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底,警察進到北韓黃海南道一名40多歲走私客林玉卿(音,Lim Ok Kyung)的家中。警方搜索並在她家找到從中國走私的家電用品。林玉卿被關進靠近邊界的警方拘留場。她的丈夫是中階黨員,靠著良好的人脈關係使她在10天後獲釋。但她並未因此免於偵辦人員或獄警的毆打。林玉卿向人權觀察描述她的遭遇:
偵查員沒有在等候室打我。但他們在審問時打了我。⋯起先,他們叫我把一切寫下來,從我出生至今的一切。我花了好幾小時寫下我的畢生經歷。
第二天,預審官來了,說我寫的都是謊言,叫我重寫。⋯一發現有出入,他就煽我耳光。⋯第一天被打得最慘⋯ [在單人牢房],有些經過的獄警會用拳頭揍我,或用靴子踢我。⋯整整五天,他們強迫我罰站,不准睡覺。⋯如果是我認識的獄警進來,他們會給我吃點零食,說我受苦了,讓我坐下休息。若是不認識的獄警來看守我⋯他們就不讓我閤眼。
尹永哲(音,Yoon Young Cheol),30多歲時曾任公務員,對北韓法律系統的任意性也有切身體驗。2011年某個冬夜,五個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闖入他位在靠近中國邊界城市的家中,將他帶到當地的秘密警察(保衛部)公署。尹永哲被收押,而且還沒開始訊問就遭到痛毆。直到第二天他才知道有人舉報他是間諜。他告訴人權觀察:
他們帶我到等候室。房間很小,只有我一人。他們對我搜身。然後,市裡的秘密警察首長、黨的政治事務首長和偵查員都來了。事情很嚴重,但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一直揍了我半個小時,用他們的靴子踹我,用拳頭摜我,全身上下。⋯
第二天他們把我帶到隔壁房間,那是一間拘留審問室,對我的預審由此開始。但審問幾乎完全不遵守任何準則或程序。他們就是一直打我⋯。預審員一上來就對我一陣暴打⋯我問他「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但沒有答案⋯。隨著審問進行,我發現有人檢舉我是間諜。暴力毆打在[預審]訊問初期持續了一個月。他們用靴子踢我、用拳頭揍我、或用細木棍抽我全身上下。後來[當他們差不多完成我的口供],才緩和下來。
六個月後,尹永哲說,秘密警察認定他不是間諜後,把他移交給警局。警察又重新審問他兩個月,懷疑他走私草藥、黃銅或金子等等違禁品。經過草率審判,尹永哲被判無償勞役五年。他解釋說,在北韓只要多賺點錢就很容易被定罪,因為大部分的營利活動都是非法的。
林玉卿和尹永哲的經驗並不特殊。如所周知,北韓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是世界上最不自由的國家之一。它是一個極權主義、軍國主義、民族主義而且高度腐敗的國家。一切基本的公民、政治、社會和經濟權利,都在金正恩及其家族政治王朝統治下受到嚴格限制。執政黨和政府利用憲法、法律和法規,控制法律和司法系統,乃至其他方式合法化朝鮮勞動黨和政府的指令。
2014年,關於北韓人權的聯合國調查委員會(調委會)認定,北韓政府有計劃、普遍且嚴重的人權侵犯已經構成危害人類罪。其罪行包括對監獄中和強迫返國後拘押中的北韓人實施謀殺、滅絕、監禁、奴役、迫害以及強迫失蹤和性暴力。調委會還記錄到在審前羈押和訊問場所進行偵查和審問時,採取酷刑、羞辱、恐嚇以及故意剝奪食物等方式,作為強迫在押人員自白認罪的常規手段,尤其是針對從中國被強制遣返北韓的人員。
這份報告——主要基於對22位在2011年(金正恩掌權)以後曾被關進拘押審訊場所者以及8位逃亡出國的前北韓官員的研究與訪談——提供了有關北韓不透明的審前羈押與偵查系統的新資訊。其內容說明該國刑事偵查程序、薄弱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執法和司法機關對執政黨的依附性、明顯的有罪推定原則、貪腐賄賂,以及拘押審訊場所中通常足以構成酷刑的不人道條件與不當對待。
由於北韓是一個「封閉」國家,外界對其審前羈押系統的法律程序僅有一知半解,但通過受訪者的親身經歷和下文詳述的其他證據,足以顯示酷刑、羞辱、強迫認罪、饑餓、不衛生條件,以及通過攀關係、行賄以避免最惡劣待遇的必要性,都是它的基本特色。
受訪者告訴人權觀察,但凡一個在押人員遭到正式搜查,就很難避免被判刑,刑期較短的送到勞動煅煉隊服無償勞役,刑期較長或無期徒刑的就送到勞動教化所服勞役。
所有前在押人員都告訴人權觀察,他們被強迫以跪姿或盤腿在地上靜坐、雙手握拳或平放在大腿上、低頭看著地板長達7、8個小時,甚至有時每天13到16小時。若有在押人員亂動,獄警就會處罰這個人,或下令全體在押人員連坐受罰。當偵查員企圖強迫認罪時,相關的虐待、酷刑和懲罰,包括無法依令靜坐的處罰,都會更加嚴厲。在押人員被當作劣等人類看待,沒有資格跟執法人員眼神接觸,他們的名字也被號碼取代。據部分女性在押人員表示,她們曾受到性騷擾和性侵,包括強暴。
受訪者談到拘押場所不健康、不衛生的情況:食物很少且缺乏營養價值(每天三頓,80-200克的熟玉米,搭配野菜或蘿蔔湯);牢房過度擁擠,睡覺空間不足;洗澡機會少;而且缺少毛毯、衣服、肥皂和衛生棉。有時,獄警或偵查員會在審問結束後允許家屬或朋友送來食物、衣服、肥皂、毛毯或金錢。通過行賄、攀關係,可能說服執法人員忽略或減輕控罪、改善羈押條件和待遇,甚至把案件一筆勾鎖。
北韓法律條文通常含糊籠統,即使稍有涉及特定權利的也不包含國際標準要求給予被告及在押人員的重要保障措施。條文常存在重大漏洞又缺乏明確定義,易於通過解釋盡可能擴張政府官員的裁量權,決定如何或是否執行法律規定。
例如,北韓法律承認公民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法院不得採納經強迫或誘導取得的證言,或以自白為唯一定罪證據。然而,法律並未禁止採用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沒有無罪推定、不得自證己罪的保障機制,或保持緘默的權利。北韓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條文允許對偵查或預審階段的羈押進行司法覆核。此外,由於執政黨控制北韓一切機構,執法人員在決定提起刑事控告前也必須得到黨的安全委員會批准。
主要建議
對北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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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法律、憲政和制度改革,建立獨立不偏倚的司法機關,使警察、情治單位、政府、朝鮮勞動黨和最高領袖的權力得到監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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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國際標準,專業而獨立的警察部隊和偵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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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律體系,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正當程序和公正審判,包括偵查與審判階段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在整個法律和司法程序中可以得到自己選擇的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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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國內法律架構,確保其充分遵循《聯合國關於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規則(曼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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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立即措施,改善拘押與監禁的惡劣條件,將其提升至符合衛生、醫療保健、營養、淨水、衣物、地板面積、採光和保暖的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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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普遍存在拘押及監禁場所中的酷刑和殘忍、不人道與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性暴力、苦役、強迫長時間靜坐和其他不當待遇。
- 允許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和聯合國人權監察員,包括聯合國北韓問題特別報告員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訪視監獄和其他拘押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