对当地全体居民。其他6则报导分别发自青海省果洛州和海南州的藏族乡镇以及四川省的巴塘县,仅提到采集男性DNA,和中国其他地区一致。
多则报导指出,某些地方的DNA采集对象包含年仅5岁的儿童。果洛州下大武乡公安派出所于2020年12月宣布当地5~60周岁的男性都要采集DNA血样,尽管该州于同年稍早发出的通知是以16岁为最低采集年龄。果洛州青珍乡2021年4月发出的新闻照片显示,警员对小学一年级的男童采集DNA。
这些报导都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儿童或其照顾者同意被采集DNA血样。以前述青珍乡的报导为例,当地民辅警向幼儿 “耐心解释”采集DNA的缘由, “及时消除了被采集人员的困惑和疑虑。”
2022年4月关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在幼儿园开展DNA采集活动的一则报导描述,民警向采集对象 “详细讲解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而 “及时消除群众疑惑和顾虑,得到被采集者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该报导称,在尼木县另一幼儿园,民警 “得到全校师生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些报导都没有提到征询学童双亲的同意。
据可得证据显示,在2019年以前,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采集DNA也是针对特定少数人群。例如,拉萨公安2015年7月公告采购刑事鉴定用途的DNA检验和侦测数据库,可能将用来检测采自犯罪嫌疑人的DNA,2018年3月,拉萨市达孜区某乡派出所实施DNA采集,对象显然限于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而非全体在籍居民。从2019年起,西藏自治区的大规模DNA采集活动大幅扩展,当局对这种生物数据的采集超越了当地政府过往的做法。
对所有藏区的每一个居民采集DNA,不仅在同意或隐私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它代表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藏族人口的密切管理。由于过程中必须接触并登记每一个人,中国当局可以借此识别、统计和追踪特定地区的所有人员。
事实上,同样的采集活动在中国其他地区是选择性的,但在西藏和新疆自治区的许多(很可能是绝大部分)地区却是普遍性的,足见中国当局在这两个地区特别急于提升基层的数据采集和监测能力。大规模 DNA 采集是先前在西藏进行广泛监视和深化警力部署的合理延伸,特别是通过 “三大活动”和其他村级警务措施,其关键要素详述如下。
三大活动
西藏DNA采集活动在某些地区与 “三大活动”同步进行。两种活动都涉及收集村里每一个居民的数据。
根据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和八一镇的官方媒体报导,警员实施 “三大活动“必须按照所谓的 “一户一档”或 “一人一警”原则,意思是每户、每人都要指定一名警员负责收集资料。
公安局报导将收集个人意见建议等资讯描述为促进 “警民关系密切”、 “信息触角延伸”。当局表示收集资讯是为了改良服务递送,例如指导村民防范网路诈骗或登记列管无依长者。
几乎所有报导也都提到,主要目的之一是及时发现纠纷矛盾并由官员介入调解(即 “三大”中的 “大化解”)。中国当局至迟在2018年以后就禁止党政干部以外人员从事即使是非正式的纠纷调解,而这在西藏原本是喇嘛、村中耆老或其他地方贤达的工作。
安全机关将地方纠纷视为潜在骚乱来源,实际上,解决 “纠纷”和收集 “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清查和镇压民间异议。例如一则西藏南部洛扎县的报导指出,警员必须走访民众对于 “征用拆迁”等问题的意见。这一举措显然是为了查探民众反抗拆迁的情况。
洛扎县有数千村民是被迁移到这个偏远边地,据官方媒体报导,官员花费多年艰苦说服才取得居民同意。中国官员采取了精心设计的措施来防止村民迁回原居地,且官员按照中央规定必须将迁出户的老房屋拆除以防居民迁回。
加强基层警力和入户查访是全国推广 “枫桥经验”政策的一环,也就是学习毛泽东时代的社会控制方式,鼓动社区居民为公安机关通风报信、配合办案。推广 “枫桥经验”的活动,和 “三大活动”一样,被包装成一种公共服务形式,强调地方纠纷调解只能由公安机关和地方官员为之。
正如这项活动的标语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所示,当局企图利用基层群众举报他人以利公安执勤,防范群众向上级政府陈情,并防堵异议向外传播。
当前活动的公开目的还包括无所不包的 “消除社会稳定隐患”和 “加强对重点人员定位与管理”。所谓 “重点人员”是指当局任意指定的对稳定具有潜在威胁而应由公安机关监控的某些个人或人员类型。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为推展此一活动增设了有专职辅警进驻的村警务室。这些制服辅警也负责入户访问收集数据、排难解纷,并通过全天候趋近群众,结合面对面和微信工具,实现 “服务『零距离』”。甘孜州石渠县公安微信将这种做法称为 “微警务+村警务”。
官方报导强调,作为该活动一环的驻村辅警向村民提供防范网路诈骗宣导。然而,据流亡人权机构调查,2021年在色须镇有117名藏人就因手机中被查出当局宣称的违禁内容而遭公安拘留在法外再教育中心长达数周。人权观察也证实流亡媒体近期有关报导,指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公安机关在农村排查手机中的违禁图文。
村级警务
按照前领导人胡锦涛提出、习近平修订的 “社会管理”方针,当局着手
并通常冠以 “基层治理”或优化服务递送的名义。在西藏自治区,现阶段工作始于2011年,大批共党干部被分组派往自治区每一座村庄,发挥思想教育、社会服务和其他功能。
2012年5月, “网格管理”和其他技术辅助的城镇小区监控与预防警务形式被有计画地引进城镇小区,提升街区层级的安全管理。 2013年5月,西藏自治区所有家庭都被编组为 “双联户”,每5到10户划为一个单位,由一名 “户长”负责管理并向街道或村委汇报单位内部的政治动态与服务需求。
当时,西藏乡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全都设在城镇而非村庄。这种情况在2015年10月从青海省开始改变,青海省官方媒体宣布,逾5千名民警(约占青海全省警力的百分之10到20)将被派往村庄驻点两年。一个月后即2015年11月,青海省又新聘4,530人接受 “村警”培训。官方媒体报导,这些村警将担负 “防控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监视社交媒体和互联网通信,收集基础信息和管理实际居住人口等”工作。
同月,青海官员宣布,从果洛州达日县和海东市循化县开始的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试点工作将向全省推展。其目标据称为 “创建平安细胞”,打造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这一体系是青海省政法委书记张光荣倡导扩建 “基层公安和村警队伍”以 “积极消除治安隐患”的一环。
驻村警务站从2020年7月起出现在西藏自治区,作为试点,在拉萨市曲水县辖下20个行政村中的17个村设立了第一批枫桥式派出所。此后,报导显示西藏其他地区也开始设置驻村警务站,包括日喀则和昌都。还有许多村级移民警察站开设在西藏南部边境地区,例如隆子县扎日乡、仲巴县纳久乡和岗巴县若木新村。
乡村地区基层常驻警力与活动的扩增,目的显然是将已在城镇地区建立起来的监控能力延伸扩展到大多数藏族人生活的社区,这些社区已在 “十四五”规划下面临广泛的国家介入。这是当局推动 “基层治理”与 “法治建设”工作的一环,实际内涵包括打击公民社会团体与村民领袖,尤其是带头反对官员腐败、环境破坏或推广西藏语文的人士。
这一方针也反映在2018到2021年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中社会组织与维权人士都作为 “黑恶势力”而成为被打击的对象。这项运动后来演变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例行业务。一则关于林芝市巴宜区扫黑除恶办公室的报导称 “走进基层和入户大走访”是本年度四项措施的首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