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阿拉伯之春过去将近两年,一切似成过眼云烟。往日令人陶醉的抗争与胜利,已为叙利亚暴行激起的义愤所取代;人们灰心丧志,因为各国君王大都无感于改革压力;人们更感到忧虑,因为伊斯兰主义者成为这场人民起义的最大赢家,而他们可能将限制女性、少数族群和异议人士的人权;即使在那些成功改变了政权的国家,更根本的改革也是缓慢而不稳定的。推翻暴政固然艰难,更困难的挑战还在春天过后。

试图在压迫性政权的遗绪中,打造出尊重人权的民主政体,当然不容易。东欧和前苏联共党政权的解体,固然催生许多民主国家,同时也制造出许多独裁者。拉丁美洲过去二十年的民主演进,从来不是直线的发展。亚洲和非洲各国,进展步调大异其趣。即便是欧洲联盟,纵然成功将民主改革和尊重人权高悬为加盟前提,可是新成员一旦获准加入后,要防止威权主义在这些国家死灰复燃,成为一大挑战——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就是最近的例子。

再者,推翻暴君的能手,经常不是凝聚多数统治基础的最佳人选。街头抗争的才能,不必然能转换为治国能力。曾经并肩对抗专制政权的盟友,也不见得会是建立新政权的最佳伙伴。

但是,若有人因此怀念昔日专制岁月,他们应该牢记——自由的不确定性,绝非恢复威权统治下強迫安定的理由。前方的路途或许颠踬险阻,但将整个人民推落压迫的幽谷,则是不可想像的选择。

打造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家,可能不如推翻暴虐政权来得令人兴奋激昂。为了保障人权和法治,必须建构一个有效的治理机制,包括独立的法院、专业的警察单位、和训练有素的行政官员,其过程将充满艰辛。但这些工作都是必要的,否则革命将只是另一个独裁者掌权的终南捷径。

过去一年,我们从这个过程中发现一些成功经验--它们具有普遍意义,而非仅限于阿拉伯之春直接触及的国家。不论是正在进行革命性变迁的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都可从中得到教训。以下是其中几点。

避免多数傲慢

任何革命都可能过度,打著民主旗号的革命也不例外。革命中胜利的一方,过去长久受到压迫,现在终于初尝权力滋味,很可能不愿受到新的制约。但尊重人权的民主政体并非毫无节制的多数统治。虽然可能令某些人失望,但在货真价实的民主政治中,多数人的喜好必须受到人权和法治的限制。多数傲慢(majoritarian hubris)往往是建构真正民主的最大障碍之一。

当这个区域内的新政府纷纷重新起草宪法之际,没有任何主要的政治势力彻底反对保障人权。然而,不同于波士尼亚、肯尼亚、南苏丹和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是,这里没有一个国家的新宪法将国际人权公约直接纳入。将国际公约直接纳入宪法,是避免人权倒退的最有效方法,因为它可以防止宪法条文被灌水稀释,或者因为一时的紧急事态而作不同解释。同时,该区域的许多宪法仍至少间接地引用伊斯兰教规(Sharia),后者与国际人权法虽无本质上的矛盾,但它经常被解释为不利于女性、少数教派或性倾向上的少数群体。

举例来说,埃及作为此一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它的新宪法——本文写作时正交付全民复决——简直是一部模棱两可的经典之作。它在原则上肯定各项人权,却又添加足以削减其效力的各种但书或程序。它具有一些积极成分,例如明文禁止刑求和任意拘押——这或许并非偶然,因为现在执政的穆斯林兄弟会(Muslim Brotherhood)成员过去经常遭到前总统穆巴拉克政权用这些手段凌虐。埃及新宪法第二条沿袭旧宪法规定,肯定伊斯兰教规“原则”,过去这个条文仅被宽泛解释为符合基本正义观念,而非宣示伊斯兰教规占有“统治”地位,进而衍生出更为严格的法规,不容进步的诠释。

然而,这份新宪法草案存在一些危险的漏洞,未来可能导致争议。它规定,任何权利不得妨害“伦理道德或公共秩序”——这个概括性的限制条款,虽然在国际公约中也属常见,但很容易被曲解而损害人民的权利。对于伊斯兰教规原则的解释,必须谘询宗教学者,并且符合特定伊斯兰学派的见解,这使得将来相关解释有可能与国际人权法产生扞格。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限缩,以模糊字眼禁止对“个人人格”或先知穆罕默德有所“侮辱”。宗教自由仅限于亚伯拉罕诸教(即伊斯兰、基督教和犹太教),这使得信仰巴哈伊(Baha’i)等其他宗教或无神论者都被排除在宪法保障之外。平民凡涉嫌“损及武装力量的犯罪”即可交付军法审判,这使得军方原有的司法特权获得维持。对于性别歧视,新宪法不但没有明文禁止,还要求国家必须“平衡妇女的家庭和工作义务”——这可能导致未来进一步限制女性自由的立法。有关禁止人口贩运的条文也未被采纳,因为有些起草委员担心它会阻碍埃及人将女童送往波斯湾各国成婚。建立文人领军制度的努力,无论在免责(impunity)、预算或经商方面,也显然俱归失败。

因此在可见的未来,埃及的人权状况将依旧不稳。虽然无论宪法怎样规定,都还有待解释和落实,因此即使产生一部对权利限制较少的宪法文本,也未必能保证人权的进步。但是现在这部新宪法对许多权利的限缩,只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即便诸多现状令人失望,选举落败的一方绝不能因此选择放弃民主。这种危险战术的前提是一种悲观论调,即伊斯兰主义者一旦通过选举掌握政权,就不可能再因为选举失利而让步。过去阿尔及利亚军方曾经基于这种想法而中断选举,以避免伊斯兰主义党派胜选,其结果不但未能维护民主,反而引发十年内战,造成大量人民牺牲。这种论调低估了国内抗争与国际压力的结合,可能有效地抵制新政权垄断权力的尝试。任何人若要鼓吹这种论调,必须先证明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即通过民选产生的伊斯兰主义政府是如此令人绝望,还不如回到过去威权统治的黑暗年代。

同样的道理,选举获胜的一方也必须抗拒诱惑,即使拥有议会的多数支持,也不要试图通过任何限制人权的法律。这一点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从原则上来说,毫无节制的多数统治不是民主;从务实角度来看,这次选举的赢家可能是下次选举的输家;最后站在同理心的角度,即使自认不可能在选举落败,也应有足够的同情心,承认对手有权保有他们的自由和志趣。

捍卫女性权利

当阿拉伯之春产生的伊斯兰主义政府巩固权力之后,最受瞩目的议题可能就是它们如何对待女性。国际人权法不仅禁止基于种族、族群、宗教和政治观点的歧视,也不容许歧视性别。换言之,它禁止强迫女性接受服从的、次等的地位,也不得将妇女视为“补充性“的角色以取代性别平等。如上所述,埃及新宪法在这方面的表述令人忧虑,即使埃及最高宪法法院过去一向对“伊斯兰教规原则(principles of Sharia)”做较为进步的解释,许多人担心将来会被较保守的见解推翻。

有些反对女权的人将它形容为西方强加的价值,不符合穆斯林信仰或阿拉伯文化。但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并非不许妇女选择传统保守的生活方式,而是不让男性主导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剥夺女性的平等和自主权。把女权贴上西方价值的标签,并不能掩饰女性在这些国家受到压抑而被迫扮演从属角色的事实。

令人不得不特别警惕这一点的是沙地阿拉伯——这个中东国家的政府因为藉伊斯兰教之名打压女性而恶名昭彰。一旦性别歧视被写进法律,女性的地位就很难获得改善。例如,沙国直到2012年才在国际压力下首度不请愿地准许两名妇女加入该国奥运代表队,而在该国国内,妇女不论是否成年仍然被禁止从事大部分的体育活动。沙国也首度宣布,考虑准许女性取得律师执照并出庭辩护,以及从事四种新行业,但这并未改变原有的男性监护制度,即女性必须取得男性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出国旅行、就读大学、求职就业、经营企业、甚至接受某些医疗诊治。严格的性别隔离至今普遍存在于所有教育机构和大部分办公室、餐厅和公共建筑,而且女性仍然不准驾车。

一个沙国女性小团体已在网络社交媒体公开宣布,她们不欢迎这些由男性政府强加的限制。沙地阿拉伯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都应该承认,世界各地的女性——包括他们本国在内——同样渴望自主、公平和平等的地位,无论诉诸文化、传统或宗教,都不能做为剥夺其权利的理由。

保护言论自由

选举胜利者也常会试图限制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尤其是当言论逾越某些界限,例如批评政府领导人、诋毁族群或种族团体或伤害宗教情感。某些对言论的限制当然是合理的,例如煽动暴力的言论应该由司法加以制裁。仇恨言论应该透过辩论或教育加以质疑。尤其是政治人物,应避免使用激发偏见的辞语。

煽动暴力的言论与仅仅具有争议性的言论,两者的划分标准需要因地制宜,例如考虑该言论导致当地民众采取暴力的危险程度、警方制止暴力发生的能力等因素。但同样重要的一个区别是,以言论煽动暴力,和利用暴力或刑罚来镇压言论。虽然国际法也允许限制煽动仇恨或敌意的言论,但这种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要,并符合比例原则。

意图打压争议性言论的人,常宣称是为了维护珍贵的价值或避免国家动乱,以抢占道德制高点。但这种言论限制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通常都是强者试图压抑弱者的言论。当巴基斯坦政府以䙝渎宗教罪起诉一名患有精神障碍的12岁少女,显然不是因为古兰经的价值观真如官方所说被她破坏了,而是这名少女被当做一个容易下手的目标,遭到主流宗教支持者恶意利用。当印尼官员以䙝渎宗教罪起诉阿赫迈底亚(Ahmadiyah)少数教派,也不是因为该国的优势教派真的受到威胁,而是这个被许多伊斯兰国家宣布为异端的穆斯林派别再度遭到迫害。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沙地阿拉伯,有一名青年仅仅因为在推特上质疑自己的信仰,就以叛教罪名被判死刑。

各国政府起诉异议人士时,常以被告的言论“激起”暴力反应为藉口。这种想法十分危险。不难想像,政府可能为了镇压异议人士,指控他们激起了政府武装部队或其盟友的暴力反应。例如,巴林安全部队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攻击并围困和平的示威者。埃及解放广场的示威集会,一开始也因为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而差点遭到禁止。 如果有人用暴力攻击非暴力的言论,只因为不满它的内容,则违法的是暴力攻击者,而非发出言论的人。国家有义务去阻止暴力行为,而非藉由审查引发暴力攻击的言论,而赋予施暴者否决他人言论的权力。

尊重少数族群权利:缅甸案例

不受制衡的多数统治并非阿拉伯世界独有的问题。在过去一年,这个问题最为生动地呈现在缅甸──这个长期巩固的军事独裁政权,意外迅速地朝向至少有限的民主迈出步伐。许多重大议题围绕于军方的动向:它会不会放弃宪法保障的四分之一国会席次?它能不能容忍文人监督它的行为和商业利益?它会释放尙在狱中的所有政治犯、并允许他们自由参与2015年大选吗?作为最大在野党,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全民盟)当然首先关注这些有关权力和政治人权的问题。

但令人失望的是,全民盟未能超越权力竞逐的考量,为弱势与少数族群的权利仗义执言。举例来说,它没有施压要求军政府停止——遑论追诉——在镇压缅北暴乱行动中对克钦族人犯下的战争罪行。最令人讶异的是,全民盟拒绝为遭遇严重暴力迫害的罗兴雅穆斯林发声。罗兴雅人落户缅甸西部已历数代,但其成员大多因歧视性的国籍法规而沦为无国籍者。昂山素季未能挺身支持这些因缅族偏见而受害的少数族群,已令全球景仰她的人们感到失望。

西方国家的制裁原本可以扮演关键角色,说服缅甸军方必须实行改革才能追上东盟(ASEAN)邻国的经济发展(乃至挣脱对中国的经济依赖)。然而,欧洲各国和美国却急于中止制裁,在缅甸尙未落实真正改革——包括保护被迫害的少数族群——之前,竞相展开高层互访,坐失促使缅甸保护少数族群及其他人权的重要政策杠杆。

支持法治阙如的不健全国家:利比亚案例

强大的国家可能因不受制衡而侵犯基本人权,但孱弱或崩解的国家同样危险。吊诡的是,国家一方面可能对人权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又是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要避免重蹈阿富汗或索马里的覆辙,就要以一个经过改革的、而非被解体的国家来取代镇压性的国家。

在阿拉伯之春各国中,利比亚是最好的例子,说明不健全的国家可能造成什么问题。在推翻了卡扎菲独裁及其镇压体制后,利比亚最大的困境在于政府缺位——缺少既尊重人权又有能力加以落实的国家机关。

这种真空状态部分源自卡扎菲的设计:他刻意削弱政府的能力以巩固自己的权势。但它也源自北约(NATO)诸强国的急功近利——在推翻卡扎菲后,迫不及待宣称胜利,随即抽身他顾,却不愿付出资源与努力在较难引人注目、但更为根本的体制重建工作。

这个问题在法治方面尤其尖锐。利比亚政府迄今未能建立公权力对暴力的独占。国内遍布各自为政的民兵团体,有些团体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包括私刑致死,却能免于司法究责。数千人至今仍被拘押,其中许多人因被指控为卡扎菲支持者而遭政府或民兵囚禁,但他们难以指望早日得到起诉,遑论在法庭上与证据对质。卡扎菲之子赛义夫(Saif al-Islam Gaddafi)就是其中一例。利比亚政府拒绝将他移送国际刑事法院(ICC)侦办,宣称要自行予以公正审判,但事实上政府甚至无力要求目前关押他的地方民兵团体将他移交受审。

处置叙利亚暴行

对叙利亚人民来说,建立尊重人权的民主政府仍是遥远的奢望。在本文写作时,反抗军正在对抗巴沙尔.阿萨德总统的暴虐独裁,全世界都注意到阿萨德部队屠戮平民的行为,却无法有效阻止。数万人已惨遭杀害。为了制止叙利亚政府的暴行,西方主要国家和部分阿拉伯国家纷纷予以制裁,但俄国和中国屡次在联合国安理会动用否决权,使国际社会无法形成一致的回应。

俄中两国的杯葛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其他各国政府也没有尽力施压促使中俄抛弃对此重大暴行的冷漠态度。例如,英法两国仍然许可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Rosoboronexport)——俄国最大武器出口商、叙利亚主要军火来源——参加在伦敦和巴黎举行的军事展售活动。2012年,美国也继续向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采购用于阿富汗的直升机。

联合国安理会若能将叙利亚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将可使受害者得到争取司法正义的管道,并吓阻进一步的杀戮。许多西方国家虽然表示支持此一倡议,却未能动员足够坚强、持续和公众的压力,以促使俄中两国同意安理会的提交。例如,欧盟直到2012年12月才正式通过对此案的共同立场;截至本文写作时,仍难确定欧盟能否由此产生积极的外交努力,以催生支持提交的全球联盟。目前,只有瑞士带头推动。

阿拉伯联盟虽已宣布对叙利亚实施各项制裁,但似乎无法在其成员国间形成落实这些制裁的共识,甚至也未能阻止其成员伊拉克协助叙利亚自伊朗转运武器。

全球南方的首要国家在这方面也表现出令人失望的自以为是。许多国家仍然抱著一种想法,即北约的目的不仅在保护平民,更想要改变政权——这种想法因北约拒绝就其行动进行辩论而益发巩固。似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叙利亚,来自全球南方、在联合国安理会居领导地位的国家,如巴西、印度、巴基斯坦和南非,坚决不运用其权威施压阻止叙利亚的暴行。这些国家全都在安理会的相关表决中弃权至少一次,使俄中两国的否决立场获得政治上的背书。巴西不仅未能施压促使世界坚守对危害人类罪受害者的保护责任,反而著力于推动另一个重要但不相关的“保护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概念,将焦点转移到各国执行保护任务部队的行为和义务。

由利比亚的经验可以看出,在武装冲突尙未结束前即开始建立尊重人权新政府的工作,并不算太早。做为起步,国际社会现在就可以施压要求叛军尊重人权——不得刑求处决囚犯、或煽动宗派斗争。然而叛军的主要军火供应国——卡塔尔和沙地阿拉伯——在运交武器时显然并未排除违反战争法的武装团体。

国际社会应该特别关注可能恶化宗派紧张的杀戮和行动——宗派之争是阿萨德政府垮台后最可能引发长期暴力冲突的根源。应该要求各叛军团体,推广国家属于全体叙利亚人的观念,承认并推展相关行为准则,使其部队遵守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国际法义务。国际刑事法院诸成员国在努力将叙利亚屠杀提交国际法庭审判的同时,也应提醒叛军领袖,法院将对朝野双方的杀戮行为一视同仁。

给国际社会的建议

在一个变迁中的国家,由革命朝向尊重人权的民主政治转型的任务,首先要由该国人民来承担。但国际社会有能力也有责任运用影响力以确保转型成功。然而,世界强权经常为了其他利益而廉价出卖他们的影响力——或过于轻易地妥协。例如前文所述,美国和欧洲各国政府为了取代中国对缅甸的影响力,在真正的改革尙未落实之前,就无法抗拒诱惑而急于拥抱缅甸新政府。在埃及,华府也受到类似的诱惑,意图忽视其国内人权问题,换取开罗支持美国对以色列的政策。国际社会若欲做出较具建设性的回应,应包括下列各项:

坚守原则

幸好,自从先前伊斯兰主义者意外在埃及和加沙的选举中获胜,西方强权放弃促进民主的政策以来,我们已有很大进步。这一回,面对伊斯兰各政党的胜选,国际社会表现出更多对原则的坚持:接受他们的胜选,同时鼓励他们坚守国际公认的人权。这样的表态恰如其分,因为选举虽不等于民主,但确是民主的必要成分。

然而,西方对该区域人权与民主的支持并不一贯。碰到传统敌对的国家,如卡扎菲的利比亚和阿萨德的叙利亚,西方很容易支持人民意愿。若是友好的独裁者统治之处,如埃及和突尼斯,西方对抗议运动的支持较为犹豫,但最终仍能坚持原则。可是一但涉及石油、军事基地或以色列的利益,西方对民主运动的支持就大幅降低。

举例而言,对于巴林示威者被杀害、监禁、刑求,西方各国仅予低度关注,因为美国第五舰队在巴林的海军基地可能受到威胁,沙地阿拉伯则担忧邻国民主化,尤其当巴林和其本身东部产油省分都以什叶派占多数。该区域其他君主专制国家的民主运动,更得不到任何国际奥援。在本文写作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任意拘押逾60名和平的伊斯兰维权人士,国际社会几乎视若无睹。埃及和突尼斯伊斯兰主义者胜选后,妇女和少数族群的处境令国际惴惴不安;可是沙地阿拉伯的妇女受制度压迫、宗教少数遭歧视的状况,顶多得到一声叹息。给人送出的信息是,西方宁愿容忍那些支持西方利益的阿拉伯独裁政权,直到改革运动即将开花结果,才会倒戈以迎。

这种没有原则的行径早就被人看破。阿拉伯各国的人民起义已在中东与北非地区创造出新的凝聚意识,远比以往穆巴拉克或卡扎菲等独裁者们偶尔高唱的阿拉伯民族主义陈腔滥调更具实质作用。双重标准骗不了谁,只会招人憎恶。

勿忘正义

革命后的新政府必须使官员接受法治约束,才能打破导致前政府滥权变本加厉的免责状态。然而国际社会对此缺乏一致性的支持,以致许多国家民众抗议对压迫政权的选择性正义。况且,一旦司法裁判的确定性遭到损害,这种不一致性将使司法失去威慑力量。

举例而言,联合国安理会接受了也门前总统阿里.阿卜杜拉.萨利赫(Ali Abdullah Saleh)的免责协议,并且在卡扎菲垮台后,就对利比亚境内的正义问题失去兴趣,对于利比亚人在推翻专制过程中侵害人权的行为获得特赦一事未予谴责。当联合国准备赋予巴勒斯坦观察员国地位时,英国向巴勒斯坦领导人施压,要求承诺不寻求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显然担忧以色列在西岸设置定居点和在加沙的战争罪问题被提交国际法庭(即便哈马斯对以色列平民的火箭攻击同样会受到追究)。

在其他地区,美国和欧盟曾在财政和政治上支持前南联国际刑事法庭(ICTY),创下成功先例。但对于斯里兰卡政府军和泰米尔猛虎分离主义组织之间的武装冲突尾声,于2008到2009年造成高达4万平民丧生,联合国安理会却仍未就其中的战争罪问题成立调查委员会。在科特迪瓦,国际刑事法院迄今仅仅追究支持前总统洛朗.巴博(Laurent Gbagbo)的部队所犯下的罪案,而国际社会对此不置一词,好像现任总统阿拉萨内.瓦塔拉(Alassane Ouattara)麾下部队的犯行全被世人忽略。美国极力防止联合国安理会点名卢旺达为刚果东部M23残暴叛乱团体的主要军事支持者,遑论制裁涉嫌参与该叛乱团体战争罪行的卢旺达官员,或鼓励起诉他们(如同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曾因援助邻国塞拉利昂叛军而被起诉)。西方各国政府(尤其是美国)为哈米德.卡尔扎伊总统撑腰,试图阻止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发表对过去军阀杀戮的调查报告,因为其中许多人现已成为卡尔扎伊政府的盟友或成员。

与人民对话

阿拉伯之春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公众动员可以成为正面变革的动力。但许多政府在外交政策上仍然偏好静默外交和闭门对话,不愿发表人人皆可与闻的公开评论。社交媒体已经证明是一种强有力的新工具,让每个人都能即时报导镇压行为,号召民众反抗。若要将这种新㯋途径动员起来的民众力量纳入改革阵营,国际社会就必须与之对话。私下和各国政府讨论改革问题有其必要,但无法取代与民众的直接沟通。

尊重本国人权

自己做不到的事很难向别人说教,而在某些与阿拉伯之春国家相关的层面上,主要大国的人权纪录不佳,使其影响力大打折扣。例如美国,至今仍未能追究酷刑加害者的责任——而这是埃及等国首要的人权议题——因为奥巴马总统拒不允许调查前总统乔治.W.布希任内涉及刑求的政府官员。美国政府未能起诉或释放关达那摩的大部分囚犯,使它没有立场反对未经审判的拘押。而当美国企图约束他人任意动用致命武力时,它自己却又在海外使用无人飞行器攻击特定个人,既没有依据战争法和执法标准制定明确的使用限制,也没有超越行政部门单方决定以避免滥用的程序保障。

问题不只在美国。没有一位英国官员为了将卡扎菲的反对者送回利比亚接受酷刑而受审,针对外界广泛质疑英国涉及在海外刑求,该国也尙未展开公正调查。欧洲未能保障罗姆人、移民和少数族群的权利,因此无法理直气壮反对宗派对立。欧洲立法限制侮辱宗教信仰和否定犹太大屠杀的言论,因此不易推动言论自由。有些欧洲国家限制女性穿著宗教服装,或限制清真寺、礼拜塔的兴建,因此难以推动宗教自由。

土耳其受到各界期待成为民主体制与伊斯兰执政党结合的典范,但土耳其政府压迫记者、持续打压库德少数民族、延长库德政治运动者的刑期、並在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使其染上污点。

与土耳其类似,印尼也经常被引为民主与伊斯兰的成功结合,但其人权纪录也有缺陷,包括歧视宗派少数群体,以及军方侵犯人权未受究责。印尼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但法律上的䙝渎宗教罪和劝诱改宗罪惯常被用来起诉无神论者、巴哈伊派、基督徒、什叶派和阿赫迈底亚派。大约有150条法令,可以用来限制宗派少数群体的权利。自从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总统2004年上任以来,有超过500个基督教会遭到关闭。印尼政府不仅镇压与基地(al Qaeda)组织有关且涉及饭店、酒吧与使馆爆炸案的伊斯兰祈祷团(Jemaah Islamiyah),由于执政联盟包含不宽容的伊斯兰政党,印尼政府未能介入阻止其他伊斯兰好战团体经常性地对宗派少数群体犯下较不受媒体关注的罪行。同时,由于普通法院对军人没有司法管辖权,即使军人犯下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也只能交由军事法庭审判,而军事法庭很少开庭、缺乏透明度,且常常将重大犯罪视为单纯的违反军纪。

帮助春风吹向更多地方

俄国和中国从未伪装自己是民主的模范。相反地,它们全力防堵阿拉伯之春的风潮传进国内。虽然它们国势强盛,国际社会仍应不断抗议他们的压迫行为,这既是为了俄中两国人民,也因为他们的不良示范将鼓励全世界抗拒改革潮流的威权统治者。

2011年底,大批俄国人民示威抗议国会大选舞弊,以及弗拉基米尔.普京决定再度参选总统,这使克里姆林宫大为紧张。当时这一波示威行动曾引燃对改革和扩大言论自由的期待,但普京重掌总统职位后,立刻把俄国推回威权统治时代。其结果是通过大量法律和措施,目的都在使人民感到恐惧——遏阻公开的异议言论和持续的示威行动。示威者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额罚款;得到国外经费补助的人权团体被迫贴上妖魔化的“外国代理人(foreign agent)”标签;恢复对诽谤言论的刑事处罚;修订叛国罪条文,使参与国际倡议的人权工作者可能轻易被套上这条重罪。

中国正进行严密控制的领导人接班过程,将由习近平接掌国家主席职位,面对“茉莉花运动”和与日俱增的基层抗争,一概予以镇压。中国政府极力管控社交媒体——估计在中国5亿互联网用户中,80%到90%都已开始使用。北京虽有恶名昭彰的“防火长城”,但对此几乎束手无策,因为异议观念并非来自外国网站,而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想法。中国政府投注大量资源,阻止网民讨论它认定为敏感性的议题,但许多民众已学会透过迂回的措辞躲避审查。社交媒体使用者在这场猫捉老鼠的游戏中显然已占了上风,因为政府面临大众批评声浪而被迫在好几件争议行动中逐步退让。

即使是拥有丰厚资源的中国政府,也要依靠私营网络公司把守言论审查的第一线。在阿拉伯世界,各国政府则向西方业者购买强大的网络监控技术,以锁定维权人士和潜在的异议分子。由于缺乏禁止企业参与的强制性规范,这种言论审查和监控行为更容易顺利进行,使网络科技促进政治改革的潜力无法完全发挥。

结语

阿拉伯之春仍在发挥作用,在这个世界上最抗拒民主改革的区域之一,鼓舞改善人权环境的愿望。不过,它同时凸显出多数统治与尊重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对这个区域──以及全世界──人民同样非常重要的是,这个紧张关系必须在尊重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加以解决。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有赖区域内各国新领导人发挥政治家的高明手腕。但同时也需要最具影响力的外部力量给予持续一致且坚持原则的支持。没有人会刻意忽略其中的困难,但它的重要性无庸置疑。

阿拉伯之春启发了全世界的人民,更鼓舞了许多人起身对抗他们国家的独裁者。运动虽在各国国内进行,却将对全世界带来示范作用。至关重要的是,必须让这个运动演变为一个具积极意义的先例——让它成功地在各国建立起民选政府,并且在人权与法治的制约下运作。

肯尼思•罗斯是人权观察组织执行主任