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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电子表决屏幕显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三读获全票赞成通过,2024年3月19日。   © 2024 AP Photo/Louise Delmotte

(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受中国政府控制的香港立法会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彻底剥夺这座城市仅剩的基本自由 。 该条例以重刑处罚和平言论与公民社会倡议活动,扩张警察权力,并削弱正当程序权利。 由于条文适用于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香港居民和企业,这部法例对香港本地和全球异议人士均有噤声作用。

香港立法会只用11天即以全票通过该条例。 在委员会阶段,议员们仅用39个小时审完长达212页的立法草案,未提任何修正意见。 该条例定于3月23日生效实施。

“新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例将把香港带进全面压迫的新时代,” 人权观察亚洲区主任伊莲・皮尔森(Elaine Pearson)说。“现在,那怕只是持有一本批评中国政府的书籍,都可以被判刑数年。”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内容包含叛国、叛乱及煽动行为、窃取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破坏活动以及境外干预等罪名。

自英国将其对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基本法》即为香港的实质宪法。 该法第23条规定,香港政府应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香港人至少自2003年百万市民游行抗议开始,即持续反对23条立法。

人权观察指出,此次立法过程并未进行真正的公众咨询。 自从中国政府于2020年6月强行实施港区国安法以来,该法瓦解了香港民主运动,手段包括拘捕检控民选议员和上千名和平示威者,取缔公民社会团体和独立工会,以及关停香港 最畅销的民主派报刊等等。

今年2月,香港政府宣布就23条立法展开为期四周的“公众咨询”,并宣称其所收到的公众意见有百分之98.6支持立法草案。 所有来自国际人权团体以及海外香港倡议人士与团体(迄今逃离香港的港人估逾10万人)的意见都被港府视为“无理攻击和抹黑”而予以排除。

新法例对言论自由已产生寒蝉效应。 据港媒报导,获美国政府资助的自由亚洲电台计画在3月底前撤离香港。

该法例将使已受港区国安法限制的各项人权进一步恶化。 其部分条款牴触受《基本法》保障的人权,并且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者已通过《基本法》纳入香港法律框架并体现于《人权法案条例》。

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政府,以及欧洲联盟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均已公开表达对这项立法的忧虑。

“香港政府应立即废除由中国政府强加的各项国家安全法律,停止大肆侵犯基本权利,并释放所有遭任意拘禁人士,” 皮尔森说。“各国政府应当对中国和香港应负责官员实施协调一致的针对制裁,包括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以追究中国政府的责任,并保护海外香港活动人士免受中国政府的恐吓与骚扰。”

宽泛模糊的罪名

该条例多项罪名皆过分宽泛,增加政治检控和定罪的风险。

“间谍活动”罪处罚“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取得、收集、记录、制作或管有“对境外势力有直接或间接用处”的资料(第41条)。

“煽惑公职人员叛离”罪处罚“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职人员放弃拥护《基本法》”或仅仅管有某种 “煽惑性质”的文件(第19-21条)。

该条例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包括与“重大决策”、“经济或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和“外交或外事活动”有关的秘密(第28条)。 特区行政长官——由中国政府挑选的香港领导人——有权认定何者构成国家秘密。

该条例也宽泛地将具有 “煽动意图”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意图引起任何在港人士对中国或香港政府、机构或宪制秩序的 “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 意图引起[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意图煽惑他人违反法律或政府命令(第22条)。 定罪的门槛很低,因为检方无需证明被告具有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第24条)。 此外,该法授权当局强行进入私人处所、清除“具煽动意图的”出版物、并且可以“以合理武力驱逐”任何妨碍其行使清除权利的人(第26条)。

和平结社、集会和倡议活动被定为刑事犯罪

该条例将结社、集会自由以及公民社会的和平倡议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它允许政府禁止其认为从事被宽泛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第58条)。 它还将 “破坏活动”定为犯罪,将其宽泛定义为 “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系统、属于政府的电脑系统和办公处所)的行为。 仅以 “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就可以判处20年监禁。

2014年和2019年抗议活动中的一些常见策略,例如占领主要道路,即使完全是和平的也可以被判处重罚。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和平集会权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如果和平集会的组织者或参与者因非法行为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必须是相称的、非歧视性的, 并且不得基于模糊或定义过于宽泛的罪名,也不得压制受[国际法]保护的行为。”

该条例还将“境外干预”定为刑事犯罪,其定义为使用“不当手段”配合 “境外势力”作出 “带来干预效果”的作为(第50条)。 所谓 “境外势力”包括境外地区或地方当局、境外政治组织,甚至国际组织(第6条)。

所谓“干预”包括影响中国和香港行政机关和法院 “制定或执行”任何政策决定(第51条)。 许多和平的活动,诸如在联合国批评中国或香港政府的人权记录,或敦促外国政府呼吁中国和香港政府遵守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都将违反该条例。 境外干预最高可处监禁14年。

全球适用

香港居民和香港法人团体或企业无论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能违反该条例。 政府可以撤销他们的护照并暂时吊销他们的执业资格(第90、93条)。  “直接或间接”向潜逃者提供资金者,最高可处监禁7年(第87条)。

和平或受保护活动可处重罚

该条例对和平活动规定了严厉处罚。  “管理或协助管理”受禁组织者,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港元及监禁14年。“身为受禁组织的成员”或“与受禁组织合作进行任何活动”,或仅“参与受禁组织的集会”或 “向受禁组织付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援助”,皆可处最高 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0年。 甚至容许受禁组织在自己拥有的处所内集会,也可判处最高罚款25万港元和7年监禁(第60-61条)。

“非法”获取、披露和在离开香港时管有定义模糊的“国家秘密”,最高可处监禁5至10年。

“煽动罪”这种陈旧的殖民时代法律,尽管已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一再呼吁废除并停止使用,该条例仍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从原定的2年提高到7年。

审前羁留、咨询律师权

根据该条例,警方可在经法院批准下将未经控罪的被捕人的羁留期间从目前的48小时延长至14天(第75条)。 警方可限制受调查人或被羁留人咨询特定个别律师(第76-77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均应 “迅即”解送法庭。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由国际专家组成的该公约权威解析机构)表示,48小时一般足以将被捕者带见法官,任何更长的拖延“都必须绝对是例外,而且根据当时情况应当是有道理 的。”

国家安全囚犯的待遇

香港现行法规定囚犯有权申请刑罚覆核,并可因表现良好而获得最多三分之一的减刑。 然而,按照该条例对现行法律的修正,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名被定罪服刑的囚犯可以被禁止接受刑罚覆核,在该条例通过之前被判刑者亦不例外(第168条)。 据总部位于美国的香港民主委员会统计,香港现有1,829名国安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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