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人权观察在今天发表的报告中指出,以色列当局的行为构成危害人类罪的种族隔离和迫害罪行。作此结论的基础包括以色列政府为维持犹太裔以色列人对巴勒斯坦人宰制地位的总体政策,以及对被占领土内(含东耶路撒冷)巴勒斯坦居民的严重暴行。
这份213页的报告,《被跨越的门槛:以色列当局和种族隔离与迫害罪行》,研究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待遇。它呈现出当前的现实,即在约旦河与地中海之间的大部分土地上居住着两个人口相当的民族,却由同一个当局,即以色列政府,以优待犹太裔以色列人而压迫巴勒斯坦人— —在被占领土尤其严重——的方式实行统治。
“各界多年来大声疾呼,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统治模式若不改变,种族隔离就在角落徘徊,” 人权观察执行长肯尼思・罗斯(Kenneth Roth)说。“这份详细研究表明,以色列当局已经转过角落,今天正在实施危害人类罪的种族隔离和迫害罪行。”
种族隔离和迫害的结论并未改变约旦河西岸被占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和加沙的法律地位,或占领的实际现状。
种族隔离的概念源自南非,如今已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名词。禁止特别严重的制度性歧视与压迫,或称种族隔离,构成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根据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作为一种危害人类罪行的种族隔离包含以下三项要件:
- 意图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另一个种族团体的宰制地位。
- 宰制团体对边缘团体实行有计划的压迫。
- 不人道行为。
当前对种族团体的理解不仅包括基于遗传特征的待遇,也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称的基于世系或原属国或民族本源的待遇。人权观察对于种族采取这种较为广泛的理解。
危害人类的迫害罪行,根据《罗马规约》和习惯国际法的定义,是指意图歧视而严重剥夺一个种族、族群或其他团体的各项基本权利。
人权观察发现,作为以色列政府的政策一环,上述两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已在被占领土实现。相关政策旨在维持犹太裔以色列人对巴勒斯坦人的宰制地位,包括在以色列国内和被占领土。而且,居住在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民众遭受到有计划的压迫与不人道行为。
根据多年来的人权纪录、个案研究以及对政府规划文件、官员发言及其他资料的检视,人权观察比较了以色列政府在被占领土与国内对巴勒斯坦居民和犹太裔以色列人的政策措施。人权观察曾于2020年7月致函以色列政府,说明我们对相关议题的看法,但迄今未获回应。
在整个以色列和被占领土,以色列当局持续尽可能扩大可供犹太社群使用的土地,同时将大部分巴勒斯坦人集中在人口密集区。当局公然对巴勒斯坦人的人口“威胁”表示忧虑,并采取各种政策加以减轻。以耶路撒冷为例,政府的都市计划(包括该市西区和被占领的东区)以“维持犹太人稳居市民多数”为目标,甚至明定欲维持的人口比例。
为维持宰制地位,以色列当局对巴勒斯坦人实施有计划的歧视。以色列籍巴勒斯坦公民面临的制度歧视包括在法律上允许数以百计犹太小镇事实上排除巴勒斯坦居民,以及在预算分配上给予巴勒斯坦人中小学的资源远低于犹太裔以色列人的学校。在被占领土实施的高压政策,包括对巴勒斯坦人适用严苛的军法管治,但同一地区隔离定居的犹太裔以色列人却享有以色列民法的充分权利保障,已经构成种族隔离罪的有计划压迫。
以色列当局对巴勒斯坦人实施一系列的暴行。在被占领土的许多行为足已构成种族隔离罪的基本权利侵害与不人道行为,包括:藉由封锁加沙和许可制度实施严格的迁徙限制;没收约旦河西岸逾三分之一土地;西岸部分地区的严酷条件导致数以千计巴勒斯坦人被强迫转移而离开家园;剥夺数十万名巴勒斯坦人及其亲属的居留权;以及暂停数百万巴勒斯坦人的基本公民权。
人权观察指出,许多构成犯罪的侵犯人权行为没有任何保安理由作为依据,例如几乎一概不发给巴勒斯坦人建筑许可,又以未经许可为由拆除数以千计住宅。其他行为则假借保安理由推行人口管制,例如以色列事实上冻结其所管理的被占领土人口登记,导致巴勒斯坦居民无法与亲人团聚,加沙居民无法在约旦河西岸居留。即使含有保安动机,也不能合理化种族隔离与迫害行为,正如它无法合理化过当武力和酷刑。
“在没有任何正当保安理由之下,剥夺数万百巴勒斯坦人的基本权利,只因为他们是巴勒斯坦人而非犹太人,这已不仅是不当占领的问题,” 罗斯说。“这些政策让犹太人不论住在哪里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与特权,同时巴勒斯坦人不论住在哪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背后显然是一种优待某一民族而牺牲另一民族的政策。”
以色列当局近年来的言行,包括在2018年通过宪制性法律使以色列成为“犹太民族国家”,不断立法提高约旦河西岸以色列定居者的优惠待遇,却不适用于同一地区的巴勒斯坦居民,同时在近年大幅扩张定居点及其连接以色列的附属基础设施等等,其维持犹太裔以色列人宰制地位的意图已昭然若揭。即便未来以色列领导人可能与巴勒斯坦人达成废除歧视制度的协议,也无法否定当前的现实。
以色列当局应废除优待犹太裔以色列人而牺牲巴勒斯坦人的一切形式压迫与歧视,包括有关迁徙自由、土地与资源分配、水电及其他服务使用权以及建筑许可审批。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应当针对据信涉及危害人类种族隔离罪与迫害罪的人员进行调查与起诉。其他国家也应在普遍管辖原则之下依据本国法律进行追诉,并对执行犯罪行为的有责官员实施针对性制裁,包括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危害人类罪的结论应当促使国际社会重新评价与以巴双方的交往情况,采取以人权与问责为中心的途径,而非光靠陷入僵局的“和平进程”。各国应组成联合国调查委员会,对以巴地区的有计划歧视与压迫进行调查,并应任命联合国迫害与种族隔离罪行特使,负责推动终结全世界迫害与种族隔离的国际行动。
各国对以色列的武器销售和军事与安全援助,应以有关当局采取终止相关犯罪的具体可验证措施为前提。各国应检讨与以色列之间的协议、合作计划以及一切形式贸易及交易,剔除其中直接有助实施犯罪的部分,减轻其人权危害,若无此可能,则应终止经证实助长严重罪行的活动与资助。
“尽管全世界大多将以色列长达半世纪的占领视为暂时情况,即将通过数十年来的‘和平进程’得到解决,但当地巴勒斯坦人所受的严重持久压迫已经符合种族隔离罪与迫害罪的定义,” 罗斯说。“所有致力追求以巴和平的人士,不论采取一国或两国解决方案,或者倾向邦联形式,都应同时承认此一既存现实,并动用必要的人权工具加以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