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2015年4月22日)─人权观察今天表示,香港政府今天发布的政制改革方案未能落实其向港人承诺的普选。该方案重申中国政府的规划,容许提名委员会排除其不满意的人选。
北京于2014年8月31日宣布这项规划后,曾引发香港长达数月的“雨伞运动”抗争。
“投票权和参选权都是基本人权,”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如今香港当局拒绝其一,不仅违背国际法,更无视于港人争取民主的长久奋斗,背弃了对市民的民主承诺,。”
该方案虽然允许所有香港合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特区行政首长,但强加严格的筛选机制,实际上可以排除不为北京接受的人选获得提名参选特首。依照该方案,将由四大界别推选1,2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欲参选特首的人士必须先得到120至240名提委推荐成为初步人选,再得到提委过半数支持,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方案并规定,提委会至多能提名二或三名候选人。选民只能在这两、三名候选人当中做出投票选择。提委会在结构上与现有的特首选举委员会如出一辙,其目的是确保亲北京人士的席次长保绝对优势,使中央政府能够掌控选举结果。
这种基于政治意见、言论或党派立场筛选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违反适用于香港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政公约)。该公约对普遍、平等选举权的保障,意味人民不但有权在选举日投下一票,还应当有权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不受其政治观点的影响。中国政府一向将批评中共治港政策与人权纪录的民主派议员和政治人物贴上“反华”标签,足见其有意根据政治意见对潜在特首候选人给予差别对待。
对香港官员人选进行政治筛选,也不符合《中英联合声明》。该声明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论谁出任特首,都应当遵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条文;香港政府享有高度自治,应当在大多数政策事项上反映香港人民的偏好。世界各国表现优良的政府之中,亦不乏意见与中央政府扞格不入的地方官员和首长。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可在2007年以后朝普选方向修改选举办法。《基本法》原本定有三阶段的程序,但因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争议性法律解释而被修改为五阶段。这五个阶段包括:一、特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说明香港选举办法是否有必要修改。二、常委会继而对该报告进行批准。三、香港政府宣布由其拟定的政制改革方案。四、方案得到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并由特首签署批准。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前述方案做最终核准。
在前述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虽决定批准启动政改,但同时更进一步对政改设下框架。是项决定发布后,随即引爆“雨伞运动”抗议。该运动高潮期间,数万人占领数处通衢要道,要求撤回常委会决定,实现真正普选。示威活动由2014年9月一直延续到12月。
在此次政改方案发布前,港府进行了两轮公众谘询。在2014年7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轮谘询报告中,行政长官梁振英说,特首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是香港的“主流民意”;特首候选人提名权应由一个委员会行使,其结构与现行由北京控制者相同;立法会在下次选举前不应民主化。公众谘询过程表面上开放公众参与,但被以“主流民意”呈交中央政府的谘询结论却受到人为操弄,未能反映多数市民表达的不同观点,包括许多港人一贯要求落实民主的强烈愿望。
港府方案将交由半民主的立法会审议,并在7月8日暑期休会前进行表决。为通过方案,港府必须在70席立法会议员中取得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47票)。目前,泛民主派23席议员已誓言加以否决。
“在今天对立法会的报告中,政务司长林郑月娥形容该方案为’历史性的关键时刻’,但真正具有历史性的是香港政府公然屈服于北京,背叛港人的民主热望,”理查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